《農業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辦法》實施細則(1 / 3)

《農業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農業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一、獎勵的目的

第二條 為促進農業科學技術進步,推動重大農業科技攻關,鼓勵產生重大農業科技成果,加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調動一切致力於農業的科技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為發展我國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本辦法旨在獎勵全國農業係統以及全社會為我國農業科學技術進步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二、獎勵的範圍

第三條 本辦法的獎勵範圍包括5類:

甲類:&127;在農業基礎研究及應用基礎研究領域取得的發現、闡明自然現象、特性或規律的科學研究成果。

乙類:

1.應用於農村經濟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

2.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的技術性基礎研究(標準、計量、科技情報、環境保護等)成果。

丙類:引進、消化、吸收以及開發、&127;推廣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中取得重大效益的成果。丁類:&127;為決策科學化與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研究的軟科學成果。

戊類:自然科學領域內個人或集體編著的科技著作。主要包括科技專著、科技教材和科普圖書(&127;國內外學術會議論文集、學位論文集、年鑒、圖集、譯著、科技期刊、用漢字以外的文字撰寫的科技著作、屬於自學考試、成人、函授、夜大等方麵的教材等暫不列入評獎範圍)。

第四條 凡獲國家級或省(部)級科技獎勵的項目不得再申報農業部科技進步獎;正在向其它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科技獎勵的項目,也不得同時申報農業部科技進步獎。違反此規定者一經查明,&127;取消報獎單位申報農業部科技進步獎資格三年。已獲省(部)級以上科技進步獎滿三年,做了大量推廣工作並符合申報丙類條件者可再次申報丙類獎。凡已獲本獎後,發現同時又申報並獲得其它省(部)級科技獎勵的,均予以撤銷農業部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申報的條件

第五條 不論申報何類獎勵,均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知識產權方麵無爭議;

2.科學技術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以上;

3.有通過鑒定或相當於鑒定的證明;

4.有經國家科委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以及國務院各部委認定的查新檢索機構出具的成果查新檢索報告;

5.無重複報獎內容;

6.若申報項目含多個子項目,原則上應整體推薦申報,但須是互相間有緊密聯係的有機整體。若某子項不僅適用於本項目,還可以應用於其它方麵,並經實踐證明具有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時,經征得總項目主持者同意後,可單獨申報。但在總項目申報獎勵時,應寫明其中的某子項目已於何年何月申報並獲得何種等級獎勵。對總項目評獎時,應在剔除單獨獲獎的子項目後,加以綜合評定。已單獨獲獎的子項目不再分享總項目的榮譽和獎金;

7.在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方麵無異議。

第六條 特殊成果須符合以下規定:

1.農作物新品種必須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或認定,其中大田作物應通過全國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或者兩個以上(含兩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或認定。家畜家禽新品種必須經全國專業育種委員會審定;牧草新品種必須通過全國牧草新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水產新品種必須通過全國水產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127;橡膠樹等熱帶作物新品種必須是通過全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主持專家會評審並報農業部批準推廣的品種;

2.可推廣的新成果除少數受生產條件限製以外,至少已在兩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含兩個省)的範圍內推廣應用;

3.肥料、土壤調理劑、動植物生長調節劑、農藥新產品必須有農業部批準頒發的產品登記證。複混肥、配方肥、水稻床土調酸劑新產品和飼料必須有省一級農業主管部門或農業部批準頒發的登記證;

4.新獸藥和獸藥新製劑以及獸用新生物製品必須符合國務院《獸藥管理條例》和農業部《新獸藥及獸藥新製劑管理辦法》、《獸用新生物製品管理辦法》的規定;

5.以工業品為主的項目必須有企業標準並符合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產品標準;

6.食品、藥品、化妝品類項目必須符合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產品標準,並獲生產許可證;

7.對於通過轉基因技術獲得的生物品種及產品,必須符合國家科委《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以及農業部《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七條 申報甲類獎,應符合下列條件:

1.對自然現象、特性或規律有新發現,或者在理論上有創見,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以及在基礎數據的搜集和綜合分析上有創造性和係統性的貢獻。

2.學術上處於國內先進以上水平。在促進科學技術或經濟建設發展中有重要意義。

3.主要論著已在國內或國外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或作為學術專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引用或采用。其中由中外學者合作完成的論著,其主要學術思想或主要研究工作由中國學者完成。

第八條 申報乙類獎,應符合下列條件:

1.應用於實踐一年以上,其技術穩定可靠,已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2.有關經濟效益的數字應經主要生產、應用單位核準並出具證明。

第九條 申報丙類獎,應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應用於實踐三年以上,在組織、實施、推廣中作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創造性貢獻,已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2.有關經濟效益的數字應經主要生產、應用單位核準並出具證明。食品、藥品、化妝品類項目,必須有生產許可證。

3.已獲省(部)級以上獎勵的項目,獲獎後繼續進行大麵積推廣工作,取得更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在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滿三年後,可申報丙類獎。隻計算項目獲獎後的推廣工作量及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獲省(部)級以上獎勵後,如無後續的大麵積推廣應用工作,不能申報丙類獎。

第十條 申報丁類獎,應符合以下條件:在有關戰略、政策、規劃、評價、預測、科技立法及管理科學等軟科學研究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被采用,&127;證明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第十一條 申報戊類獎,應符合以下條件:

1.科技專著必須是已公開出版、發行兩年以上的學術著作、基礎論著、技術著作、工具書等。學術著作:學術理論上取得國內外承認,對學科發展或對經濟建設有重大推動作用。基礎論著和科技著作:有創見、有新體係、&127;新觀點或新方法,受到國內外重視,對培養人才或促進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起重要作用。工具書:覆蓋內容齊全完備,資料翔實,內容新穎,釋義、數據準確,詞條精選,圖表簡明,文字精煉&127;,便於檢索查閱,在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權威性,&127;在科技資料積累上有很高的學術和使用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