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及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管理暫行辦法(2 / 2)

四、有關主管部門對油氣田開發建設設計方案的審查意見書。

第十二條 對石油、天然氣勘查、滾動勘探開發、采礦的登記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從接到報送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對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撤銷或者調整該項目的建議,並說明原由。

第十三條 石油、天然氣勘查按照盆地(區域,下同)評價勘查和區帶工業勘探兩個階段進行登記。一個地區的盆地評價可以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申請登記,但工作區不得重複。一個地區的區帶工業勘探或滾動勘探開發隻允許一個單位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滾動勘探開發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盆地評價勘查過程中的某個地區獲得工業油氣流,或者已進入區帶工業勘探;

二、有充分的勘查資料證實該地區是複雜斷塊、岩性或者裂縫性油氣藏等複雜地質條件區域;

三、在該地區已獲得一部分石油、天然氣基本探明和控製儲量。

第十五條 在勘查活動中各類探井的試采應當有試采方案,一般試采期不得超過一年。特殊高產井試采期不得超過半年。需要延長試采時間的,應當憑勘查許可證和有關文件,辦理有效期不超過一年的采礦許可證。

第十六條 滾動勘探開發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十五年,持證單位每三年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驗證一次,儲量已探明的區塊,應當辦理采礦許可證。

第十七條 滾動勘探開發區域視同礦區範圍,其區域範圍的劃定或者核定,按照有關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 《礦產資源法》公布以後,擅自進入油、氣田企業礦區範圍內開采的,必須無條件撤出。本辦法公布以前已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開采同一地區不同埋深油氣藏的,應當根據雙方協議和各自開采的不同油氣藏屬性及範圍分別核(劃)定礦區範圍。

第十九條 持有石油、天然氣開采許可證的企業,可以劃分一部分采區工作承包給其它單位,但必須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中外合資、合作勘查、開采石油和天然氣資源,應當在合同簽訂之前,由登記管理機關複核並簽署意見,合同簽訂並批準後,由中方國家石油公司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前款實施中的特殊性問題,石油工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基本原則製訂補充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發布以前已在進行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的單位或者企業,從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必須按照有關法規補辦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石油、天然氣勘查、滾動勘探開發和采礦許可證及申請登記表,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商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同意後印製。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比照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全民所有製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盆地評價勘查,是指對一個盆地進行整體或大範圍的調查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勘查,以及少量的基準井或參數井鑽探,並相應地開展綜合研究。其目的是了解盆地石油及天然氣基本的地質條件,初步查明有利的油氣生成、儲集土區,圈定有利的含油氣區帶,進行早期油氣資源評價和估算。

二、區帶工業勘探,是指在盆地評價時發現工業油氣流後,對盆地評價過程中初步圈定有利的含油氣區帶,進行物探詳查、精查以及各類工程鑽探等。其目的是發現和探明油氣田,獲得控製儲量、探明儲量,為油氣田開發建設提供資源依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