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國家對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
第十八條 國家規劃礦區的範圍、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範圍、礦山企業礦區的範圍依法劃定後,由劃定礦區範圍的主管機關通知有關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礦山企業變更礦區範圍,必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準,並報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重新核發采礦許可證。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的正常秩序。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采礦。
第二十條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五)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曆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第二十一條 關閉礦山,必須提出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采掘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複墾利用、環境保護的資料,並按照國家規定報請審查批準。
第二十二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時,發現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罕見地質現象以及文化古跡,應當加以保護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三章 礦產資源的勘查
第二十三條 區域地質調查按照國家統一規劃進行。區域地質調查的報告和圖件按照國家規定驗收,提供有關部門使用。
第二十四條 礦產資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礦種普查任務的同時,應當對工作區內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礦產的成礦地質條件和礦床工業遠景作出初步綜合評價。
第二十五條 礦床勘探必須對礦區內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進行綜合評價,並計算其儲量。未作綜合評價的勘探報告不予批準。但是,國務院計劃部門另有規定的礦床勘探項目除外。
第二十六條 普查、勘探易損壞的特種非金屬礦產、流體礦產、易燃易爆易溶礦產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礦產,必須采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普查、勘探方法,並有必要的技術裝備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 礦產資源勘查的原始地質編錄和圖件,岩礦心、測試樣品和其他實物標本資料,各種勘查標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護和保存。
第二十八條 礦床勘探報告及其他有價值的勘查資料,按照國務院規定實行有償使用。
第四章 礦產資源的開采
第二十九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
第三十條 在開采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應當統一規劃,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不能綜合開采或者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損失破壞。
第三十一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
第三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汙染環境。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製宜地采取複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開采礦產資源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並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 在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者建築群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非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不得壓覆重要礦床。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開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單位銷售。
第五章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鼓勵集體礦山企業開采國家指定範圍內的礦產資源,允許個人采挖零星分散資源和隻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礦產。礦產儲量規模適宜由礦山企業開采的礦產資源、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和國家規定禁止個人開采的其他礦產資源,個人不得開采。國家指導、幫助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不斷提高技術水平、資源利用率和經濟效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地質工作單位和國有礦山企業應當按照積極支持、有償互惠的原則向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提供地質資料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開辦的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已有的集體礦山企業,應當關閉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點開采,由礦山建設單位給予合理的補償,並妥善安置群眾生活;也可以按照該礦山企業的統籌安排,實行聯合經營。
第三十七條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應當提高技術水平,提高礦產資源回收率。禁止亂挖濫采,破壞礦產資源。集體礦山企業必須測繪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