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1 / 3)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

第三條 電力事業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超前發展。國家鼓勵、引導國內外的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電源,興辦電力生產企業。電力事業投資,實行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

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第五條 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應當依法保護環境,采用新技術,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

第六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電網經營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並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電力事業。

第九條 國家鼓勵在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在研究、開發、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等方麵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電力建設

第十條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製定,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電力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合理利用能源、電源與電網配套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原則。

第十一條 城市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安排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第十二條 國家通過製定有關政策,支持、促進電力建設。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電力發展規劃,因地製宜,采取多種措施開發電源,發展電力建設。

第十三條 電力投資者對其投資形成的電力,享有法定權益。並網運行的,電力投資者有優先使用權;未並網的自備電廠,電力投資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條 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符合國家電力產業政策。電力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

第十五條 輸變電工程、調度通信自動化工程等電網配套工程和環境保護工程,應當與發電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依法征用土地的,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做好遷移居民的安置工作。電力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地方人民政府對電力事業依法使用土地和遷移居民,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

第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電力企業為發電工程建設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電力企業應當節約用水。

第三章 電力生產與電網管理

第十八條 電力生產與電網運行應當遵循安全、優質、經濟的原則。電網運行應當連續、穩定,保證供電可靠性。

第十九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度。電力企業應當對電力設施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發電燃料供應企業、運輸企業和電力生產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供應、運輸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條 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電網調度。

第二十二條 國家提倡電力生產企業與電網、電網與電網並網運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力生產企業要求將生產的電力並網運行的,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接受。並網運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並網雙方應當按照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並網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網雙方達不成協議的,由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協調決定。

第二十三條 電網調度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製定。

第四章 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製定。

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隻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並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

第二十六條 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對本營業區內的用戶有按照國家規定供電的義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製度和收費標準,並提供用戶須知資料。

第二十七條 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應當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國務院製定的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簽訂供用電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供電企業應當保證供給用戶的供電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對公用供電設施引起的供電質量問題,應當及時處理。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提供相應的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