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法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1988年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全民所有製經濟的鞏固和發展,明確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其合法權益,增強其活力,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
企業的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賃等經營責任製形式。
第三條 企業的根本任務是:根據國家計劃和市場需求,發展商品生產,創造財富,增加積累,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條 企業必須堅持在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的同時,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五條 企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方向。
第六條 企業必須有效地利用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實現資產增值;依法繳納稅金、費用、利潤。
第七條 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製。
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中國共產黨在企業中的基層組織,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實行保證監督。
第九條 國家保障職工的主人翁地位,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企業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工會代表和維護職工利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企業工會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企業應當充分發揮青年職工、女職工和科學技術人員的作用。
第十二條 企業必須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實行經濟責任製,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的改造和發展。
第十三條 企業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企業可以采取其他分配方式。
第十四條 國家授予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十五條 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二章 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六條 設立企業,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報請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企業取得法人資格。
企業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設立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品為社會所需要。
(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的必要條件。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
(五)有自己的組織機構。
(六)有明確的經營範圍。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企業合並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企業由於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一)違反法律、法規被責令撤銷。
(二)政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解散。
(三)依法被宣告破產。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條 企業合並、分立或者終止時,必須保護其財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
第二十一條 企業的合並、分立、終止,以及經營範圍等登記事項的變更,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三章 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在國家計劃指導下,企業有權自行安排生產社會需要的產品或者為社會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企業有權要求調整沒有必需的計劃供應物資或者產品銷售安排的指令性計劃。
企業有權接受或者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在指令性計劃外安排的生產任務。
第二十四條 企業有權自行銷售本企業的產品。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承擔指令性計劃的企業,有權自行銷售計劃外超產的產品和計劃內分成的產品。
第二十五條 企業有權自行選擇供貨單位,購進生產需要的物資。
第二十六條 除國務院規定由物價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控製價格的以外,企業有權自行確定產品價格、勞務價格。
第二十七條 企業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與外商談判並簽訂合同。
企業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彙收入。
第二十八條 企業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支配使用留用資金。
第二十九條 企業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出租或者有償轉讓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固定資產,所得的收益必須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第三十條 企業有權確定適合本企業情況的工資形式和獎金分配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