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賠償標準
國家旅遊局發布的《旅行社質量保證賠償試行標準》規定:
1.旅行社收取旅遊者預付款後,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應提前三天(出境旅遊應提前七天)通知旅遊者,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旅遊者已交預付款10%的違約金。
2.因旅行社過錯造成旅遊者誤機(車、船),旅行社應賠償經濟損失10%的違約金。
3.旅行社安排的旅遊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協議合同不符,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應退還旅遊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並賠償同額違約金。
4.導遊未按照國家或旅遊行業對客人服務標準的要求提供導遊服務的,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所付導遊服務費用的兩倍。
5.導遊違反旅行社與旅遊者的合同約定,損害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應對旅遊者進行賠償。
1)導遊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遊服務費並賠償同額違約金。
2)導遊違反約定,擅自增加用餐、娛樂、醫療保健等項目,旅行社承擔旅遊者全部費用。
6.導遊違反合同或旅程計劃,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的20%。
7.導遊擅自安排旅遊者到非旅遊部門指定商店購物,所購商品係假冒偽劣商品,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的全部損失。
8.導遊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
9.導遊索要小費,旅行社應賠償索要小費的兩倍。
10.導遊在旅遊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遊團隊,造成旅遊者無人負責,旅行社應承擔旅遊者滯留期間所支出的食宿費等直接費用,並賠償全部旅遊費用30%違約金。
11.旅行社安排的餐廳,因餐廳原因發生質價不符的,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所付餐費的20%。
12.旅行社安排的飯店,因飯店原因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應退還旅遊者所付房費與實際房費的差額,並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13.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門原因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退還旅遊者所付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差額並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14.旅行社安排的觀光景點,因景點原因不能遊覽,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遊費並賠償退還費用20%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