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派留學(2 / 3)

部級以上科研、技術攻關成果獎,有突出的科研技術成果和高水平的專著,

或在國內外一級刊物上發表有較大影響的學術論文,或有重大的科技發明創造、或在生產、管理中有突出的工作業績等)者,優先選拔。

B.訪問學者/進修人員應是在本人所從事的學科領域內有較深入的研究並取得一定成果、確有必要出國培養的教學、

科研、技術、管理人員。年齡在50歲以下,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曆人員。大學本科畢業人員一般應有五年以上工作經曆,具有碩士學位人員一般應有二年以上工作經曆。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已獲碩士以上學位者,優先選拔。

部分從事非通用外語語言學習、地區問題或某些特定專業研究的人員(主要通過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或雙邊協議派出),可以是具有大學以上學曆、畢業後已工作二年以上人員,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部分獎學金項目要求申請人年齡在35歲以下)。

C.研究生

根據雙邊文化教育合作交流項目或其它合作項目選派,具體條件與選派辦法另行通知項目單位,目前除了日本DAAD項目以外,不受理個人申請。

(4)申請辦法

①凡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中國公民,均可申請。

②為方便申請人員,申請者的材料由留學基金委委托的國家出國留學基金申請受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省、市、自治區申請受理機構的聯係電話見附件四)受理。受理機構接受谘詢、辦理領購申請表、進行初審等事宜。各申請受理機構的地址、電話,請注意當地有關報刊等新聞媒介資訊,亦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委員會(高教、教育廳)和人事廳,或有關中央部委的外事主管部門詢問。

③自2000年1月20日起,各受理機構將具體提供有關谘詢、《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出國留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請務必使用2000年版。),和有關資料。

④申請者應按規定填寫《申請表》,並按《申請表》中的要求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A.本人所屬單位(大學和科研院所、大中型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出具的由單位負責人簽發和蓋有公章的《單位推薦意見表》;

B.兩份由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專家、學者出具並署名的推薦信;

C.它要求的材料

D.申請日本DAAD項目(項目簡章見附件五)的人員需按項目要求提交外文材料

⑤申請者向受理機構繳驗各種材料一式六份(原件一份、複印件五份)。

⑥受理申請的截止日期為2000年3月31日。

⑦申請者交申請手續費100元(其中20元為購置表格、資料費),經初審合格後,另交評審費200元。

(5)評審和錄取

①受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內容包括:申請者是否符合上述規定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備,表格填寫是否工整、準確、完整等。

②經初審合格的材料(每位申請者一式五份),由受理機構於2000年4月10日前報送留學基金委。

③留學基金委對初審合格者的材料組織同行專家評審。根據“專家評審、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原則,留學基金委綜合專家評審意見後確定初步錄取人員名單,報教育部批準。

④留學基金委於2000年8月通過其網頁、《神州學人》雜誌和有關媒體公布錄取人員名單並通過各受理機構和留學人員所在單位向被錄取的留學人員發《錄取通知書》、《出國留學資格證書》、《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及《出國留學人員須知》等。

⑤被錄取人員的出國留學資格有效期為兩年。超過期限未能出國者,留學資格將自動取消。

(6)簽約派出

①以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方式派出的留學人員必須履行按期回國服務的義務。

②被錄取的留學人員派出前須與留學基金委簽定《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並辦理公證等事宜。協議書明確規定接受資助者的有關權利和義務,包括不延長留學期限、按期回國工作至少兩年等的規定內容。

③為保證協議的簽署和履行,留學人員應有二名具有經濟能力的經濟擔保人。

④根據協議的要求,被錄取的留學人員應按留學基金委規定的程序和方式辦理交存保證金事宜。保證金金額根據留學人員單位所在地區、留學人員的類別、留學期限和前往留學的國別確定,金額標準一至四萬元不等。出國期限為三個月的留學人員免交保證金。

⑤留學人員按期回國並按規定履行義務,經留學基金委確認其有關材料後,其出國前所交存的保證金連本帶息退還留學人員本人。

⑥如留學人員不按協議規定履行回國服務義務或違反協議中的其它約定,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向留學基金委償還相應的出國留學費用並支付規定的違約金。對按規定須賠償全部留學費用的人員,其出國前所交保證金不再退還本人;同時,本人或其經濟擔保人須另賠償和支付全部資助費用的不足部分及違約金。如不按規定賠償,本人或其經濟擔保人將承擔相應的經濟、法律責任。

(7)其它

①獲得國家出國留學基金資助的留學人員,其在國內原工作單位的工資、待遇等,根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製定的國家公費出國留學的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②獲得國家出國留學基金資助的留學人員,其與獲得資助有關的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表、公開時,應注明或說明“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資助”。

③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其主頁公布2000年優先資助學科領域、2000年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時間安排和有關內容。

2.2002年公派留學側重高新人才

今年我國在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派上將積極配合國家“十五”規劃和西部大開發戰略,使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更側重於新興學科和高新技術及我國加入WTO後經濟、管理方麵人才的培養,同時進一步加大對西部地區的支持力度。

國家留學基金委將開始2002年的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選派工作和來華留學獎學金生的招生、錄取工作,並公布有關辦法和規定,招生、錄取規模與2001年大體相同。

2001年國家留學基金委共錄取2300餘人公費出國留學,接受2025名獎學金生來華留學;著重實施了“重點高校係主任和研究所、實驗室骨幹出國研修項目”;進一步加強了對留學人員的國外管理,截至10月底,按期回歸率已達92.8%。此外,還調整了歐、亞、非地區24個國家的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獎學金資助標準,這是多年來留學人員獎學金標準調整國家最多、範圍最廣、力度最大的一年。

公派出國留學外語水平考試

★曾在教育部所屬培訓部參加非通用語種培訓者,亦可申報(須附培訓證書複印件)。

★未參加過外語考試,但派出單位重點推薦者也可以申報。

1.外語合格的條件

(1)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外語合格條件:達到“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的出國標準(詳見以下說明),或同一語種外語專業本科畢業,或曾在同一語言國家(近10年內)留學或工作一年以上。曾在教育部所屬培訓部參加非通用語種培訓者,亦可申報(須附培訓證書複印件)。

(2)參加2000年或2001年WSK考試、成績符合以下條件者可申請2002年國家出國留學基金。

A.外語水平合格:

-英語(PETS5)總成績55分以上(含55分),其中聽力18分以上(含18分),口試成績3分以上(含3分)

-日/俄語總成績110分以上(含110分)

-德語總成績65分以上(含65分)

-法語總成績60分以上(含60分)

B.外語申報條件:-英語(PETS5)總成績50分以上(含50分)

-日語/俄語總成績90分以上(含90分)

-德語總成績55分以上(含55分)

-法語總成績50分以上(含50分)

C.外語培訓標準:-英語(PETS5)總成績55分以下

-日/俄/德/法語總成績未達到合格標準

外語培訓期限:一學期或一學年

外語口試標準:英語(PETS5)總成績55分以上(含55分),聽力/口試任意一項未達標

(3)未參加過外語考試,但派出單位重點推薦者也可以申報。如被錄取,則必須參加教育部指定的語言培訓並獲得培訓合格證書,或參加規定的WSK、PETS5考試達到合格標準方可派出。

2.外語培訓

外語培訓安排及教育部指定的外語培訓部聯係電話/培訓語種為滿足各方麵外語培訓的要求,教育部指定的外語培訓單位(簡稱“出國培訓部”)可提供相應的培訓服務。凡外語水平未合格人員可在申請時注明意向培訓/口試地點,留學基金委將根據情況予以安排。英語口試地點安排在北京語言文化大學和上海外國語大學;凡口試未達標人員須按規定參加外語培訓,培訓地點一般為口試所在培訓部。

申請公費留學

★新的改革辦法遵循的原則是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政府計劃宏觀指導下,對國家公費出國留學的選派和管理實行“個人申請,專家評審,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新辦法。

★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是為鑒定非外語專業人員的外語水平而設置的考試,其成績主要用於選拔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每年舉行兩次考試,第一次考試定於6月的第四個星期六,第二次考試定於12月的第三個星期六。

★申請公費留學的關鍵就是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辦理各種手續。

1.申請受理公費留學的機構

為了適應新的國家以費出國留學選派工作,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在全國各省、自轄市及部分中央部委設立了99個申請受理機構。北京地區的申請人員可向北京地區各申請受理機構申請,申請人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學曆證明、成績主明或免試證明及申請手續費,具體地址如下:

(1)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出國留學工作辦公室

負責受理國家教育部直屬及北京市直屬院校、教育、教研機構人員的申請,並負責受理未設立申請受理機構的中央部委直屬院校的申請。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皂君廟甲4號

(2)北京市科技幹部局留學人員服務中心

負責受理北京市非教育係統單位及未設立申請受理機構的中央部委直屬非教育係統單位留學人員的申請。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雅寶路7號

(3)中央部委申請受理機構

中央各部行設立的申請受理機構,負責受理本係統各直屬單位留學人員的申請。

申請受理國家公費留學的機構

2.今年公派留學的條件

北京青年報訊(記者牛金榮)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近日公布了2002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選派計劃。2002年將選派各類出國留學人員2300名。

為保證國家留學基金在支持重點、滿足國家和地方需要方麵發揮更積極的作用,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全麵需求及入世後對諸多方麵人才的急需情況,國家留學基金委調整了優先資助學科專業目錄,並對申請者的條件和外語水平的要求做了適當調整,以鼓勵更多的優秀人才。申請受理工作將於近期開始,截止日期為2002年3月10日。有關選拔簡章及獎學金項目要求、優先資助專業指南等已在國家留學基金委網站(www.csc.edu.cn)上公布。符合申報條件的中國公民均可申請國家留學基金。

為配合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2001年國家留學基金委啟動了《西部地區人才培養特別項目》,在鼓勵西北地區繼續積極利用國家留學基金麵上計劃的同時,每年再單獨從西部地區選派300名各類人員出國研修。本項目將根據西部各省、區的特殊需要設若幹子項目,按定向培養的原則選派西部地區的急需人才。

教育部從1996年起對國家公費出國留學的選派和管理工作進行了改革。新的改革辦法遵循的原則是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政府計劃宏觀指導下,對國家公費出國留學的選派和管理實行“個人申請,專家評審,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新辦法。截至2001年8月底,按新辦法共向46個國家選派各類留學人員9551人,已有6745人按期回國,按期回歸率占應回國人員的95.2%。對未按期回國人員,基金委均按協議追究其違約責任,履約率達99%以上。

辦理出國的各種手續

★辦理出國手續是一個複雜的過程,怎樣在這個複雜的手續辦理過程中節省時間,這就要求掌握出國各種手續辦理的步驟與相關技巧。

★辦理證件是出國的身份證明。

參照方案七自費留學有關內容。

申辦公派留學出國簽證手續問答

一、因公出國留學人員改持因私護照後,應在何處辦理簽證手續?

答:根據1993年5月國家教委、外交部和公安部(93)50號文規定,自93年11月1日起,各類因公出國留學人員均改持因私普通護照,辦理前往國入境簽證和途經國過境簽證。經外交部領事司批準,國家教委留學服務中心(對外稱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在公派留學人員改持因私護照後,仍然可通過因公渠道直接向各駐華使領館申辦簽證。也就是說,各類公派(包括國家公派、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單位公派和地方、部委公派)留學人員,如持用因私普通護照,不經中心申辦簽證手續的話,隻能和普通因私出國者一樣,自行到使領館排隊申辦,這意味著費時費力和難以保證取得簽證。因為使館對個人申請簽證者,除要提供較多的公證材料外,還需麵談等。經驗表明,各駐華使館對個人申請者有較高的拒簽率。幾年來,公派留學人員冒然自行到使領館申辦簽證而遭拒簽者已不鮮見。

除上述外,出國處還為部分仍需持因公護照的留學人員辦理因公普通護照及入境和過境簽證;為互免簽證或在境外辦理落地簽證的人員辦理出境卡;為教育部係統出國團組辦理入境和過境簽證;為各類留學人員訂購和代購機票,辦理派遣手續,向我駐外使領館通告留學人員行期等有關事宜。多年來,我處以嚴謹規範的工作,在各駐華使館贏得了良好的信譽,保證了數萬名留學人員順利完成進修學習計劃。另中心還設有留學人員公寓,留學人員隻要在公寓服務台預約登記,交納相應費用,中心即可派車送至機場,提供一條龍服務。

二、問:很想了解一下有關公派留學人員出國前後手續和需注意的問題,不知有何參考資料?

答:我們充分考慮到了各位的需求和心情,編有《公派留學人員辦理出國手續須知》(以下簡稱《須知》)一書,該書由我處各主管項目的同誌積多年辦案的經驗編寫而成,彙有公派出國留學的辦理程序,申辦各國簽證所需材料及使館的要求,所需時間,並彙集了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編寫的出國的要求及注意事項,附有各種表格、資料,翔實具體、準確,操作性強,具有較高的參考和使用價值。一冊在手,成竹在胸。每冊僅收成本費5元,在每位辦案人員處都可買到。

三、問:在留學服務中心申辦出國手續需要哪些材料?

答:應提交的材料有:

1.本人有效因私普通護照(附兩張A類出境卡);

2.JW-108表第四聯;已有因公護照者需持政審批件或再次出境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3.對方邀請信(由國家留學基金委錄取人員還要提供經單位審核同意並加蓋公章的邀請信複印件);

4.各國駐華使館要求的其他材料,如各類公證、體檢表,單位提供經費的要提交經濟擔保等(因國別而異,具體要求請參看《須知》)。

公派留學人員如因需要確需申辦因公普通護照或手中已持有因公普通護照,需提供政審批件,單位和地方公派人員要提供政審批件和出國任務批件。

四、問:我手中的材料和邀請信與《須知》要求尚有差距,但邀請人稱這已足夠了,請問是否可以提出申請?

答:《須知》中所寫的要求,是根據各駐華使館的規定而提出的,材料不足和邀請信不符合要求,使館是不會受理的。邀請人的說法是不足為憑的,道理很簡單,簽證的下簽與否,決定權在使館和有關國家國內簽證審發機構,有的邀請人對此並不清楚。

五、問:我的行期較緊,如何能盡快得到簽證?可否托人或自己到使館催問?

答:簽證體現著一個國家的主權,各國對此都有嚴格具體的辦理程序。就目前而言,我留學人員流向集中的主要大國中,申辦日本和日本簽證,隻要材料合格、齊備,便可較快拿到簽證(具體時間和安排《須知》中都有介紹),其他多數國家駐外使館無權直接簽發,需征得國內簽證審批部門(一般為司法部門移民或入國管理部門)的批準。因此,簽證的快慢和下簽與否,關鍵不在駐華使館。托人或自己頻頻催問是徒勞的,如引起使館人員的反感,效果適得其反。較為可行的辦法是,當材料送入使館一段時間後(一般說在我處提出申請兩周後為宜),與邀請人聯係,讓其與國內簽證審核部門聯係確認,敦促該部門答複駐華使館。

當然,簽證的下發,往往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如使館有關人員的調動、交接,申請的時間(暑假期間使館接受簽證申請最多,所以也最慢)、辦案人員的工作作風,甚至國家關係等。同時各使館對簽證材料的要求也經常發生變化,有時還會對具體個人提出特殊的要求,碰上這種情況,下簽的時間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須知》中介紹各國簽證所用下簽時間,隻是一般而言,具體到每個個人,或長或短都是有的。如申請者簽證超常不下,我們會主動與使館聯係,采取適當對策。因此,在簽證申請的正常期限內,我們也不希望大家頻頻打電話來我處催問,敬請理解。

六、問:我自己到使館申請簽證被拒簽,想再通過你們到使館申請,不知可否?

答:非常抱歉,盡管我們對你的遭遇感到同情,為你不能按時成行感到遺憾,但我們還是難以受理你的申請。因為各使館在拒發簽證時,不但在護照上做有記號,而且在使館保有電腦記錄,我們如將被拒簽者的材料送入使館,一旦被查出,將大大影響我中心的信譽,為以後的工作帶來麻煩,對廣大留學人員的利益造成損害。但對於由我處送入使館的個別被拒簽者,我們將采取措施,盡量替大家排憂解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