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我國政府相關的政策(1 / 2)

了解我國政府相關的政策

★資助留學人員一次單程或往返國際旅費。其在國內費用(工作津貼、住宿費、夥食費、交通費、研究費等)由接待單位負責或與留學人員協商解決。

★關於公民出國留學持用因私普通護照的通知。

★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的各類留學人員(含國家公派、單位公派、自費等),凡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在40歲以下(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的,均可申請回國做博士後。

MBA的興起是與時代進步、經濟發展分不開的。關於MBA,許多人可能還有一些不太清楚的地方,包括那些準務出國進行MBA學習的人。我國政府關於MBA究竟有哪些政策規定呢?

1.關於進一步爭取優秀留學博士回國做博士後的通知

(人專發[1992]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事(勞動人事)廳(局)、科技幹部局(處)、高等教育(教育)廳(局),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人事(幹部)、教育部門,各駐外使領館,各博士後流動站設站單位:

自1985年我國設立博士後流動站,實行博士後製度以來,一批批留學博士陸續回國進入博士後流動站從事科研工作。他們為祖國的科技和教育事業做出自己的貢獻,發揮了顯著作用。當前,我國政治穩定,經濟發展,社會安定,特別是又麵臨著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大好形勢,為廣大留學人員學成後回國工作、施展才能提供了有利時機。因此,為進一步爭取更多的優秀留學博士回國做博士後,並從政策上保障他們來去自由、往返方便,特作如下通知。

(1)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的各類留學人員(含國家公派、單位公派、自費等),凡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在40歲以下(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的,均可申請回國做博士後。爭取優秀留學博士後,是國家為培養造就新的學術帶頭人和高水平年輕科技人才采取的一項重要措施因此,國內各派出單位應顧全大局,支持他們回國到適合他們發揮才能的博士後流動站或具備博士後研究條件的非設站單位做博士後,不應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攔。他們被批準到國內有關單位做博士後,其原所屬單位在接到人事部專家司開具的調檔通知(樣式附後)後,應在一個月內將該留學人員的人事關係和檔案材料等轉到國家教委留學服務中心(對外稱中國留學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留學服務中心)。

(2)繼續執行人事部、國家教委《關於爭取優秀留學博士回國做博士後的通知》(人專發[989]5號)中的有關規定,即:

①各博士後流動站在完成當年招收博博士後的計劃名額後如還有留學博士申請進站,可不受名額限製;

②經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批準,可允許留學博士選擇具備博士後研究條件而尚未設站的單位做博士後。

(3)接收留學博士做博士後的單位(以下簡稱接收單位)要與留學博士本人簽訂《博士後科研工作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協議書》應明確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博士後科研工作的內容、目標、期限(在一個流動站工作的期限一般為兩年),以及違反《協議書》的處理辦法等項內容。

(4)留學博士在國內做博士後期間的待遇、工作、管理以及配偶和子女隨之流動等,均按現行有關博士後政策規定辦理。

(5)博士後研究人員完成《協議書》所規定的各項任務後,如本人提出以自費身份再次出國學習或進行合作研究的申請,由留學服務中心負責,為其辦理出國手續。留學服務中心在接到博士後研究人員再次出國申請和有關材料(應包括接收單位對博士後研究人員完成協議的證明材料及有關出站手續)後,一般在40天內辦完護照。博士後研究人員再次出國學習或進行合作研究,其家屬提出出國探親,可由留學服務中心和博士後研究人員家屬所在工作單位出具有關證明,由留學服務中心協助辦理因私出國護照。

(6)博士後研究人員完成《協議書》所規定的各項任務後,本人提出在國內安排工作單位或轉到國內下一個流動站時,按現行博士後工作有關政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