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一些不法分子虛擬標的,以假貨源、假工程項目、假技術成果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有人虛構主體資格,用已被吊銷的企業或盜用其他企業的名義,偽造或利用已失效的公章及證件簽訂經濟合同,從而騙取對方財物。有人隱瞞無貨源或無貨款的實際履約能力,以緊缺或暢銷商品為誘餌,先履行部分合同以騙取信任,誘人簽訂購銷合同騙取對方貨物。合同欺詐的手段可謂是五花八門。
有關人士以為,合同欺詐之所以能成功,主要有這樣幾種因素:一是合同製度的不健全。經營者忽視合同簽訂的重要性,導致了對合作方恭敬有餘、防範不足,以致對合作方的可信度等情況不作調查,疏忽麻痹,不法分子有機可乘。二是利用了經營者急功近利的心理。三是熟人心態作怪。有的認為對方是老關係老熟人,常年經濟往來,一直沒有出現過合同糾紛,沒有必要每次繁瑣地簽訂書麵經濟合同。有的怕認真地簽訂合同的每一條款傷了雙方和氣,怕趕跑了客戶。最常見的現象就是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不慎重填寫,甚至擔心合同條款洽商過細而約束了自己,致使合同訂立不規範讓不法分子乘虛而入。四是厚利相誘。有的行騙者或以緊俏商品、聯營包銷等為誘餌,冒充賣家,或以願出高價為幌子裝買家,而一些擋不住厚利誘惑的受騙者在不了解對方主體、信譽的情況下,孤注一擲,與其簽訂合同,結果有去無回,受騙上當。
合同欺詐,花樣頗多,好像防不勝防,其實隻要當事人采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就能避免上當受騙。有識之士認為,首先要增強防騙意識,加強合同管理,嚴格合同簽約,特別是要認真學習《合同法》,製定各項合同簽訂、履行以及委托代理人等合同管理製度,搞好資信調查,對對方的主體資格、履行能力做認真的調查了解。對對方資信不了解或者金額較大的合同,可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谘詢或查詢,必要時辦理合同鑒證,借助行政主管機關嚴格把關,防止受騙。一旦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現對方有合同欺詐行為,應及時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案情重大的還應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附:什麼是合同詐騙?
我國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罪,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即構成該罪。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采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1、虛構主體;2、冒用他人名義;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公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但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書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單位犯合同詐騙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處罰,即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