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女博士的創業悲劇(2 / 2)

在這個案件中,雙方的專利許可合同條款不明確,表述不清晰也是發生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

在該合同中雙方約定的終止合同的條件是,“當出現一個嶄新的、可以替代這個技術的時候合同終止”。而且,廠方正是依據這一條款主張終止雙方的合同關係。然而,這種說法顯然是很不明確、很含糊的。何為“嶄新的、可以替代”的技術?以何標準來衡量其先進性?因為此原因而終止合同,雙方的損失如何補償?這些問題都未在合同中約定,最終導致合同糾紛的產生。

另外,從這個案件的仲裁過程,我們也可以發現合同訂立過程中雙方的疏忽大意。廠方提出,根據合作協議的約定,管玉霞的新工藝年平均發酵指數要達到0.1100十億/小時·噸以上,而實際發酵指數未到此約定,且始終無法投入生產,故協議無效。

管玉霞則認為,對方在玩文字遊戲,“十”在此代表的是“正號”。當時簽合同時,打字員沒有按標準的“+”打字,而是打了一個“十”,當時自己也沒有在意。

一個加號,把雙方合同中約定的重要技術指標翻了十倍,而管博士方麵卻“並沒有在意”,事後,正是這個小小的加號變成了對方答辯的依據。

在將自己的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過程中,有很多類似管博士這樣的專家學者,他們雖然在自己研究的學術領域兢兢業業,謹慎小心,但在與廠商簽訂合同時卻馬馬虎虎,對合同條款過於大意。這些劣質合同不出問題還好,一旦出現糾紛,雙方各執一詞,將給矛盾的解決帶來大量人為的障礙。

在此,筆者提醒廣大科技工作者:在技術轉讓條款中,對技術本身的描述要盡量詳細、清楚。合同最為忌諱的是行文或者是用詞方麵模棱兩可,出現歧義。

親自訴訟,得不償失

管玉霞與二藥廠之間的是是非非,一扯就是近四年時間。據說,在這四年裏,她跑壞了三個自行車座。她生活無著,曾經做起小販,在街頭賣蛤。

她本人也承認:“這4年對我來說太寶貴了,這4年正是年富力強、幹事業的時候,如果不是遇上這事,能幹多少事?為國家、為集體、為個人創造多少財富?……像這樣的事,是打官司還是幹事業?我一直在考慮這個問題。”

據了解,管玉霞96年在二藥廠創出的慶大黴素最高發酵指數為0.13,而現在國內領先的慶大黴素最高發酵指數已達0.21。

筆者認為,管玉霞親自耗費這麼長時間來打這個官司是不明智的。在社會化的大生產高度發達的今天,社會分工日益專業化,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已經越來越多地依賴於專業人士的代理。而管玉霞卻放下自己寶貴的專業研究不管,親自跑仲裁、進法院,既浪費自己的青春,同時也會給司法部門帶來不少的麻煩。

設想,如果管博士從糾紛之初就積極尋求法律界的幫助,這場世紀官司可能也不會這樣艱難;女博士的寶貴技術資源也不會隨著時間的流逝而由國際領先變成昔日黃花。

編後:女博士管玉霞5年前手握發明專利,本該在適宜的土地上大展鴻圖;煙台二藥廠本該抓住這個難得的發展機遇,上一個新台階。然而,他們最終都沒能如願。由於法律關係的錯位、合同條款的模糊,雙方的合作並沒有沿著既定的軌道運行。一段科技與企業聯姻的佳話最終演繹成一段不該發生的故事。在這段艱辛的故事中,作為對峙雙方的管玉霞和煙台二藥廠無論官司勝負,其實都非贏家。希望這場世紀官司能夠引起大家的注意。前車之覆,後車鑒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