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人員別忘收回空白合同(1 / 1)

解聘人員別忘收回空白合同

某公司業務人員張某因利用公司掌握的信息和客戶搞私下交易,假公濟私,於去年3月被解聘。被解聘後張某未交回已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這未引起缺乏法律知識的公司領導的足夠重視,因而埋下了禍根。

去年8月,已被解聘的張某利用手中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以該公司的名義同某服裝廠簽定了價值30萬元的購銷合同。合同規定,如一方違約,應支對方5%的違約金並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合同簽好後,因張某一直未找到買方,多次給服裝廠打電話要求解除合同,但均遭拒絕。過了合同履行期,服裝廠一直未見對方來提貨,於是派人前去這家公司進行交涉,這時才知道張某已被公司解聘,而此時,已無法找到張某。兩家企業經協商未能就違約金和賠償損失達成協議,於是,服裝廠向法院提出訴訟。

公司的經理怎麼也沒有想到,被他解聘已長達半年之久的業務員竟給他送來了這樣一份“厚禮”。後來,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本著相互體諒的原則達成協議:該公司賠償服裝廠經濟損失5000元,其他不再追究。

這起經濟糾紛案件似乎有了一個圓滿的結局,但其中的教訓卻是值得好好總結的。根據我國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供銷業務員離任時,原單位沒有收回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業務員仍用原單位的空白合同書對外簽定合同,致使對外在客觀上有理由充分相信該業務員具有代理權,原單位應連帶承擔責任。因此,各位廠長、經理應該特別注意,解聘業務人員時千萬別忘記收回空白合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