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管理暫行辦法(1 / 1)

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以下簡稱審查員)的管理,提高審查員的業務素質,保證發證審查工作的質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審查員是指勞動部門審查企業取(換)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審查員由勞動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培訓、考核及聘任。

第四條 審查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和勞動防護產品及其設計、生產等方麵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熟悉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及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能夠熟練地按照《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取(換)證企業進行嚴格的審查;

(三)掌握質量管理、質量保證、質量監督等方麵的基礎知識和國家的有關標準,在發證審查、勞動防護產品質量日常監督管理和抽封產品樣品的工作中,能夠嚴格執行相應標準的規定和要求;

(四)熟悉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勞動防護產品的標準、質量檢驗實施細則、生產工藝、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能滿足發證審查工作的需要;

(五)嚴格的遵守審查員的工作紀律,對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盡職盡責。

第五條 凡在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及其領導的勞動防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中,從事勞動防護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或檢驗工作,符合審查員條件的人員,均可接受聘任。

第六條 申請聘任審查員,應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推薦,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填寫審查員申請書並呈報勞動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經勞動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統一組織的培訓、考核合格後,由勞動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聘任。

第七條 受聘人員由勞動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頒發《勞動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資格證書》。審查員離開勞動部門或相關工作崗位時,由勞動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收回審查員證書。

第八條 審查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監督及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參與勞動行政部門組織的審查申辦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取(換)證條件的工作,並認真完成勞動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下達的有關任務;

(三)向有關勞動行政部門和勞動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彙報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和管理情況;

(四)對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過程中的弄虛作假、違法亂紀現象或行為,有權批評,並責令改正或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九條 審查員應認真學習勞動防護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每三年接受一次業務培訓。

第十條 審查員不得參與發證的勞動防護產品的科研、生產與經營活動,不得進行有損公正性的有償谘詢。

第十一條 審查員須妥善保管受審企業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方麵的技術資料,不得遺失和泄密。

第十二條 審查員須遵守《發放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

第十三條 凡在企業取(換)證條件審查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貢獻突出的,勞動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和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應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十四條 凡查實在企業取(換)證條件審查工作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勞動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有權解除對其的聘任並收回審查員證書;情節嚴重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審查申辦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取(換)證條件時,須有三名以上審查員參加並持證入廠。

第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審查員的管理,保持審查員隊伍的相對穩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35 勞動保護法律法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