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山東等七省(市)廣播電視係統部分專業技術工種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管理製度的暫行規定(1 / 1)

關於山東等七省(市)廣播電視係統部分專業技術工種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管理製度的暫行規定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正確合理地發放、使用和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確保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本著適用、節約的原則,結合廣播電視係統專業技術工種的特點和山東、河北、山西、河南、陝西、北京、天津等七省(市)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一、發放範圍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對象為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全民或集體所有製固定職工、合同製工人,長年頂崗的臨時工、補差工;高山、海島艱苦台站的工作人員;經常深入現場的工程技術人員、科研試驗人員以及其他需要防護的人員。

二、發放、使用原則和管理辦法

(一)發放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應當根據安全生產,保證職工身體健康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二)本暫行規定所列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限於廣播電視係統部分專業技術工種,其他通用工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可參照當地勞動部門製定的標準執行。一些需要特殊防護的工作崗位,對其作業人員必須發放特殊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根據工作要求配備齊全,保證質量,不得發放其他代用品。

(三)各部門要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建立健全購買、發放和使用製度。對特殊防護用品應建立定期檢驗製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準使用。各級勞動人事部門、安全技術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於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好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不按規定購買、發放、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財務部門不予付款,倉庫不予入庫,使用單位不得領用;對於違反規定而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從事兩個以上工種作業的人員,按主要工種發給勞動防護用品;兼做其他工種作業而又必須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可以借用,用後收回。

(五)電視劇製作人員和經常深入現場從事勘探、測試、調機、維修等作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參照本規定同工種標準執行。沒有同工種的,可根據工作需要發給必要的防雨、防寒用品。專職的農村記者,可發放必要的防雨、防寒等防護用品。

(六)調動工作的職工,一般應在調動之前將所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交回原工作單位;臨時(季節)工所需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原則上借用,用後收回。

三、其他

(一)勞動防護服裝的式樣,應當以符合安全要求為主,做到適用、美觀、大方,對於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職工,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二)勞動防護服裝的用料,除高空、明火作業、防靜電和防酸等工種外,原則上要使用純棉、滌棉、中長、維棉、人造棉等麵料,不能使用毛滌綸和針織滌綸等含毛紡織品。

(三)各省(市)廣播電視廳(局)和部無線電台管理局可根據本暫行規定,研究製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備案。

(四)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41 勞動保護法律法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