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個故事給你聽
那天下午,幾名家長在位於通州富河園小區內的商務科技學校門口,等著接自己的孩子。一位姓王的家長說,因為聽說自己的孩子也介入了這次群架事件,出於擔心他們早早地來接孩子回家過周末。
學校後門旁一家小賣部的王姓店主稱,頭天晚上9點多,他突然聽見從學校操場方向傳來了喊叫聲,他出門一看,那些剛剛還在打籃球的學生們打起架來了,一些老師正在勸架。幾分鍾後,他經過學校的前門,幫著幾位老師和學生用一床被子把一名學生抬上了120救護車。“天太黑了看不清傷勢,隻看到他的頭上在流血,”這位店主說。
一名住在附近居民樓四樓的翟姓居民說,當時他正在陽台上,正對著學校的操場,“至少有40多個穿校服的學生在打架,幾分鍾後就從操場一直打到了大門口。”
當晚,一名受傷的學生被送到天壇醫院救治。當晚,天壇醫院住院部工作人員表示該傷者已經死亡。
刑法第292條規定,犯聚眾鬥毆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故意傷害、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234條規定,犯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手段特別殘忍,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遇到有人打群架時堅決不要圍觀、追逐及上前勸架和“參戰”一方,也不要為雙方呐喊助威。
2.在雙方搏鬥離你越來越近時,就趕緊躲開以免受到意外傷害。
3.要立即向警方報告。
4.撿拾的打群架者散失的物品、凶器切不可據為己有,一定要交給警方人員為偵查破案提供線索和證據。
5.搏鬥一方有你認識的人,切不可礙於情麵而相助,出現違法行為。
別人拉你去打架時,千萬別去參加。不僅不要參與,還要盡量勸阻,如果勸阻不了,要想辦法阻止,如報告老師或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