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斯格雷夫和布坎南(1 / 3)

馬斯格雷夫和布坎南

馬斯格雷夫於1959年出版了《公共財政理論》(TheTheoryofPublicFinance),該書幾乎成為60年代公共財政領域研究的“聖經”。該書對公共財政領域的相關問題進行了全麵、係統並嚴謹的論述,對公共部門在經濟中的作用持一種積極、正麵的觀點。馬斯格雷夫認為政府的主要作用有三個方麵:(1)提供公共物品、提供資源配置過程中“市場失靈”的矯正手段;(2)調節收入分配以在社會成員中求得達成求得公平的社會產出分配;(3)在適當穩定的價格水平下運用凱恩斯政策求得較高水平的就業率。(以上三項作用可以歸結為配置功能、分配功能和穩定功能。)

由此,馬斯格雷夫有關國家的作用的觀點就顯得頗為積極:市場經濟不可避免地會在一些基礎領域出現嚴重的缺陷,提供必要的矯正措施以使其走上正軌就成為政府必要的工作。由於這種觀點的盛行,20世紀60年代對於那些年輕的財政學家們來說是令人興奮的年代,當時的肯尼迪政府幾乎事事聽命於當時以WalterHeller為首的經濟谘詢組的政策建議。這樣的結果之一就是在盡管存在預算赤字的情況下,仍然通過大幅度減稅計劃來保持經濟增長。60年代的後期,政府啟動了幾個大型項目致力於解決貧困問題、城市化問題以及環境問題等。

布坎南和塔洛克的著作《一致同意的計算》也同樣令人印象深刻,他們在本書中對公共部門的作用提出了完全不同的、不那麼令人樂觀的觀點。這本著作的主題就是關於經濟和社會中多數主義政治可能帶來的有害的效應。他們認為,特殊利益集團和聯合體等會促使政府製定一些增進其集團利益卻要由整個社會和經濟來承擔其成本的項目計劃,結果就形成了公共部門過度擴張的強烈的傾向,伴隨著轉移支付水平的不斷搞高(有時也不太明顯),稅率也不斷提高。因此布坎南和塔洛克建議政府要采取一係列“規則”或者是憲法來有效地限製公共部門的擴張。與積極性政府的觀點不同,布坎南和塔洛克的觀點是反對政府幹預市場的。

馬斯格雷夫和布坎南在隨後的幾十年間逐漸進入了著名經濟學家的行列,馬斯格雷夫先後在斯沃斯莫學院(Swarthmore)、密執安大學、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普林斯頓大學、哈佛大學等進行長期而又卓有成效的教學工作。布坎南於1986年因其奠定和發展了公共選擇理論而獲得了諾貝爾經濟學獎,他後來又出版了一係列重要的著作和文章,使公共選擇運動得以持續發展。他先後在弗吉尼亞大學、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弗吉尼亞工藝學院等任教,目前任教於喬治.梅森大學。

正是由於馬斯格雷夫和布坎南二人在各自的領域裏卓有成效的工作,1998年二人的一次會麵就成為了一場盛會,這場在慕尼黑召開的討論會持續了一個星期,二位大師就其“國家觀”展開了一場精彩絕倫的辯論,到會的聽眾都是經濟學界各路頂尖高手。當時馬斯格雷夫已經87歲高齡,布坎南也已經78歲,二位大師遵循著一個精心設計的結構形式進行了一係列的演講。第一天,二位各自講述了自己引人入勝的學術生涯,介紹了自己思想淵源和關於國家的觀點的形成過程。在隨後的幾天裏,一位大師針對某一主題提交一篇文章,另一位大師對此做出回應,然後在與聽眾們一起進行公開的討論。

這一係列辯論,包括一些和與會者的討論等被彙編成冊,出版了一本極富魅力的著作:《公共財政與公共選擇:兩種對立的國家觀》(麻省理工學院出版社,1999年英文版;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0年中文版,類承曜/譯)。我們很少看到這樣的二位大師級學者以這樣輕鬆的方式探討其各自對世界截然不同的理解方式。隨著辯論的不斷發展,在接近尾聲時,讀者已經可以逐漸得出一個清晰的輪廓,領會了二人在麵對麵討論中展現出來的差異。正如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羅伯特.索洛在書皮封套上題字所說的:“誰能拒絕聆聽他們的思辨的機會呢?雖然很明顯地並不是每個人都對現代社會中政府的作用感興趣”。

集體行動:是好是壞?

從知識分子的觀點出發,所有的經濟學家都持有個人主義與契約主義的哲學框架。沒有人把國家本身看作是一個有機的組織單位,正如馬斯格雷夫所說的,“我們認為國家可被看作是個人參加而結成的合作聯盟,形成該聯盟就是為了解決社會共存的問題並且按照民主和公平的方式解決問題”。盡管有這樣的共識,經濟學家們還是很快地走向了二種截然不同的研究思路。

對於馬斯格雷夫來說,公共部門自有其在市場中存在的合理性。它不應被看作是對私人市場“自然秩序”的“偏離”,而是作為致力於解決一套不同的問題同樣有效或“自然的方法”。按著這種觀點,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是互為補充的,在促進社會福利的過程中二者協力發揮作用。

與此不同,對於布坎南來說,公共部門代表一種嚴重的威脅。布坎南運用簡單但是極具啟發性的模型闡釋了他對多數主義體製下利益集團掠奪稅收體係下的“公共池塘”資源以謀取自身利益的內在傾向。在布坎南看來,多數主義政治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多數人聯合體促使政府通過財政政策按照自己的利益來重新分配資源。這會導致公共部門破壞性增長,從而對稅基施加壓力,為社會和經濟帶來各種各樣的負麵效應。

從這種觀點出發,核心的問題就變成了如何建立一套憲政體係來限製政府的過度膨脹和破壞性的趨勢。這類限製可能會是放棄簡單多數原則,建立一套包容更多數人的多數人規則(就像布坎南在《一致同意的計算》一書中提到的那樣)或者是在憲法中規定類似保持預算平衡的條款等形式。為使這規則更具有普遍性,布坎南主張一種“對普遍性的限製”,他認為這可以有效地限製政治家們,使其在決策時要真正地從“公眾”的角度考慮或多或少地公平地提供社會福利。這可以消除在多數主義製度環境中某些指定對象的福利並自然地將其轉移。布坎南解釋道,“這裏我們認為最重要的事情和我們最主要的動機從規範意義上來說就是防止通過政治程序的人剝削人,這正是我們全部研究方法的推動力。”馬斯格雷夫盡管也承認存在一些無效率的和誤導的政策,但他認為問題根本不在於限製政府,“規則的作用不僅在於限製,它還具有能動的作用,(使人們的行動成為可能)”。像市場一樣,政府本身也會為社會福利的改善做出他自己的貢獻。

很顯然,二者的分歧導致了截然不同的關於政府規模與範圍的觀點。布坎南注意到,二者的區別僅在於“馬斯格雷夫認為集體行動能做的‘好事’相對更加重要,而我們卻認為不受約束的集體行動可能做的‘壞事’相對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