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實踐基礎(1 / 3)

市場經濟實踐基礎

一、共享製經濟的基本內容

在建立了新的經濟的理論之後,我們探究新經濟理論在社會實際經濟生活中如何體現,在現實經濟中如何實現上述原則,即建立怎樣的製度實現新經濟理論所確定的各項原則。

根據新經濟理論所確定的經濟體製本文稱之為共享製經濟,其主要內容如下:

1、首先,共享製經濟是自由經濟,其含義是:任何人就有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廣義的概念,包括投資活動、商業活動、金融活動等)。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人們從事不從事生產活動,從事何種生產活動,以什麼方式從事生產活動,產品如何交換(交換給誰,交換多少,交換價格,交換方式等)完全由生產者自己決定,不受任何個人、組織、單位的非法幹涉;

2、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者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組織或單位、國家,主要投資者的資本是其合法財產(收入),其就有權以其為資本進行投資活動。合法的投資活動受法律保護。

3、實行自由的開放的市場交換。

4、生產者(企業)以法人身份獨立自主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通過勞動、資本和企業才能的有效結合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勞動者、投資者和企業家通過與企業簽定合同(勞動合同、投資合同、企業家合同)組成企業。

5、勞動者、投資者、企業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與企業的關係是平等的交換關係,其權利義務通過他們與企業所簽訂的合同確定。

6、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淨收入(利潤)屬於企業法人所有,是勞動者、投資者和企業家的共有財產,在勞動者、投資者和企業家之間分配,勞動者、投資者、企業家獲得的收入與其對生產經濟活動所做貢獻(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實現的效用)為根據。

7、實行企業家負責製,由企業家行使企業的經營權,勞動者、投資者享有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權。

8、實行資本保全製度。

9、實行有限責任製度。

在共享製經濟中,企業以法人身份獨立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自主地決定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一切事項,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幹涉。共享製企業是獨立的經營實體,不是政府的下屬單位,不受政府的行政控製。企業與政府的關係是納稅人和征稅者的關係,除此之外,沒有任何的其他關係。企業自主地決定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一切事項,包括生產什麼產品,生產多少,如何交換,生產方式以及生產經營活動所需勞動、資本和企業家的來源等等。

在共享製經濟中,勞動者、投資者和企業家通過與企業(企業發起人)簽定勞動合同、投資合同和企業家合同(統稱投入合同)確立與企業的關係,組成企業。投入合同是決定投入者與企業關係的惟一的依據。它除了傳統的企業章程所規定的事項外,還應包括投入者和企業的權利義務,以及企業收入的分配方案等。投入者通過與企業簽定合同而成為企業的組成部分,成為構成企業法人的人員、物質基礎。

在共享製經濟中,勞動者、投資者和企業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處於平等地位,他們與企業的關係是平等的交換關係。勞動者、投資者和企業家通過與企業簽定合同與企業建立交換關係(構成關係)。

共享製經濟中,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淨收入不屬於投資者所有,也不屬於勞動者或企業家所有,而是屬於企業法人,即屬於勞動者、投資者和企業家共有,由此所形成的財產是勞動者、投資者和企業家共有財產。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淨收入既不是隻在投資者之間分配,也不是隻在勞動者中間分配,而是在勞動者、投資者和企業家三者之間進行。企業或企業發起人通過開放的競爭的勞動力市場、資本市場和企業家市場確定三者的相對效用的高低,並據此確定他們在利潤中應得份額,並在投入合同中予以明確。

在共享製經濟中,投資者可以充任企業家,企業家也可以投資,此時投資者或企業家即是投資者,又是企業家,在企業中具有雙重身份。

共享製經濟存在著勞動者、企業家轉為投資者的轉換機製。即當企業不分配淨收入而是將其作為企業再生產的資本時,由於淨收入屬於勞動者、投資者和企業家共有,將企業淨收入投入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則意味著勞動者、投資者和企業家向企業投入了資本,從而使勞動者和企業家也具有的投資者的身份,即勞動者、企業家具有了勞動者和投資者、企業家和投資者雙重身份。此時,勞動者和企業家除了享有勞動者或企業家的權利義務外,還享有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當然,由於淨收入中也有投資者應得的部分,將其投入企業的再生產,對投資者來說意味著其對企業的投資額增加了,其作為投資者的性質並沒有改變。這是共享製企業分配製度的必然結果。

共享製經濟實行資本保全製度。所謂資本保全製度是指,投資者作為資本的所有者其有權監督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有權對企業的重大生產經營活動作最終的決策。

資本保全製度可以包括幾個方麵的內容:投資者享有對企業重大生產經營活動的最終決策權或認可權,享有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權(包括知情權、質詢權、調查權等);對企業家的聘任解聘權等。在具體實施中,如何保全投資者的資本--保全的力度、方式等可以由投資者和企業在投資合同中具體設定。與投資者的權利相對應,企業(企業家)有義務保證資本不受損失,有義務保證資本安全。

在共享製經濟中,投資者的資本可以劃分為股份,也可以不劃分為股份,即共享製經濟可以是股份製,也可以不是股份製。投資者行使其權利的機關是投資者大會或股東大會。共享製經濟中的股東與現在通行的股份製中的股東還不完全一樣。現代股份製企業中,股東是作為企業的所有者出現的,股東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有權決定企業中的一切事項。共享製經濟中,股東的權利是由投資協議確定的,是作為所投入的資本的所有者出現的,其權利的主要表現為對企業重大生產經營活動決策或認可以及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和獲得收入,設定其對企業重大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或任何以及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監督的目的是保證投資者資本的安全。企業的主人不是投資者或企業資本的所有者,而是企業的全體投資者、勞動者和企業家。共享製經濟中,投資者可以建立受全體投資者委托專門行使投資者權利常設機關--姑且稱之為董事會--代表投資者行使權利。

共享製經濟實行廠長(總經理)負責製。所謂廠長(經理)負責製是指,廠長(經理)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管理者,享有生產經營活動的最高管理權和一定程度的決策權(包括人事任免權)。這是由廠長經理以企業家身份參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性質所決定的,但是,為了保證投資者的利益,對於企業重大的經濟活動需得到投資者的同意或認可。

企業家不同於一般的勞動者,他的職責就是企業的經營管理,通過組織管理活動使得生產活動實現淨收入。在共享製經濟中,一個人或幾個人一旦以企業家身份參與到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則意味著企業將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管理權和決策權賦予了他。或說,一旦勞動者、投資者承認某人以企業家的身份加入企業,則他們就是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管理權和決策權賦予該人,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管理則完全又這個和這些人負責,其收入也將與企業經營的結果相聯係。

企業家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管理者,除了具有組織管理權和決策權外,還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企業家承擔的義務主要有:維護資本不受損失的義務;創收(盈利)的義務;接受監督的義務。

最後,共享製經濟實行有限責任製。所謂有限責任製是指,投資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不負連帶責任。這與現代有限公司所實行的有限責任製是一樣的,在此不做贅述。

二、共享製經濟性質分析

共享製經濟是一種既不同於資本主義國家所實行的經濟製度也不同於現實社會主義國家所實行的經濟製度,它的一種新型的經濟製度。

資本主義經濟製度奉行"資本主權"原則,即所謂"誰投資、誰所有、誰決策、誰受益"。在資本主義製度中,企業是資本所有者(投資者)的企業,資本所有者是企業的主人,享有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權;資本所有者與勞動者、企業家的關係是雇傭與被雇傭的關係;生產經營活動的利潤屬於資本所有者所有,勞動者和企業家隻有工資收入。

共享製經濟否認資本主權,它認為,投資者、勞動者和企業家在本質上是一樣的,其與企業的關係是平等的構成關係。企業是生產者--投資者、勞動者和企業家共同的企業,其不具有獨立的資產,資產是屬於投資者所有,企業所具有的是資產的使用權。企業的淨收入屬於投資者、勞動者和企業家共有,是他們的共同的財產,分配在三者之間進行。企業的主人是企業的投資者、勞動者和企業家。

共享製經濟也不同於傳統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的經濟製度。首先,它承認資本對於生產經營活動的作用,承認資本在生產的貢獻,允許資本(投資者)獲得生產經營活動的收入。它認為資本(投資者)應該獲得收入(資本(投資者)獲得收入是合理的),投資者應得收入是其對生產活動提供效用的結果,是投資者的投資活動(勞動)的結果(報酬),不是剝削。其次,共享製企業允許私人資本的存在,允許私人資本的存在,認為私人資本的存在是合理的,是符合其所確立的經濟原則的,生產者所關心的是能否獲得所需資本而不是資本的來源。在共享製經濟中,投資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是私人資本,也可以是集體或其他形式的資本。第三,共享製經濟中企業是由勞動者、投資者和企業家通過訂立合同而成立,是獨立的經濟實體,而不是政府部門或政府控製下的生產部門。它獨立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幹涉。企業與政府的關係是納稅人和征稅者的關係,而不是指揮者和被指揮者的關係。第四,企業的淨收入屬於企業法人所有,而不屬於國家或所謂全民所有,其分配在勞動者、投資者和企業家中間進行,國家除依法取得稅收外,沒有權利獲取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淨收入(無論是部分還是全部)。

共享製經濟反對將生產經營活動的結果(淨收入,利潤)完全歸屬於投資者所有的觀點,也反對將其完全歸屬於勞動者(無論是所謂全體勞動者還是部分勞動者)所有的觀點。前者是資本主義實行的分配製度,後者是社會主義實行的分配製度。共享製認為,這兩種分配方式都將造成剝削。共享製經濟認為,無論資本來源於何處--是私人是國家還是集體,隻要它是合法的,隻要它參與了生產活動,它就有權獲得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淨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