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廣熟,天下足”釋義
“湖廣熟,天下足”首見於明代李釜源撰《地圖綜要》內卷:“楚故澤國,耕稔甚饒。一歲再獲柴桑,吳越多仰給焉。諺曰‘湖廣熟,天下足。’”清乾隆時還有過“湖南熟,天下足”的說法。當時包括長沙在內的整個湘北地區已是全國重要的糧食產地。
宋元時期,湖南的糧食生產雖有很大發展,但全國糧食產銷中心仍在江浙一帶,民間流傳有“蘇湖熟,天下足”的諺語。到明清時期江浙農村轉種棉花,成為全國棉紡織業中心,江浙糧食已不能自給,需從湖廣一帶輸入,“蘇湖熟,天下足”的諺語遂演變為“湖廣熟,天下足”的諺語,湖南地區的糧食產量有很大的增長。明代湖南糧食外運數量相當大,如1429年(宣德四年),“複支運法,乃令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糧二百二十萬石於淮安倉”。1472年(成化八年),定全國運京師糧共400萬石,其中湖廣、江西等地“南糧”324萬多石,占絕大部分。到明代後期長江下遊的糧食多依靠湖廣等地供應,如安徽的徽州糧食“大半取於江西、湖廣稻以足食用也”。
糧食產量的增加,為糧食生產的商品化提供了前提條件。明初由於政府采取了招撫流亡、放還奴隸、勸課農桑等有利於經濟恢複的政策,全國人口迅速上升。1371年(洪武四年)國都南京的人口達20萬人。據明嘉靖《長沙府誌》載,1391年(洪武二十四年)長沙府的人口達50.9l萬人,這在當時是個可觀的數字。清代前期,全國人口增長幅度更大,從1741-1790年(乾隆六年至五十五年)人口由一億多人增加到三億多人。由於人口的增長城市就業人數(工商業者)的擴大,要求農村提供更多的與城市人口增長比例相一致的商品糧。有不少地區特別是蘇州一帶人口密集地區出現了“本地所產米穀,不足供食用”的局麵,不得不依靠商人從外地販運糧食來接濟。據《清史稿》記載,1775年(乾隆四十年)僅崇明一個縣就從外地運進糧食30餘萬石。因而長途販運糧食量劇增,全國各地之間形成了固定的糧食供應關係,出現了許多著名的糧食市場,長沙便是著稱於全國的米市。當時浙江、江蘇的糧食多仰給予江西、湖南、廣東等地。據《長沙縣誌》記載,早在康熙(1662-1722)末年,“浙江及江南蘇鬆等府地窄人稠,即在豐收之年,亦即仰食於湖廣”。其時,湘米年輸出在500萬石左右,故“湖廣熟,天下足”為全國人民所樂道。
同時,明清時期兩湖糧食的外運是中央朝廷和地方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受到上至皇帝下至封疆大臣的高度重視。從明清《實錄》中查得兩朝共86年次的外運記載,涉及14個省區,計有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廣東、廣西、貴州、河南、陝西、甘肅、四川、江西及京城,也就是說內地絕大部分地區與兩湖形成了糧食供銷關係。其中以長江下遊江蘇、浙江、安徽等地區對兩湖糧食的依賴性最強,在86年次中占33年次,其次是貴州占15年次,再次是兩廣、福建占11年次。長沙在兩湖糧食供應中又占有重要地位。為了平糶和賑災,湖南府縣兩級普遍設立了常平倉,並規定了定額,據嘉慶《長沙府誌》記載,1765年(乾隆二十九年)長沙府儲穀量達62359石,定額為12000石,溢額率達419.7%,是湖南省最高的。長沙府所轄各縣儲穀也達4.1—7.8萬石,在縣級常平倉中也是最多的。
湘米的大量外銷,長沙米市的興旺,是建立在農業生產發展的基礎上的。元末明初和明末清初都經曆了從農田荒廢到複耕中興的過程。1368年(洪武元年),明政府詔令“許民墾辟為己業,免徭役三年”;1395年(洪武二十八年)又詔令凡“洪武二十七年以後新墾田地,不論多寡,俱不起科”;宣宗(1426-1435)時更規定“墾荒田永不起科”。長沙府地方官吏忠實執行了這一政策。如洪武中,湘潭知縣王叔“政務休養,勸民耕種,不數年麻菽遍野,戶口倍增”;醴陵知縣黃彥正修舉廢墜,綜理合宜,招撫流移於列邑”;以致長沙地區農業生產恢複甚快並得到大規模發展。明嘉靖《長沙府誌》載,1391年長沙全府已有官民田地、山塘共3.209萬頃64畝。
明末清初又重複了元末明初的情況。從明末清初戰亂到清康熙初年“三藩”叛亂,湖南土地大批拋荒。清政府自康熙開始采取封官的方法大力獎勵墾荒,如規定:“貢監生員民人墾地十二頃以上,試其文義通順者,以縣遠用;不能通曉者,以百總用。……一百頃以上,文義通順者,以知縣用,不能通曉者,以守備用”。對地方官吏則實行“有田功者升,無田功者黜”的政策。1665年(康熙四年),湖南長沙、衡州等屬,墾田3133頃16676畝,1667年增至3190頃50畝。上升趨勢一直延續到乾隆(1736-1795)年間,如1685年(康熙二十四年),湖南田地共13.8923萬頃81畝,至1766年(乾隆三十一年)增為31.2287萬頃98畝,81年間增加了一倍以上。據《清文獻通考》統計,自1685年(康熙二十四年)至1724年(雍正二年)39年間,全國增加田地.近76萬頃,增長12.5%,而湖南增加田近17萬頃,占全國增長田土的22.4%,增長率達122%以上。長沙地區的田土增長更為顯著,如瀏陽縣清初官民田地塘麵積為3974頃62畝,1691年(康熙三十年)增至6941頃,到1738年(乾隆三年)增至8942頃48畝。可見,清政府獎勵墾荒的政策措施,對擴大耕地麵積,恢複和發展農業生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地方政府適時采取一些減免賦稅的措施,也對促進農業發展起了一定作用。如1653年(清順治十年)湖南巡撫疏請減免瀏陽田賦,清廷準賦額減至53000擔。
明清時期,長沙農村的農田水利建設和農業生產技術都有所發展。明洪武間開築大石壩,溉田數千畝;萬曆間善化知縣唐源修築龜塘,袤延20餘裏,蔭田數千畝;隨後知縣胡鋒又開築塞塘、蓉塘、車戎塘、穀塘等。成化(1465-1487)年間,寧鄉縣民謝宗璽等還捐資修築大陽壩,可灌田l萬頃。到清代長沙地區的農田水利建設又有發展,如1644年(順治元年),寧鄉縣雙江口、泉塘等地開始築堤建垸,先後建成同心圍、徐家洲等16垸;1720年(康熙五十九年),善化縣修築象鼻壩,可蔭田3幹餘畝。又如寧鄉縣自乾隆以後,大力“鑿井挑塘,築壩蓄水,點滴不肯輕泄;沿河兩岸橫江累壩,架筒車汲灌”。耕作、施肥等農業技術也大有長進,水田、旱田各不相同。如水田施肥方法是“薅草坯燒火士,來青草拾牛豬狗糞,漚田池。栽插後,用石灰散布田中,能殺蟲、肥土。又或用棉枯、桐枯、菜枯及牛骨灰者。秋獲甫畢,即犁田蓄水,曰打白水,以七、八月為美,九、十月次之,有‘七金、八銀、九銅、十鐵’之諺”,以致“稻粳無滯穗,萑葦(野草)半歿枯”。山區旱田的施肥方法則是“三伏以鋤轉土覆蓋草於下,候雨過炎蒸腐之,以美疆土。一歲種菸,再歲種薯、蕎、粱、粟,三歲種芝麻”。從上述記載可以看出,長沙農村在清前中期,非常重視水利建設,施肥、保持土地肥力和山地輪作技術已相當先進,單位麵積的糧食產量必然大大提高,高的可達“畝歲三石”。“湖廣熟,天下足”的美譽名不虛傳。
長沙資本主義萌芽
明清時期,湖南地區在糧食商品化的同時,經濟作物的種植麵積擴大。洪武初年規定,民間有田5-10畝者,要種棉、麻、桑各半畝,10畝以上倍之。棉1畝隻征棉4兩,麻1畝隻征麻8兩,栽桑從4年起科。不種桑者出絹一匹,不種棉、麻者需出棉布、麻布各一匹。後又規定多種者不征稅。這種政策促進了經濟作物向專門的商品生產轉化,使洞庭湖區棉花、葛、苧麻、蠶桑等作物產量大增,且大多是“市賣長(沙)、衡(陽)”。經濟作物的增長,提供了手工業所需的大量生產原料,為手工業從依附於家庭農業的附屬地位解脫出來成為獨立的經濟部門創造了條件,從而使長沙地區手工業生產向商品經濟的方向有了較大的發展。
據明萬曆《湖廣通誌·方產》載,長沙府之長沙、善化縣出綾,湘潭、益陽、安化出生絹、苧布、棉布、葛布;又據《大明會典》卷37記載,長沙府田糧自1456年(景泰七年)始,每歲以二十萬石折征棉布二十萬匹,一半解京庫交納,一半存留本司、府備用。可見,明代長沙地區棉布產量是比較高的,棉紡業已實現開始向商品化生產轉化。但明王朝實行嚴厲的匠戶徭役製,工匠社會地位低下,世代飽受苦難,使已萌發出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受到極大的壓抑。到清代,政府廢除了明代匠戶的匠籍製度,使匠戶不僅在事實上,而且在法律上擺脫了封建政府的人身奴役,從而為手工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利的社會環境。清初巴陵(今嶽陽)的棉紡織業、湘潭的麻紡織業十分發達,已不是單純的農家副業性質,而是獨立的小手工業作坊了。由此引來了大批的“吳客”(江蘇一帶的商人)為主的包買商,他們以長沙等地為據點前往巴陵收買布匹,而且還將“蘇花”(太倉棉)等原料和資金分貸給織布者,收購製成品。其後長沙商人也加入了這種“包買商”的行列,“布歸橫塘、新牆,客惟衡州、長沙人矣”。這已是商業資本控製生產的初步形態了。由於江蘇及長沙商人商業收購活動的促動,有些巴陵人幹脆把紡織工場開到了長沙。據瀏陽縣訓導吳敏樹記載,“長沙有巴陵小布行,以此其後二三都及冷鋪三角嘴諸處產棉,而一都人工作布,絕精勻,謂之都布。二三都謂之三都布,男婦童稚皆紡績。” 男女均工紡織,是清前、中期長沙地區手工業發展的一個有趣現象。據光緒《善化縣誌》載:清中葉藝事“惟習日常需之業,以鬻其技,而資事畜。古者織皆女紅,今則男工,名有專習,以世其家。”又雲:“省會工刺繡者多,鄉村習紡績者眾。”同治《長沙縣誌》也載,他們“沿門鬻技,工價日數十錢”,世傳其業,紡織縫紉已成為男子擅長的專門行業。
除長沙縣、善化縣外,瀏陽縣的紡織業也較發達。由於苧麻生產的發展,瀏陽夏布在清中葉已負盛名,有記載雲:“苧布,一名夏布……瀏陽、湘鄉、攸縣、茶陵皆出苧布,世稱瀏陽最佳。”當時市場上出現了許多假冒瀏陽夏布的產品,如江西所產麻布亦“托為瀏陽夏布”。
明清時期長沙府較發達的手工業除紡織、刺繡外,還有陶瓷業和礦冶業。醴陵瓷在明代發展的基礎上,到清代進入鼎盛時期。據記載:“瓷業,昔在江西景德鎮,近世則首推醴陵……考醴陵瓷土發見之始,當清雍正間,其他為王仙附近之觀口,爾後溈山瓷廠盛,而溈山碗遂專其名”。自宋代以後關閉的銅官窯,清中葉也開始恢複生產,後來成為全國“五大陶都”之一。明洪武末年開始鬆弛了禁止民間開礦的政策,使長沙地區的礦冶業得到了發展。據記載,明代長沙府,長沙、善化、攸縣、湘潭出海金沙,茶陵產鐵,安化產朱砂、水銀,醴陵產鉛。有的礦種已允許私人開采,如鐵礦“令民得自采礦,每三十分取二”。到清代“開禁”的呼聲更疾,如1735年(雍正十三年),有奏議稱:“長沙府安化等州縣地名小橋等六十八處產鐵,均屬內地,並無妨礙,自應聽其開采,以裕民用”。同年,這一奏議獲得了清廷的認可,“準民人自行開采”;1743年(乾隆八年)又批準湖南鐵礦附近居民,所開采的鐵,除自製農具外,如有剩餘,允許“挑往鄰邑售賣”,並“免其科稅”。湖南礦產品的商品化和近代礦冶業的發展均發軔於斯。
長沙行會與行規
清代前、中期,是長沙行會組織的大發展時期,但行會的出現一直可追溯到唐代。行會是由行演化而來的。唐時的行又稱行鋪,是指專一經營某種商品的店鋪。唐代長沙實行坊市製,在規定的地點經商,經營同一種商品的店鋪集中在一條街上,同類手工業作坊也集中在一塊,形成行的組合。行業就是這樣產生的,所以,“行”就是專業經營的代稱。隨著商業和手工業的發展,每一種行業的從業人員很多,同一商品有多家經營和生產。這樣,同行業內部以及行業與行業之間,必然有許多問題需要協調,行會組織就應運而生了。因此,行會的產生最初完全是自發的,是商業、手工業維護同業利益的自發要求。
到宋代,情況就發生了變化,坊市界限被打破,商人和小手工業者在繳納賦稅的條件下可隨處開店、開坊,同一行業也不一定集中在一起。在這種情況下,行會自然被封建官府所利用,逐漸成為官府對商業和手工業實行管理和統製的一種重要組織形式,正如《夢梁錄》“團行”條說的“市肆謂之團行者,蓋因官府回買而立此名”。與官府關係密切是宋代行會的一個重要特點。行會權力甚大,對內涉及組織貨源、分配貨物和貨幣,對外排斥非行戶,壟斷市場。行會首領稱為“行頭”,一般都是由少數富商大賈擔任。他們操縱行會,壟斷價格,勾結官府,能有效地排斥和盤剝廣大的中小商戶。明代行會仍沿宋製,但出現了會館組織,成為清代商幫的前身。
到清代,行會的性質又有所變化,不僅保留了原有的行業管理職能,而且還具有了幫會的性質。長沙商人經商,皆自行成幫。“有以同業為幫者,如鹽幫、茶幫、匹頭幫、竹木幫、票幫、錢幫、典當幫,以及各種營業各為一幫”。“有以同籍為幫者,如鹽幫有南幫(江南)、西幫(江西)、湖北(北幫)、本幫(湖南);茶幫有西幫(山西)、廣幫(廣東)、本幫;匹頭幫有蘇幫(江蘇)、本幫;竹木幫有西幫(江西)、本幫;錢幫有西幫(江西)、蘇幫(江蘇);典當幫有南幫(江南)、西幫(江西)、本幫”。“各種同業以同籍名為一幫”。幫名五花八門,頗帶神秘色彩。以同籍為幫者,江西幫名“萬壽宮”,福建幫名“天後宮”,廣東幫名“嶺南會館”,江蘇幫名“蘇州會館”、安徽幫名“徽州會館”、“太平會館”等。以同業為幫者,錢鋪、雜貨業、綢緞業稱“財神殿”,藥材業稱“神農殿”,屠宰業稱“桓侯廟”,酒館業稱“詹王廟”等。同行業的幫會各自祭祀一個祖師神主,作為幫的崇拜偶像,每年都要舉行祀神年會,如紙業祀蔡倫為祖師,並把福祿財神和梅葛二仙(相傳梅、葛係顏料祖師),每逢農曆三月十五日舉行財神會。還有八月十八日的杜康會,八月二十日的趙公會等,不可勝數。
清乾隆以後,各行逐漸采用了“公所”的組織形式。如長沙紙業的行會稱“同義公所”。公所是打破了地域界限的同行業組織,它比原來的“同鄉公館”大大前進了一步。此時的行會,組織十分嚴密,領導機構由大商號派代表組成,公推董事或由各商號輪流分年管理會務,稱之為“值年”。值年負責對外辦理交涉、談判,處理商事糾紛和訴訟,製定行規、主持神祭,支差派捐,商定市價等。值年必須熱心公務,沒有薪俸,但每年可得到一些“車馬費”。行會經費主要來自捐款,有基金捐款、常年捐助、臨時派捐3種。基金捐款包括上繳會費和殷實富戶提供的房屋、田產及大宗款項;常年捐助由各商號繳納;如發生特別事件或舉辦慈善救濟,則臨時向各商號派捐。
同行業的“公所”,突出了保護同行業利益的一麵,削弱了保護地域性利益的一麵。為此都製定了相當嚴格的行規。行規主要是經本行商議,必須共同遵守的條款,如有違反,輕則罰以唱戲、辦酒席、罰款;重則“稟官究辦”“革出本行”。行規內容大致包括4個方麵。一是開業的規定,開業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履行一定的手續,繳納一定的牌費。二是限製不正當競爭的規定,如不準互相搶生意,限製隨意擴大銷售市場。三是罰規,同行間有糾紛大都由本行會議評斷曲直,仲裁是非。行規雖非法律,但當事人必須服從,否則會受到同業的排斥。四是對招收徒弟的規定。自乾隆時起,長沙即有關於學徒投師、上會、待遇、學習、出師等的規定。學徒進店要托保人,要繳納保證金,“多者百金以上,少亦數十金,或數十串不等”,進師之日要備拜師酒,立投師字據,還須報公入冊、上會,方能獲得行會的公認,進入“幫友”之列。各行會對招收徒弟的數量限製極嚴,不許多收。如長沙京刀行規定“帶學徒者,三年為滿,出一進一,公議出備上行錢五串文歸公,如違不遵,罰戲一台敬神”。
漢口開埠與長沙對外貿易
第二次鴉片戰爭以後,中國對外通商口岸迅速增加到了34個城市,幾乎遍布沿海、沿邊各省,也深入到了鄰近長沙的城市,如漢口、九江等。外國商品通過這些口岸向長沙及湖南縱深腹地輻射和滲透,傳統的內陸至廣州轉口的商路逐漸衰落。湘潭的情況大不如前。不僅湘潭如此,就連靠近廣州的湘南重鎮郴州,這種衰落趨勢也十分明顯。據1906年《郴州鄉土誌·貿易》記載,“道(光)鹹(豐)之世,海舶未通,南貨運北,北貨運南,悉由此過。故沿河一帶,大店、棧房數十家。客貨至,為撥夫,為雇騾,為寫船隻,絡繹不絕。誠南楚一大要衝也。”“今昔比較,十一懸殊,河街店棧,落落晨星,僅存數家,且有不能持久之勢。”究其所以,蓋因商路北移之故,湖南中外貿易的轉口之地主要轉移到了上海和漢口。特別是漢口,由於緊靠湖南,水路交通便捷,轉口輸入湖南的外國商品也最多。而長沙又比湘潭更靠近漢口,清初就成為全國著名的米市,湘江航運發達,牙人活動不遜於湘潭,加之自康熙年間起兩湖分藩,長沙即成為湖南省會。湖南省的轉口貿易中心自然轉移到了“省城”。外國進口的棉紗、棉布等商品自漢口經民船運載來長,再銷往各地。湖南的大米、茶葉、鞭炮等則從長沙源源不斷運往漢口,轉口出洋。一時間湘江河道、洞庭湖麵,商船往來如梭,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
1858年(鹹豐八年)漢口開埠後,外國的棉布、棉紗、顏料、煤油、食糖及煤、鐵等商品大量湧入長沙,對長沙原有的城市手工業和農村家庭手工業起著破壞作用。自洋紗、洋布輸入長沙後,長沙土布產量頓減,原已較發達的家庭棉紡織業迅速瓦解。因為洋紗質地纖細、柔軟、損耗少、織布多;“進口棉布之幅門較闊,品質亦細,為原有大布所不及”。長沙農村原已開采的煤、鐵礦也“日見其衰”,蓋因“自與洋人互市,洋煤、洋鐵闌入內地,洋鐵、洋煤之銷路占進一步,則湘鐵、湘煤之銷路退縮一步。以致湖南之煤、鐵不能銷出境外,其利為洋人所占”。
外國人在向湖南內地大量輸出商品的同時,又需要采購他們所需要的大量原材料和農副土特產品,這就從客觀上促進了長沙的農副土特產品加工業及轉口貿易的勃興。其時長沙是湖南最主要的茶葉轉口城市,由於國際市場對紅茶的需求量很大,安化等地茶農都改製紅茶;瀏陽的許多麻農也改種茶葉,“茶船入漢口,收茶不計值,湘茶轉運近捷,茶者徹底巨富,於是皆舍麻言茶利”。當時湖南航路兩岸有許多收購茶葉的口岸,正如劉家傳所雲,“洋商在各口岸收買紅茶,湖南北所產之茶,多由楚境水路就近裝赴各岸分銷。”長沙就是當時紅茶的最主要的集中分銷地。由於受左宗棠等人整頓茶務一係列措施的影響,這時湖南的茶葉流通體製有了重大的變化。在此以前,清政府對茶葉一直實行專賣製度,湘茶貿易為秦、晉官商所壟斷,商民販運受到限製。1874年(同治十三年),左宗棠在鎮壓陝甘回民暴動後,著手整頓西北茶務,他奏定章程變原有的“官引”為“票法”,廣招商販,無論何省商人均可來湘領票運銷,使阻滯的茶葉流通渠道變得暢通。原來的茶商分為“東櫃”(陝西、山西)和“西櫃”(陝甘寧回商),左宗棠則添設“南櫃”,起用長沙早期民族資本家朱昌琳為“南櫃”總商,專門經營湘茶的販運。湘茶變官營為私營,起到了既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又促進湘茶發展的雙重效用。當時長沙湘茶轉口的線路基本上有3條。一是從漢口轉運,打開銷往東南的通道,實行與浙鹽互貿,以便從蘇浙沿海出口。至光緒年間湘茶運漢口外銷年達90萬箱(每箱約30公斤),銀1000多萬兩。二是“由恰克圖銷於俄國”;三是“由香港銷英美”。湘茶銷俄與銷英美的比例開始是70:30,嗣後香港商路開通,轉為為60:40,但銷俄比例仍是最大的。
除茶業外,19世紀60年代以後,長沙的鞭炮製造開始形成較大的行業。南自廣東,北至魯、晉,各幫客商多有來瀏陽販運者。長沙商人也將瀏陽鞭炮試銷於上海、南洋,頗受青睞,銷路漸廣。漢口等處商人見有利可圖,競相將瀏陽鞭炮向外推銷,開創了湖南近代土特產外貿出口之先河。
左宗棠與田賦改革
左宗棠,字季高,長沙府屬湘陰縣人,道光舉人,是清末著名的洋務派首領。他一生政績累累,功勳卓著,但他的政治生涯卻是從鹹豐初到長沙,入湖南巡撫張亮基、駱秉章幕府開始的。在駱秉章幕中,左宗棠包攬軍政、財務大權,權傾省府,有“左都禦史”之稱。他為湖南當局治理通貨膨脹和進行田賦改革,出謀劃策,身體力行,起了關鍵的作用,立下了汗馬功勞。
鹹豐、同治年間,全國性的通貨膨脹延續了10多年,原因是清政府為了籌集內戰經費濫鑄濫發大錢和鈔票。清政府鑄造銅大錢的命令下達湖南後,湖南巡撫駱秉章行司製造,並由長沙府出示公布行使大錢,民間交易付款,大錢和製錢各50%。由於銅大錢的麵值大大高於本身的實值,鑄造大錢有利可圖,發行不久,長沙府官吏便與鑄幣工頭勾結,大量私鑄。私鑄錢的數量竟占到官鑄錢的80%。他們將私鑄錢按麵值減半賣給錢莊,錢莊又大量拋向市場,收取製錢和銀兩,卻拒收商民大錢,造成金融恐慌,致使大錢急劇貶值,物價飛漲,直至無法流通,商店倒閉。長沙商民罷市風潮,大有一觸即發之勢。同時,各州縣官府趁機舞弊,不按奏定章程使用大錢,向人民征收賦稅隻收銀兩,而上交省庫者,則易大錢交兌,致使省庫存銀盡化為票,財政一度空虛。
左宗棠對此痛心疾首,在他曾在給一位友人的信中譴責清政府這一政策說:“大錢、鈔票不可行,隻‘不誠為物’四字蔽之,設法以必其行,終歸無益而又大有害。孟子曰:‘無政事則財用不足’,‘上下交征而國危’。此萬古不易之論。”明確指出濫鑄大錢是向人民榨取財富來解決財政問題的一種愚蠢作法,勢必加速財政危機。
湖南當局十分重視左的意見,采取了果斷的治理措施:第一,處決了長沙府舞弊鑄私錢的官員和工頭2人。第二,由巡撫部院發出通告,停止使用銅大錢。第三,補償大錢持有者蒙受的損失,規定用八成製錢兌換大錢一千,將大錢全部收回。這樣,從1854年7月鑄大錢到1855年4月收回大錢,停止使用止,為時僅9個月,湖南的通貨膨脹就很快被抑製了。不久,清政府又推行官票,發給湖南鈔紙8萬兩,搭放兵餉。這一次駱秉章吸取了鑄大錢的教訓,以“湖南無官錢鋪,不能用鈔”為口實,向清政府奏明,委婉地拒絕執行。他曾對催辦的藩司說:“當百大錢尚有銅一兩五錢,且不能行,以尺幅之紙當銀三兩,其能用耶?”當時,全國通貨膨脹延續了十幾年之久,而湖南僅僅出現幾個月就製止了。這是湘人會理財的有力佐證!
左宗棠在駱秉章幕下的第二項功績是推行地丁漕糧改革。清代田賦承襲明製,除地丁正銀外,還征收漕糧。至於漕糧章程,清政府未作統一規定,概由地方政府自定。地方官吏便鑽了這空子,大搞所謂浮收,以解決官府的經費和官吏的薪俸。太平軍起義之後,切斷了南方五省的漕運之路,清政府則對湖南等省實行改折,即將漕糧按固定比價折算成銀兩交納。浮收與改折,給貪官汙吏打開了貪汙與勒索的方便之門。湖南的田賦定科本就較低,但年年征不足額,有的州縣竟不足原額的十分之一。巡撫駱秉章經過暗查私訪得出了“致弊之由,不外官吏之浮收與銀價之翔貴而已”的結論。既浮又折,官取私分,每石收糧銀6兩,是正稅的4.6倍,以致“地丁正銀一兩,民間有費至數兩者;漕米一石,民間有費至數石者”。銀貴錢賤,農民賣穀得到的是錢,田賦卻都要納銀,以錢換銀又使農民所費暗增一倍有餘。如此驚人的勒折浮收,不僅一般自耕農被剝盤得傾家蕩產,就是那些稍富的中小地主也難免於破產。鬧漕事件不斷發生,省府財政岌岌可危,駱秉章、左宗棠憂心如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