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問題與知識描述
一
標準的經濟分析究竟在何種程度上傳播了有關現實世界的知識。實際上,我們的主要論點將是一種同義反複(tautologies)(經濟學中的標準均衡分析實質上由這種同義反複組成)可以轉化成另外的一些命題,其僅在我們能夠用關於如何獲得並傳播知識的明確論述充實那些標準命題的範圍內,才告訴我們現實世界中所發生的一切事情的原因。簡言之,我們所主張的是:在經濟理論中,經驗因素——它是不僅涉及含義而且涉及原因和結果,並因此而得出結論的唯一因素(從原則意義上說,這些結論無論如何都能得到證實)——是由一些有關獲取知識的命題所組成的。
或許,我們應該首先提醒你們注意一個有趣的事實,即,最近在不同的領域裏大量超出傳統均衡分析限製的理論探討所得出的答案,很快就證明了,一些理論上的結論取決於我們在某一點上所做的假設,即對預見的假設,即使這些結論與我們設想施不完全一致,至少有一部分是一致的。我們認為,正如人們所期望的那樣,首次引起廣泛注意的有關預見假設的討論領域,是風險理論。在這方麵,由富蘭克·H·奈特的著作所施加的激勵,可以證明它具有遠遠超越風險理論這一特殊領域的深刻影響。此後不久所作出的一些有關預見的假設,對解決非完全競爭理論以及壟斷和寡頭等問題,具有根本性的重要作用。從此,人們便日益明確地發現,在有關貨幣和產業周期這種更加“動態”的問題討論中,對預見所做的假設和“預期”起了同等關鍵的作用。尤其是那些從純粹均衡分析中借用並引進到這些領域的概念,比如均衡利率問題,更是可以隻根據有關預見的假設被恰當地定義。這樣說來情形似乎是,在我們能夠解釋人們為什麼會犯錯誤之前,我們必須首先解釋他們為什麼應該永遠正確。
一般他說,我們似乎都已經認識到,雖然也許我們仍未一致讚同這些基本假設的確切內容,但是,僅僅根據有關預見的假設,我們就能確定並清楚地闡明均衡概念本身。這個問題我們將在我們的稍後部分加以說明。此刻我們關心表明這一點:當前,不管我們是否想要規定經濟靜態的界線,或者不管我們是否想超越它,都不可能躲開在我們的推理中有關預見的假設之確切地位這一棘手問題。這是否僅是一種偶然的現象呢?
前麵我們已經指出,我們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似乎是由於:我們在此必須隻討論一個更加廣泛的問題的某一特殊方麵。對這個問題我們本該在其更早的階段就給予重視。事實上,一旦我們試圖將同義反複係統,即那一係列命題(這些命題必然正確,因為它們隻不過是我們開始討論的假設之變換形式,並且這些命題構成了均衡分析的主要內容)應用到一個由幾個相互獨立的人組成的社會這種情形時,與那些我們提到過的基本上相類似的問題就會出現。長期以來,我們總是感到,我們在純粹分析中所使用的均衡概念本身及方法,隻有在局限於單個人的行為分析時才有明確的意義。當我們將其應用於解釋許多不同個體之間相互作用時,我們實際上正在步入一個不同的領域。並悄然引進一個具有完全不同特征的新因素。
我們敢肯定,有很多人不耐煩地看待且不相信這個總的趨勢;在所有的現代均衡分忻中,這個趨勢是固有的,它能把經濟學轉化成為純粹邏輯學的一個分支。它們是一係列不需證明的論題,象數學和幾何學一樣,隻受到內在一致性的檢驗。但是,隻要這一過程進行得足夠充分,它似乎就會隨身帶著自己的補救辦法,在我們從關於經濟生活事實的推理中提取那些的確更為重要的部分的過程中,我們不僅把我們推理中的一個要素徹底分離出來以作為一種純粹選擇邏輯(PureLogicofChoice),而且我們還分離其它曾被我們過分忽略的因素,並強調其重要性。我們對使經濟學變得越來越正規化的最近趨勢的批評,不是說它在完全地分離這一邏輯學分支方麵,以及恢複它在探究因果關係過程中的合法地位,從而把正規化的經濟理論當成與數學方法相同的工具方麵走得太遠,而是說這些都還做得遠遠不夠。
三
但是,在我們能夠證明這種純粹均衡分析的重複命題並不直接適用於解釋社會關係之前,我們必須要先表明,均衡的概念如果應用於單個個體的行為時,就會有明確的含義。而且我們還必須要先指出這個含義的內容。反對我們的論點的人可能會認為,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均衡的概念才毫無意義,因為,如果有人想應用這種概念,那麼所有的人都可能會說,一個孤立的人總是要處在均衡當中,雖然上述說法的道理不言自明,但是它仍說明,除此之外再也沒有能更典型地誤用均衡概念的方式了。關鍵的問題並不在於某個這樣的人是否處在均衡之中;而是在於,他的哪些行為能對相互間的均衡關係發揮一定的作用。所有均衡分析的命題,例如相對價值符合於相對成本,或一個人將使不同用途的任何一個要素的邊際收益都相等,等等,都是關於行為之間的關係。就行為能被理解成某個人的計劃的一部分來說,他的行為就可以說是處在均衡當中。隻有當所有這些行為能夠在某個同一時刻決定時,而且是在考慮到同樣的一係列環境的情況下,我們的這些從關於知識和人的偏好之假設中推斷出來的有關行為之間相互聯係的論點,才有一些實用價值。我們在這個分析中做為出發點的所謂“論據”,對這裏所論及的人來說,就是(除了他的趣味之外)全部既定的事實,是對他來說已知其存在(或相信其存在)的事物。而嚴格地說,並不是什麼客觀的事實。記住這一點十分重要。因為正是由於這一點,我們所推斷出的命題才必然是一個先驗正確的命題,並保持論據的一致性。
從這些考慮中可得出兩個主要結論。第一,因為隻有當一個人的連續行為都是在執行同一計劃的情況下,它們之間才存在一些均衡關係,所以,這個人有關知識方麵的變化,亦即導致他改變自己計劃的變化,都會打亂他在這種知識的變化前後所采取的行為之間的均衡關係。換句話說,一個人的行為僅僅在他的預期證明是正確的時期內才構成均衡關係。第二,因為均衡是一種行為之間的關係,而且一個人的各種行為必然是即時相繼發生的,所以,很明顯、要想賦予均衡這個概念任何意義,時間的描述都是極其重要的。這點值得一提,因為很多經濟學家在均衡分析中似乎都沒能發現一個處於均衡當中的時點,所以他們聲稱均衡必定是個沒有時間概念的問題。在我們看來這好象是無稽之談。
不管以前我們曾從這個角度對均衡分析應用於完全競爭社會時的疑義說過些什麼,但是現在我們卻肯定不想否認,這個概念從開始提出就是用來確切地描述不同個體的行為之間存在某種平衡這一思想的。從我們已說明的觀點看,在我們使用均衡的概念來描述一個人的不同行為之間的相互依存這個意義上,該概念不可立即應用於不同人們的行為之間的關係。實際上,真正的問題在於,當我們談到有關競爭製度的均衡時,我們究竟如何使用這個概念。
由我們的處理方法所得出的第一個答案似乎是,如果在某個時期中拿體社會成員的行為都是在執行其各自的個人計劃,並且這些計劃在這個時期的開始就由個人所決定,那麼此時就會存在均衡。但是,當我們更進一步地探求這究竟意味著什麼的時候,這種答案所導致的困難卻好象比它們所要解決的還多。要理解一個孤立的人(或者由一個人領導的一群人)在一個時期裏根據預定的計劃所作的行動,這不會存在什麼特殊的困難。在這種情況下,這樣的計劃不需要符合任何特定的標準以使人們有可能去執行它。當然,它也許會建立在有關外部事實的錯誤假設上,考慮到這一點人們可能不得不改變計劃。但是總會存在一個可得到的外部事件係列,使我們育可能象開始設想的那樣去執行這個計劃。
然而,這種情形與同時但獨立地由許多人決定計劃的情形不同。首先,為了使這些計劃都能被執行,有必要將它們都建立在一係列相同外部事件的預期上。因為,如果不同的人將其計劃建立在相互衝突的預期之上,就會沒有這樣一係列外部事件能使所有這些計劃的執行成為可能。其次,在一個以交換為基礎的社會中,人們的計劃將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一些行為,這些行為需要符合其它個體的行為。這意味著,假如可以相信人們能夠執行其所有的計劃,不同個體的計劃就必須在一種特殊的意義上保持一致。或者換一種說法,因為任何一個人因做為其計劃之基礎的一些論據,都將是其它人特定行為方式的預期,所以。關鍵的問題在於,對不同計劃的協調來說,一個人的計劃恰恰包括那些形成另一個人計劃的論據的行為。
在均衡分析的傳統論述中,有一種假設認為,以表示個人趣昧和技術事實的需求一覽表形式存在的論據,被均等地給予所有的個體,並且人們在同樣前提下的行為總是會使他們逐漸適應彼此的計劃。這種假設顯然避免了一部分上述困難,但是人們常常會指出,這實際上並沒有真正解決由一個人的行為是其它人的論據這一事實所導致的困難,而且在某種程度上卷入了循環推理。然而,迄今為止似乎尚未引起人們注意的問題是:這整個過程含有一種更具普遍特征的混亂,此間所提及的問題僅是一個特殊的例子。這一問題的產生,是由於“論據”這一名詞的多義性。這裏所指的論據,假設是客觀事實,並且對所有的人來說都相同,它顯然與構成純粹選擇邏輯重複轉換之起點的論據不再是一回事了。這種“論據”意味著那些僅僅存在於行動著的人們頭腦中的事實,並且隻是“論據”這一名詞的這種主觀解釋,才使那些命題成為必然的真理。對那些其行為均在考慮之中的人們,“論據”是既定的和已知的。但是,在人們的分析從個體行為轉移到某種社會狀況的過程中,這個概念的意義仍然變得越來越混亂。
四
論據概念的這種混亂,是我們在這一領域中有如此之多困難的根本原因,所以有必要對它進行更加詳細的研究。盡管論據當然意味著某些既定的東西,但是有待解決的問題以及在社會科學中能夠有兩種不同答案的問題是:這些事實對誰來說被假設是既定的。對於這一點,經濟學家總是下意識地表現出某種程度的不安,而且他們總是要通過強調這些論據是既定的這樣一個事實,甚至使用諸如“既定的論據”這類羅裏羅嗦的表達方法來消除他們自己的疑慮——他們自己也的確並不十分清楚這些事實對誰來說是既定的。但是這並沒有解決下述問題,即,所假設的這些事實是對作為觀察者的經濟學家來說、還是對那些經濟學家想要解釋其行為的人們來說是既定的。如果是後者,是否假定這個體係中所有不同的人都知道同樣的事實,或者是,是否對不同的人來說“論據”可能是不相同的。
兩種“論據”的概念根本不同,並且應該仔細加以區分,這點似乎不可能存在什麼疑問。這些“論據”從客觀存在的事實這種意義來看,可以假定能被做為觀察者的經濟學家們所知;另一方麵,從主觀的意義上講,它又是可以被我們試圖要解釋其行為的人們所知道的。而且,我們將會看到,為什麼在主觀意義上的論據這一術語應該永遠與客觀論據相一致,是我們必須解決的主要問題之一。
當我們把這種區別應用於解釋在任何時候都處於均衡狀態的社會這個概念的可能含義的時候,它的用處就立即變得明顯起來。從兩種意義上講,我們顯然都可以認為,對不同的人來說既定的主觀論據,和必然要據此而做出的個體計劃這二者之間是一致的。或許,我們的意思隻不過是這些計劃彼此相容,並且必然會導致一係列可能發生的外部事件,這些事件將允許所有的人們去完成他們的計劃,而不會造成任何失望。假如這種彼此相容的目的不是既定的,假如結果並不存在一係列能滿足所有期望的外部事件,那麼我們就可以明確他說,這不是均衡狀態。這樣我們就會麵臨一種狀態,在這種情況下,至少某些人一定要修正自己的計劃,否則,我們就必須使用一個在過去意義上更加含混而看上去卻完全適合這種情形的術語,這個術語就是“內生的”;在此它不可避免地要引起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