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股份合作企業示範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辦好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是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接受國家計劃指導,實行人股自願,民主管理,以按勞分配為主,有一定的股金分紅,留有公共積累的原則,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企業可以資金、實物、技術、勞力等作為股份,股份可以等額或不等額,由本企業發給記名股份證書作為股東的股權憑證。股東以其股份享受權益,分擔風險。
第四條 本企業遵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接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本企業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六條 本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注冊資金:×××××××元;
企業經營範圍:×××××××。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投入股份,承認並遵守本章程者,為本企業股東。
第八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自已投入企業的股份擁有所有權;
(二)參加股東大會,審議、決定企業經營範圍、發展方向、收益分配及關停井轉等重大問題;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企業股東代表大會代表或董事會董事;
(四)在同等條件下,有被聘任為廠長(經理)的優先權;
(五)對董事會的工作及企業的生產經營有監督權;
(六)有認購新股的優先權;
(七)有按股分紅的權利。
第九條 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企業的章程;
(二)按股份分組企業經營風險責任;
(三)執行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關心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
第三章 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
第十條 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是本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至少每年召開一次。遇到特殊情況,股東或董事也可提議,經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股東(股東代表大會代表)同意,也可臨時召開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
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的權利是:
(一)製定修改本企業章程;
(二)選舉產生董事會,改選、罷免董事;
(三)審議董事會、廠長(經理)的年度工作報告;
(四)決定企業的經營範圍、發展方向、收益分配及關停並轉等問題.
不設董事會的,直接選舉、罷免或聘任、解聘廠長(經理)。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一條 董事會是企業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常投機構。在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權利:
(一)執行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選董事長;
(三)聘任、解聘企業的廠長(經理)並規定廠長(經理)的報酬和待遇;
(四)代表企業所有者與廠長(經理)簽訂承包經營責任製合同;
(五)審議批準本企業年度計劃、財務預算、決定企業的利潤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