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股份合作企業示範章程(1 / 2)

農民股份合作企業示範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辦好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是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接受國家計劃指導,實行人股自願,民主管理,以按勞分配為主,有一定的股金分紅,留有公共積累的原則,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企業可以資金、實物、技術、勞力等作為股份,股份可以等額或不等額,由本企業發給記名股份證書作為股東的股權憑證。股東以其股份享受權益,分擔風險。

第四條 本企業遵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接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本企業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六條 本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注冊資金:×××××××元;

企業經營範圍:×××××××。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投入股份,承認並遵守本章程者,為本企業股東。

第八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自已投入企業的股份擁有所有權;

(二)參加股東大會,審議、決定企業經營範圍、發展方向、收益分配及關停井轉等重大問題;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企業股東代表大會代表或董事會董事;

(四)在同等條件下,有被聘任為廠長(經理)的優先權;

(五)對董事會的工作及企業的生產經營有監督權;

(六)有認購新股的優先權;

(七)有按股分紅的權利。

第九條 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企業的章程;

(二)按股份分組企業經營風險責任;

(三)執行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關心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

第三章 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

第十條 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是本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至少每年召開一次。遇到特殊情況,股東或董事也可提議,經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股東(股東代表大會代表)同意,也可臨時召開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

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的權利是:

(一)製定修改本企業章程;

(二)選舉產生董事會,改選、罷免董事;

(三)審議董事會、廠長(經理)的年度工作報告;

(四)決定企業的經營範圍、發展方向、收益分配及關停並轉等問題.

不設董事會的,直接選舉、罷免或聘任、解聘廠長(經理)。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一條 董事會是企業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常投機構。在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權利:

(一)執行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選董事長;

(三)聘任、解聘企業的廠長(經理)並規定廠長(經理)的報酬和待遇;

(四)代表企業所有者與廠長(經理)簽訂承包經營責任製合同;

(五)審議批準本企業年度計劃、財務預算、決定企業的利潤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