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利潤分析
企業家利潤是一種超過成本的剩餘,從企業家的角度看,正如許多經濟學家所聲稱的那樣,它是一個企業的收入與支出之間的差額。盡管這一定義下得如此之膚淺,卻足以當作一個探討的起點。所謂“支出”,是指企業家在生產中的直接和間接支付。對此,還必須加上企業家花費的勞動所應得的適當工資;加上企業家自己擁有的土地的租金;最後,還要加上風險的額外酬金。另一方麵,我們並不堅持資本的利息應排除在這些成本之外。實際上,它應該包括在內。無論是以明顯的方式付出利息,還是——如果資本屬於企業家本人—一按照如同付給企業家工資以及付給他所擁有的土地以租金的同樣核算方式處理。目前我們不妨就這樣來看待資本的利息,特別是由於許多理論家都把資本的利息置於與工資和地租相同的範疇之內。在本章之內,我們聽任讀者或則按我們的解釋將資本利息一項略而不顧,或則承認其存在,按任何一種利息理論來理解,視之為收入的第三種“靜態”分支,將它包括進企業成本之內。至於其性質及其所由產生的淵源,我們在這裏全不涉及。
根據對支出的上述定義,是否還含有超過成本的剩餘呢?看來可能值得懷疑。因此,論證有剩餘存在就是我們的首項任務。我們的解決辦法可以簡短地表述如下:在循環流轉中,一個企業的總收入(不包含壟斷因素的收入)剛好足夠與支出相抵。在該企業中,隻有既不賺取利潤又不遭受虧損的生產者,他們的收入的特征完全可以用“經營管理的工資”一詞來加以表述。如果有“發展”,肯定要有新的組合,它必然較之原先的組合更為有利,在此種情況下,總的收入將肯定大於總的成本。
為了紀念我們正在探討的這個問題的最早的研究者勞德代爾,我們將以生產過程的改進作為起點,並且沿用那個曆時已久的關於動力織機的例子。由於龐巴維克對這個例子作過透徹的分析,因而這個例子更加受到讚許而值得引用。如果不說是絕大多數的,但可以說是許多的現代經濟生活的出色人物的成就,蓋屬此類;特別是在18、19世紀的那個新時代顯示了人們在這個方向上的努力。誠然,在那個時期,我們看到在生產改革過程中應予區分的幾種職能,比今天更為結合在一起。動力織布機的發明者阿克賴特式的人物,發明了新東西,並且與此同時,將它們付之應用。而當時他們並沒有今天我們的現代信貸體係可資利用。盡管如此,可是我們希望我們已經為讀者鋪敘得夠多,以致我們可以利用我們的分析工具的最純形式來開始分析,而不需要更多的解釋與重複了。
事情於是成為這樣:如果在一個其紡織工業隻用人工勞動的經濟體係中,有人看出了建立使用動力織機的企業的可能性,感到他足以克服創建這種企業的種種困難,並作出最終決定這樣幹。那麼,他首先需要有購買力。他從銀行借款來創辦他的企業。究竟是他自己來製造動力織機呢,還是他叫別的廠商按照他定下的規格來製造再由他來使用這些織機呢,倒是完全無關緊要的。如果一個工人用上這種織機就能每天生產手工工人日產量的6倍,那麼,顯然地,隻要具備下述三個條件,這家企業就肯定會得到超過成本的剩餘,亦即收入大於支出之差。首先,當新的供應量上市時,產品必定不落價,或者即使落價,但其跌落程度卻不致使現在每個工人的較大產量所帶來的收益小於原先手工工人的較小產量所帶來的收益。其次,動力織機的每日成本必須或則低於裁減了的五名工人的工資;或則低於減去可能的產品價格下跌數額,再減去開機器所需的一名工人的工資之後的產值餘額。第三個條件是對其它兩個條件的補充。那兩個條件,包括看管織機的工人的工資,以及為購置織機所支付的工資與地租。到目前為止,我們假設這些工資和地租的行情處於企業家想出計劃要使用動力織機之前的狀態。如果他的需求相對地小,這樣假設是完全可以的。但如果不是這樣,那麼,使用勞動力和土地的價格就會由於新的需求而上漲。其它的紡織企業初時仍然繼續生產,從而必需的生產手段還不致於直接地加以縮減;但對整個紡織工業來說,則一般是要加以縮減的。這是因為生產手段的價格會上漲。因此,實行革新的企業家必須預見並估計到他出現後生產品市價的上漲,從而在他的核計中也許不隻是按原先的工資和地租來計算,而必須再加上一個適當的數額,為此要減去的項目裏還有一個第三項。隻有把所有這三種變化都考慮進去而做到收入超過支出時,才會有超過成本的剩餘。
實際上,這三個條件實現過無數次。這證明了超過成本的剩餘的可能性。不過,這三個條件顯然不一定經常能實現。當其不能實現,而這種前景又被預見到之時,新的企業就不會興辦了。如果沒有預見到這三個條件不能夠實現,那就不能得到剩餘,甚至還要賠本。可是,如果這三個條件實現了,那麼,所獲剩餘事實上就是一種純利潤。因為織機,比起利用織機中所包含的同等勞力和土地服務,並采用原先的方法來生產時,能夠生產出更多的物質產品;雖然在生產品及產品價格保持固定不變的情況下,這種生產方法仍可使生產照舊進行而不致發生虧損。而且,我們的企業家隻要付出代價就可以獲得織機——我們略而不談織機取得專利權的可能性,因為不進一步涉及這個問題,道理將更為好懂。於是,收入與支出之間就出現了差額。這個收入決定於價格,這些價格就是原來單獨用手勞動時的均衡價格,亦即成本價格。這個支出在現時改用了動力織機以後,就單位產品而言,要比其他企業小一些。這個差額,一時不會由於我們所論究的這位企業家的出現,從供求方麵引起價格變化,而告消失。這一點是如此的明顯,我們此刻無須更嚴密地去加以闡明。
但是,現在來到了戲劇的第二幕。魔法被識破了;於是在誘人的利潤的刺激下,新的企業連續出現。整個行業的全麵改組發生了,與此相連:產量日增,競爭趨烈,過時企業日漸淘汰,工人日益可能被解雇,如此等等。我們以後將比較仔細地研究這個過程。現在隻有一事讓我們感興趣,那就是,這個過程的最終結局必然是一種新的均衡形勢,在其中,有了新的數據,成本規律重新支配一切,從而產品的價格又重新等於體現在織機中的為利用勞力和土地服務所應付出的工資和地租,加上為利用織機來生產出產品而必須協同使用勞力和土地服務所應付出的工資和地租。在達到這種狀態以前,促使人們去生產越來越多產品的刺激始終存在;在由於產品供給增加而使價格跌落之前,這種刺激也不會終止。
因此,我們所論及的這位企業家和他的直接效法者的剩餘就消失了。的確,不是一下子消失的,而總是在一個遞減的或長或短的時期之後消失的。雖然如此,剩餘還是實現了;這個剩餘在一定的條件下構成了一個確定數額的純收益,盡管它隻是為暫時性的。現在要問:這個剩餘落入誰手呢?顯然是落入把織機引入到循環流轉的那些人手裏;而不是落入單純的發明家,也不是落入單純的(織機)製造者或使用者手裏,那些按定單承造織機的人將會隻獲得成本價格;那些根據產品說明書來使用織機的人,初時買織機所付代價甚昂,以致幾乎得不到什麼利潤。利潤將歸屬於那些成功地把織機引入到產業的人們,不管他們是製造並使用織機,還是隻製造或隻使用織機,都無關緊要。在我們所舉的例子中,首要問題在於采用,但采用還不是問題的根本所在。把動力織機引進產業,是靠創辦新企業來實現的,無論創辦新企業是為了生產新織機,還是為了采用新織機,或者兩者兼而有之。我們所考慮的企業家在創辦新企業時所作的貢獻是什麼呢?無它,隻是意誌與行動。他們並不是以具體的商品來作貢獻,因為商品是買來的——或者從別的企業買來的,或者從他們自己的企業買來的;也並不是以他們擁有用以購買織機的購買力來作貢獻,因為他們的購買力是從別人那裏借得來的,或者,如果我們考慮到先前時期的獲得額,也可說是從他們自己那裏借得來的。那麼,他們的成就究竟何在呢?他們並未積累任何種類的商品,他們並未首創任何獨特的生產手段,而隻是與眾不同地,更適當地,更有利地運用了現存的生產手段。他們“實現了新的組合”。他們就是企業家。他們的利潤,即我們所談到的剩餘,對此沒有相應承擔什麼義務,就是一種企業家利潤。
正如同把織機引進生產乃是把機器引進生產這種一般情況的一個特例一樣,將機器引進生產乃是最廣義的生產過程的諸般變革的一個特例;變革的目的在於使單位產品的費用減少,從而在現有的價格與新的成本之間創造出一個差額。企業組織中的許多創新,以及商業組合中的一切創新,均屬於此種情況。我們前邊所談到的道理,字字適用於所有這些情況。足以代表第一組情況的事,就是把大規模的製造企業引進到原先沒有這種企業的一個經濟體係中去。比之於較小的企業,大規模企業可以進行更合適的安排和更好地利用生產要素;而且,還可以選擇一個更為有利的地點。但是,率先創辦大企業是困難的。在我們所假定的情況下,種種必要條件無不缺乏:工人,訓練有素的職員,必要的市場條件,一種社會和政治因素的阻力,層出不窮。而人們前所未見的新機構本身,又需要有特殊機敏才能的人把它創建起來。盡管如此,但任何人隻要具備在這種情況下獲得成功的本事,並且隻要能取得必要的貸款,他就能夠把花費更少的單位產品投放到市場上去;而且,如果三個條件都實現的話,他就能把取得的利潤,裝進腰包。但他同時也為別人奏了凱歌,照明了路徑,並創造了一個別人可以仿效的楷模。別的人能夠也願意仿效他,開始時是一些個別人,然後是成群的人仿效他。於是,改組的過程又一次發生,其結果是當新的企業形式成為循環流轉的一個組成部分時,超過成本的剩餘就必然消滅。但在此以前,利潤確是賺到的。重複一遍:這些人隻不過是更有成效地使用了現有的商品,他們實現了新的組合,他們就是我們所意謂的企業家。他們的利得是一種企業家利潤。
作為商業組合方麵諸般情況的一個例子,可以列舉為了某一種生產手段,也許是某一種原料,選取某一種新的和更廉價的供應來源。
這種供應來源,對於這個經濟體係來說,原先並不存在。過去與這個發源國土從無直接的和正規的聯係——例如,要是這個來源地是在海外的話,彼此間既無輪船往來,也無外國通訊人員。這種創新是危險的,就大多數生產者來說是不可能辦到的。但如有人著眼於該項供應來源而建立了一個企業,並且進行順利,那麼,他將能以更低廉的成本生產單位產品,而在開初時現有的市場價格將實質上保持不變。於是他賺得利潤。同樣,除了意誌與行動外,他並沒有貢獻任何東西;除了重新組合了現有的生產要素外,他並沒有做任何事情。他同樣也是一個企業家,他的利潤也是企業家利潤。這種利潤以及這種企業家作用,也同樣將在其所引起的競爭的旋渦中歸於消滅。這就是有關選擇新的貿易途徑的一個事例。
以服務於同一目的或大致同一目的的一種生產品或消費品,取代另外一種生產品或消費品因而費用更省的那種情況,也與單單改進生產過程的情況相類似。18世紀最後25年間以棉花部分地代替羊毛的情況,以及一切其他生產代用品的情況,就是具體的例子。對這些情況,應該象對剛才提到過的那些情況完全一樣來看待。其差別是,這時新產品將肯定不會帶來象該種工業原先生產的產品同樣的售價,但是,顯而易見,這種差別乃是一種程度上的差別。除此以外,我們前述的道理完全適用。至於這些有關的人是自己來生產這種新的生產品或消費品呢,還是隻根據具體情況來利用或處理這種生產品或消費品,並把它從現時的可能用途轉向這一新的用途,這倒無關緊要。這裏,這些人也同樣既不貢獻商品,也不貢獻購買力。這裏,他們也同樣不過是由於實現了新組合而取得利潤的。為此,我們認為他們是企業家。這種利潤同樣也不能長久保持。
創造出一種新產品,它能夠更充分地滿足現有的需求和原先已經滿足了的需求,則是一個多少有些不同的情況。經過改進的樂器的生產是一個例子。在這類場合,獲得利潤的可能性依賴於這樣的事實,那就是,以較好的商品所賣得的較高價格超過其成本,在大多數情況下,成本本身也同樣較高。這種情況的存在是不難理解的。而且,把我們的三個條件應用到這種情況上去也不難,這個我們就不必細說了。如果剩餘是存在的,因此,如果首創更好樂器的事實出現,那麼,在這個工業中,一種改組的趨勢也將會開始,這種改組最終將會使成本規律重新處於支配地位。於是,這裏顯然也會出現各種現有〔生產〕要素的重新組合,出現企業家的行動,出現企業家的利潤等等情況,盡管它不是永久性的。修鐵路,開運河,則提供了代表另一種情況的例子。由於修建了鐵路,開鑿了運河,隨著需求極大增長的情況的出現,一方麵既使得某種需要得到了更好的滿足,另一方麵又降低了單位產品的成本,這兩種情況正好結合在一起。
尋求新的市場以銷售某種既為該市場所不熟悉,同時該市場又從未生產過的物品,乃是企業家利潤的一個非常豐富的來源;而在從前,它又曾經是一個非常持久的來源。遠古時期的貿易利潤蓋屬此類;而在黑人部落販賣玻璃珠子可以當作一個例子。這種事情的原則是,購買者們簡直把一種新商品視同天賜或古代巨匠的作品,因而其價格完全不是由生產成本來決定的。於是就有超越其成本來售賣的可能性,而此處所謂成本,包括一切為克服無數困難以進行該項商業冒險而引起的費用。開始隻有少數人看出這種新的企業,並且能做這種需要膽識的生意。這也是一種企業家的行動,實現了一種新的組合。它產生一種利潤,歸屬於企業家的腰包。誠然,這種來源遲早是要枯竭的。今天,一種適當的組織會很快應運而生,而販賣玻璃珠子的生意很快就無利可圖了。
同時,以上所述也包括了生產一種全新商品的情況。這樣的商品首先必須強加給消費者,也許甚至白給而不要錢。可是重重障礙會相繼發生。但當這些障礙被克服,消費者喜歡了這種商品時,就會出現一個不怎麼考慮成本而僅憑直接估量確定價格的時期,此處所謂成本,基本上仍由在新商品上市以前生產這種商品必須使用的勞力和土地服務的流行價格所構成。於是,就出現了留在成功的生產者手中的剩餘。同樣,這些人隻不過是貢獻意誌和行動,隻不過是實現了現有的生產要素的新組合的企業家。同樣,這裏又出現了企業家利潤。而當這種新商品成為循環流轉的一個組成部分,其價格被納入正常成本關係之中時,這種企業家利潤便同樣又消失了。
這些例子向我們顯示了作為實現新的組合的結果的利潤的性質。這些例子同時告訴我們應該如何來看待其過程——從根本上說,那就是對於現有的生產品予以某種新的利用。企業家並不進行儲蓄以獲得他所需要的生產手段,也不在開始生產之前積累任何商品。而且,如果一個企業不是一下子就以一種確定的形式建立起來,而是緩慢地逐步發展成形,情況也並非如人們所將會相信的那樣不同。如果這個企業家沒有在一個目標上耗盡其全力,而是在同一事業上繼續下功夫,那麼,他將繼續推行新的變革,按照我們的定義,這些變革帶來一些新的企業,而變革所需的資力一般總是從他過去的利潤中抽取出來的。這時,出現的過程看來有所不同,而實質則並無兩樣。
如果一個新企業是由同一個行業中的一個生產者創建的而這個新企業又與他原先生產的商品有關聯,情況也是一樣的。這決不是常規情況:新企業大多數是由新人物來創建的,而老企業變得不重要了。即令變成了一位企業家的,乃是某位原先以每年重複他在循環流轉中的作用的方式經營企業的人,過程的本質也沒有什麼變化。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家本人或者早已全部或部分地擁有必要的生產手段,或者看情況能夠用他現有資源購買必要的生產手段,但並不改變他作為企業家所起的作用。誠然,在這種情況下,就不是在一切細節上都與事實相適合了。這個新企業仍然與其它一些企業並存,它們最初仍按慣常的方式經營,但新企業並不擴大對生產手段的需求,也不一定提供新產品。不過我們之所以這樣來描繪我們的圖像,乃是因為事實上更重要的情況要求我們作如是安排,同時因為隻有這樣才能揭示出事物的原理,特別是才能揭示出新企業不一定直接從老企業中湧現出來的事實。隻要加上適當的表述,是仍可說明問題的本質的。在這裏,要緊的仍然隻是個實現新組合的問題,而沒有其它。
企業家從來不是風險的承擔者。在我們所舉的例子中,這是很清楚的。如果新事業失敗,貸款給這個企業的債權人就會倒楣。因為,盡管企業家所擁有的任何財產都負有還債義務,但這種擁有財富的情況並不是至關緊要的,即使是有利的。如果這個企業家是靠過去的利潤來經營,或者利用原屬於他的“靜態”企業的生產手段來經營,那他也隻是以資本家或商品擁有者的身份,而不是以企業家的身份,來承擔風險。在任何情況下,承擔風險並不構成企業家職能的一個要素。那怕在名聲方麵他可能要冒風險,但他從來不承擔失敗的直接經濟責任。
現在可以簡括地說,此處所談的利潤是可用開創者的利潤一詞來描述的那種現象的主要要素。無論對開創者的利潤還可以再加上些什麼含義,其基礎則是在一個新企業中,收入超過生產成本的暫時的剩餘。這樣的開創者,如同我們見到過的那樣,可能真正是企業家一流人物中的最純正的類型。他是最嚴格地把自己局限於起企業家的獨特作用——實現新的組合——的企業家。如果在企業的創建中,所有的事都進行得正確無誤,在一切方麵都完美無缺,深謀遠慮,那麼利潤就將留存在開創者的手裏。自然,在實踐中情況則大不相同。但這樣的表述仍然揭示了事物的原理。當然,這種表述隻適用於真正的開創者,而不屬於有時從事組建公司的技術工作,因而往往也被叫做創辦者的那種代理人。他們隻得到屬於工資性質的報酬。最後,一個公司一經創立,其所創辦的一切新的事物,在大多數情況下,並非一下子都能臻於完善。相反,它的領導人常常要繼續為新猷的實現而運籌帷幄,從而繼續發揮其作為最先創辦人的作用,為此,無論他們在公司中擔任的是什麼職務,他們是企業家。不過,如果我們假定,公司一經建立,就一成不變地辦下去,那麼開創者對該公司而言,就是唯一的對這個企業從事企業家活動的人。讓我們假定:債券體現著生產手段的價格,股票體現著資本化了的與企業的持久利得來源有關的較高報酬,還有創辦人股份(Promoter’sshares,俗稱幹股)無償地歸於開創者名下。這些創辦人股份將不會帶來持久性的收入,而隻會在這個新企業被溶入整個經濟體係之前,給開創者帶來暫時的剩餘,此後這些幹股就變得沒有什麼價值了。在這種情況下,利潤才會以它最純粹的形式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