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工、漕運與鹽政衰敗
清代財政經濟的痼疾
清代的漕運、鹽政和河工
清廷的基本財政收入來自田賦、漕糧、鹽課、關稅、雜賦(以上為正額)和耗羨(額外附加稅)。所以,漕運、鹽政和河工與清廷的財政經濟密切相關。
清皇朝定都北京後,為供應聚集在京師及附近的皇室、貴族、官僚、軍隊以及不事生產的旗人的食糧,因襲曆代形成的水運網,每年要從全國糧食產量較高的東南地區調運大量糧食,經運河運到北京,凡有關這項事務,就統稱漕運。清代的漕運,由兩江總督及漕運總督主管江南北漕運,山東、直隸兩省的漕運由河東河道總督及山東巡撫、直隸總督分管。總督之下各省份設糧道,在運河兩岸設衛所,保護漕糧的運輸,在有漕糧任務的省份設屯田,專為贍養屯丁運糧之用。清代形成了一整套漕運製度,以確保朝廷的財政收入。鴉片戰爭前,清代漕糧全部征收實物,隻限於在有漕糧任務的山東、河南、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八省中征收。因此,漕糧是從田賦派生出來的一種土地租,屬於中國封建剝削的主要形式實物地租。隻因為有一套征收、運送的機構與製度,因而可以與田賦的征解全部分開而成為一種獨立的稅收製度。漕糧的征收數目也有定額,在鴉片戰爭以前的近200年中,正糧定額為每年400萬石,占田賦征實830萬石的48.2%。它是清廷財政經濟收入的一大支柱,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直接關係到清朝統治的穩定。
鹽課是政府向每個食鹽者征收的一種間接稅,即鹽稅。中國從漢代開始就實行國家專賣鹽鐵,設鹽官主收鹽稅。到唐代中期以後,又特設鹽鐵使,成為當時握有財政大權的重要官職。清代也設官管理鹽政,道光、鹹豐年間,由各省督撫兼管鹽政,鹽稅權力集中在清廷手中。鴉片戰爭以前,食鹽除了少數池鹽和井鹽外,主要是海鹽,有蘆鹽、淮鹽,而以淮鹽為主,行銷全國絕大部分地區。清廷對食鹽也實行包商專賣製度而從中征稅,根據行政管理和運輸的便利,將全國劃分為12個行鹽的區域。鴉片戰爭前,全年財政收入4850萬兩,分別來自田賦(2300萬兩)、鹽課(650萬兩)、關稅(450萬兩)、雜稅(800萬兩)、耗羨(650萬兩),鹽課收入已占到13%,僅次於田賦。鴉片戰爭後,隨著田賦收入的減少,關稅和鹽稅逐漸成為清廷的主要財政收入。光緒二十四年(1898)清廷的關、鹽稅收入年約4000—5000萬兩,清末已達到7000萬兩左右。北洋政府時,1913年的財政預算中,鹽稅占總收入的23.12%,與關稅合起來,將近總收入的一半。
河工本是治理河道、防止水患的工程,又特指治理黃河、運河的工程和事務。清代,河工已有歲修、搶修、另察、專察、奏辦、谘辦等名目;運河工程還有冬挑例工,如從丹陽至鎮江段運河、邱宿運河、山東運河、淮揚運河及直隸運河也有疏浚工程,但不是經常性的。由於漕運十分重要,並與河工密切相關,所以清代河工管理機構比較龐大,設河道總督,對黃河和運河分段、分省進行管理。主要由江南河道總督主管江蘇、安徽省的黃、淮和江北運河工程及大江兩岸運口埽壩,京口閘等啟閉工程。兩江總督除主管江南北漕運之外,還要與江蘇巡撫兼管常州鎮江段運河及練湖挑浚閘、壩等工程。河東河道總督除與山東、直隸督撫分管山東、直隸兩省漕運之外,還要主管河南、山東的黃河工程及山東運河工程。直隸運河工程則由直隸總督兼管。督撫以下設道、廳、汛三級河工管理機構。河工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河工費用一直屬於生產性支出,並且受到封建統治者的重視。自乾隆年間以後,黃河的歲修、搶修經費每年約80萬兩銀,另外還有廂埽、築壩等工費叫“另案”,每年常達100—200萬兩,兩項常在300萬兩以上。每年運河工費以江北運河最多。到鴉片戰爭前夕,清廷的經常性財政支出中,河工費、塘工費共計526.28萬兩,占總支出的10.39%,僅次於軍費支出(占57.14%)和官吏的俸祿支出(占15.58%)。
清代財政經濟的三大弊政
由於封建地主階級奢侈腐化的階級本性和封建官僚機構的無能,絕大部分胥吏營私舞弊、中飽私囊。
首先是漕糧的運輸費用很高、損耗很大,運送一石漕糧,要花費幾倍的代價,因而年年要支付大量經費。於是就向農民轉嫁漕賦,定額一石,常實征3至4石,甚至高達7至8石。而由此引發的拖欠漕糧、獄訟,以及“鬧倉”事件層出不窮,加深了清代財政危機,成為一大弊政。
清代基本上繼續采用明朝的綱鹽製,也就是包商專賣製度,從中征稅。可見,綱鹽製是由少數綱商壟斷食鹽購銷,並由他們包納鹽課的製度。綱商除了按規定繳納鹽課之外,還要承擔對清廷和地方官吏的各種捐派與報效。封建皇朝則保護他們在一定地區行鹽的壟斷權利,允許增加鹽價及在規定的引數之外加帶無稅的鹽斤,這樣,在各地鹽業中形成了官商勾結的封建壟斷性的商業勢力。由於鹽稅和其他捐派的增加,以及各種弊端,鹽價不斷上漲,人民的負擔加重,結果官鹽滯積,私鹽活躍,以致清廷的鹽課收入日益減少,形成“上、下交病”的局麵,成為另一大弊政,其中又以兩淮鹽區最為突出。
河工則從清代中葉開始成為貪汙淵藪。當時貪汙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基本上從工程和料價上下手。如虛報工程數量,增加河工料價等。因此,清廷每年撥出大量經費治河,而由於河員貪汙中飽,結果是花費浩大,水害反而愈烈,病民也愈甚。正如魏源所說:“黃河無事,歲修數百萬,有事塞決千百萬,無一歲不虞河患,無一歲不籌河費,此前代所無也”。河工成了清廷財政的漏洞和病民擾民的弊政,成為清統治者特別頭痛又長期找不到解決辦法的大問題。
為增加封建剝削而進行的改革
清朝後期,隨著封建社會基本矛盾的加劇和西方資本主義列強的殖民勢力的侵入,漕運、鹽政、河工弊端已嚴重影響封建皇朝的財政收入,引起地主階級和社會有識之士的關注,他們把三者列為“經世之務”,尋求改革措施。林則徐、包世臣、魏源、姚瑩等參與主持過河工、漕運、鹽政等事務的人,根據經驗體會,提出一些能切中時弊的主張,其中不乏具有積極意義的改革措施和補救方法。
漕糧的海運商運及漕糧改折
1.漕糧的海運商運。
由於貪汙腐敗,河工積弊,運道經常發生阻塞,漕運必須改變渠道。嘉慶十二年(1807)時,浙江巡撫阮元就考慮過漕糧海運。而當時民間海運業已具有相當規模與力量,可以擔負起漕糧北運任務,為漕糧海運提供了條件,從而主張南漕商運、海運的人多起來。
主張漕運改革最有代表性的人物是包世臣和魏源。
包世臣是“善經濟之學”的地主階級改革派早期代表人物之一,他本人長期居住在東南地區,對商品經濟較了解,較清醒覺察到封建統治的危機,因此潛心研究財經方麵的問題。包世臣對漕運的弊政是了解的,早在道光二年(1822)就提出“南漕海運”的建議,主張將漕糧由原來的官運、河運改為商運、海運。他認為船商既然能承擔南北貨物的運輸,官府也常常雇民船轉運各種貨物,就能承擔漕糧海運北上的任務。他指出,實行南漕商運海運有許多好處,比如可以減少官吏的中飽私囊和借故勒索,使“公費大減”,還可以減少“擾民”。又如,商運比官運迅速,這樣既可以保證京師的糧食供應,增加倉儲,還能使“船商大利”,是一舉多得的辦法。為了刺激船商承擔漕糧海運的積極性,他還主張照顧船商的利益,提出一係列利商的具體措施。如公布海運行情,酌情增加運價,規定合理的折耗率以及合理的海損攤賠等。為了減輕漕糧負擔,包世臣又主張“召東南習農而無田者”,使其遷到直隸等處,佃種官屯,以代南漕之糧。以發展北方農業生產來解決漕運問題是積極的辦法,有利於封建經濟的發展。
包世臣的這些漕運改革方案,雖然目的是“裕課”,即增加封建剝削,但是適當照顧商人利益,發展經濟,減輕民戶賦稅負擔,減少封建王朝財政支出,增加賦稅收入,可以說是一種進步。
魏源也主張改河運為海運,改官運為商運。但是,他比包世臣更明確地提出了“利商”的觀點。他把“海代河”、“商代官”、“因商用商”看成是一種必然的曆史趨勢。提出將南漕改為海運、商運有四利、六便,即:“利國、利民、利官、利商”;“國便、民便、商便、官便、河便、漕便”。魏源關於漕運改革的考慮,已經突破漕糧本身,而與河工,尤其促進“通商”聯係起來。通過實行南漕的商運、海運,增加南北物資交流,物資交流有利於商,物價下降則有利於民。
經過長期爭論,在鴉片戰爭前,一部分漕糧從官運改為商運、海運。
2.鴉片戰爭後的漕糧改折。
鴉片戰爭的爆發,迫使清廷增加軍費開支,戰爭失敗,清廷又被迫支出大量賠款。道光二十一年(1841)1年內國庫存銀就減少了34%。道光三十年(1850)國庫存銀1050多萬元,鹹豐三年(1853)減至29萬元,不僅不能及時提供急需的軍餉,連朝廷官吏、工役的薪俸都難照常支付。
清廷為應付財政危機,除了采取一些節約開支措施外,主要用增加舊稅、創設新稅、向富人開捐、向外國人借債這4個辦法增加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