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通、勞務服務,以及經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的所得。條例第一條所稱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類資產、特許權使用費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一)項至(五)項所稱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製企業,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注冊、登記的上述各類企業。二條(六)項稱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是指納稅人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帳戶;獨立建立帳簿,編製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或者組織。
第五條 條例第三條所稱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第六條 條例第三條、第四條所稱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金額。
第七條 條例第五條(一)項所稱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動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條例第五條 (二)項所稱財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條例第五條 (三)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條例第五條 (四)項所稱租賃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條例第五條 (五)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條例第五條 (六)項所稱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
條例第五條 (七)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項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餘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八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包括:
(一)成本,即生產、經營成本,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費用和各項間接費用。
(二)費用,即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三)稅金,即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可視同稅金。
(四)損失,即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已發生的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以及其他損失。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準予扣除。
第九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十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後發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險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支出。
納稅人除建造、購置固定資產、開發、購置無形資產,以及籌辦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標準按照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所稱計稅工資,是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標準。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獎金等。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四)項所稱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國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前款所稱的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第十三條 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所稱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規定扣除項目,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法律、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以及財政部有關稅收的規章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調整的規定中規定的有關稅收扣除項目。
第十四條 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支出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經核準準予扣除。
第十五條 納稅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上繳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職工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
第十六條 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準予扣除。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贈款優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扣除。
第十七條 納稅人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所支付租賃費的扣除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
(二)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後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第十八條 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提取的壞帳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九條 不建立壞帳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帳損失,經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後,按當期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第二十條 納稅人已作為支出、虧損或壞帳處理的應收款項,在以後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應計入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允許扣除。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淨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準予扣除。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外國貨幣存、借和以外國貨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於彙率變動而與記帳本位幣折合發生的彙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