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7號──持續經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考慮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持續經營假設,是指被審計單位在編製會計報表時,假定其經營活動在可預見的將來會繼續下去,不擬也不必進行清算或大幅度縮減經營規模。本準則所稱可預見的將來,通常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後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應當為會計報表使用人確定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提供合理保證,但不應被認為是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所作出的承諾。
第五條 在編製審計計劃、執行審計程序及評價審計結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被審計單位編製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運用專業判斷,充分考慮在可預見的將來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的可能性。
第三章 對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跡象的關注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關注被審計單位在財務、經營等方麵存在的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的各種跡象。
第八條 被審計單位財務方麵存在以下跡象之一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予以充分關注:
(一)資不抵債;
(二)營運資金出現負數;
(三)無法償還到期債務;
(四)無法償還即將到期且難以展期的借款;
(五)過度依賴短期借款籌資;
(六)主要財務指標顯示財務狀況惡化;
(七)累計經營性虧損數額巨大;
(八)存在大額的逾期未付利潤;
(九)無法繼續履行借款合同中的有關條款;
(十)存在大量不良資產且長期未作處理;
(十一)重要子公司無法持續經營且未進行處理;
(十二)無法獲得供應商的正常商業信用;
(十三)難以獲得開發必要新產品或進行必要投資所資金;
(十四)顯示財務狀況惡化的其他跡象。
第九條 被審計單位經營方麵存在以下跡象之一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予以充分關注:
(一)關鍵管理人員離職且無人替代;
(二)主導產品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三)失去主要市場、特許權或主要供應商;
(四)人力資源或重要原材料短缺;
(五)未達到預期經營目標;
(六)顯示經營情況惡化的其他跡象。
第十條 被審計單位其他方麵存在以下跡象之一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予以充分關注:
(一)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
(二)存在數額巨大的或有損失;
(三)異常原因導致停工、停產;
(四)有關法規或國家政策的變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五)營業期限即將到期且無意繼續經營;
(六)投資者未履行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七)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嚴重損失;
(八)顯示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的其他跡象。
第十一條 如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對於存在的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的跡象計劃采取以下措施,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其能否緩解對持續經營假設的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