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編製審計報告時的考慮(1 / 1)

第五章 編製審計報告時的考慮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獲取的審計證據,形成對關聯方及其交易的審計結論,並確定其對審計意見的影響。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如因審計範圍受到限製,未能就對會計報表具有重大影響的關聯方及其交易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應當考慮發表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第十九條 如果對會計報表具有重大影響的關聯方及其交易的披露不符合相關會計準則的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準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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