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對保險企業的管理,促進保險事業的發展,維護被保險方(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中稱被保險人)的利益,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作用,以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安定,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營各種保險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如需保險,應向中國境內的保險企業投保。

第四條 國家保險管理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國家保險管理機關的職責是:擬定保險事業的方針、政策,批準保險企業的設立,指導、監督保險企業的業務活動,審定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檢查保險企業的會計帳冊和報表單據,並對保險企業在經營業務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或者損害被保險方的合法利益的行為,給予經濟製裁,直至責令其停業。

第五條 國家鼓勵保險企業發展農村業務,為農民提供保險服務。保險企業應支持農民在自願的基礎上集股設立農村互助保險合作社,其業務範圍的管理辦法另行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