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4年3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預算的分配和監督職能,健全國家對預算的管理,加強國家宏觀控,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設立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五級預算。不具備設立預算條件的鄉、民族鄉、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可以暫不設立預算。

第三條 各級預算應當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條 中央政府預算(以下簡稱中央預算)由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組成。中央預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數額和中央對地方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

第五條 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組成。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政府預算(以下簡稱本級預算)和彙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下一級隻有本級預算的,下一級總預算即指下一級的本級預算。沒有下一級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組成。地方各級政府預算包括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上解的收入數額和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

第六條 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

第七條 單位預算是指列入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收支預算。

第八條 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製。

第九條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第十條 預算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一條 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