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船旅客意外傷害強製保險條例
第一章 保險對象及保險手續
第一條 凡持票搭乘國營、公私合營或私營輪船公司所有輪船之旅客,均應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輪船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其手續由輪船公司辦理,不另簽發保險憑證。
第二章 保險期限
第二條 保險有效期間,規定自旅客持票離岸上船時開始,至到達旅程終點下船著陸時為止,包據搭乘輪船公司免費接送旅客之其他船舶在內。
第三條 旅客所乘之輪船,在中途因故停航或改乘輪船公司指定之其他輪船者,在中途停航及繼續旅程中,保險仍屬有效。
第四條 旅客在旅程中途自行離船不再隨同原船航行者,其保險於下船著陸時起即告失效,但經輪船公司簽字證明原票有效者,在重行離岸上船時起,保險效力即行恢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