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編 中小學教育體製改革
一、中小學教育體製改革概述
(一)中小學教育體製改革的目的教育體製是指一個國家在一定政治、經濟製度和科技發展水平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辦學形式、層次結構、組織管理的相對穩定的教育模式,就其產生和發展而言,要受到社會政治、經濟、科技、民族、曆史傳統等諸多因素的製約,它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曆史階段的產物,又隨社會各種條件的變化而發展。當今,世界各國的教育體製各不相同,有高度集中型,如法國;也有自由開放型的,如美國;還有界於兩者之間的綜合型,如日本。但是,任何一個國家的教育體製都不存在固定僵化的模式,而是受政治經濟的製約,隨著科學技術和生產力發展水平的變化,不斷進行改革和調整,在內容與形式上有所變化。我國正在不斷深化的教育體製改革,就是通過調整與變革,建立符合國情需要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體製。
1985年5月27日頒布的《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明確指出,教育體製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質,多出人才、出好人才。要實行九年製義務教育,實行基礎教育由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調整中等教育結構,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建立一支有足夠數量、合格而穩定的師資隊伍。
教育體製改革主要包括辦學體製的改革和教育管理體製的改革。辦學體製改革的目標是,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多方籌集資金辦學的體製。基礎教育特別是義務教育主要由政府來辦,同時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按照國家法律和政策,采取多種形式辦學,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采取“民辦公助”、“公辦民助”等辦學形式。
教育管理體製改革的方向是按照各級各類教育的特點,理順政府、社會和學校的關係,建立科學的管理體製。基礎教育自1985年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體製以來,增強了地方各級政府的責任,調動了社會各方麵辦學的積極性,改革的方向對頭。但是,這個過程中一些地方出現了將農村管理基礎教育的責任層層下放到鄉村的現象,由此帶來經費籌措和教育管理上的許多困難,這也是近些年來一些地方出現拖欠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問題的一個原因。因此,要進一步明確中央和省、地、縣、鄉管理基礎教育的責任,對縣、鄉分級管理作出相應的調整。
農村基礎教育的辦學責任,除少數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可以實行縣、鄉兩級管理外,多數地區責任應該主要在縣一級。在學校經費無法保證的貧困地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權要放在縣政府,縣以上各級政府要設立專項基金支持這些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二)新中國中小學教育發展的曆史回顧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逐步實行普及教育,“要加強中學教育”。全國解放後,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根據《共同綱領》的規定,有計劃有步驟地對舊有的普通中小學教育進行根本改革。以後,隨著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國家在各個不同的曆史時期,製定一係列建設和發展中小學教育的方針、政策。
新中國普通中小學教育的發展並非一帆風順,經曆了幾次大起大伏,也一直進行不間斷的改革。
1·1949年至1952年,既是國民經濟的恢複時期,也是學校教育的恢複期
1949年12月,教育部召開第一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確定教育工作必須為國家建設服務,學校必須為工農開門的總方針。1951年,又分別召開中小學工作會議,明確了普通中小學的教育方針、任務、培養目標。並開始著手對舊教育進行有計劃、有步驟和謹慎的改革。
(1)首先從改革教學內容著手,改革課程,改編教材,改進教學方法,改變教學組織,建立新的教育製度,製定了《中學暫行規程(草案)》及《小學暫行規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