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的首要條件——中國公民
我國的教師資格條例中規定,教師必須是中國公民,即具有公民資格。這是教師資格條件中最基本的條件,所以教師有必要對我國的公民製度有所了解。
公民概述
一、公民的含義
公民是指具有一個國家國籍的人。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給公民下定義,這僅為我國現行憲法所見。細加研討,以下意思需要闡明:
1公民是以自然人為基礎的。所謂自然人,是指依自然出生,具有五官百骸、血肉之軀,並區別於其他動物的人。當代法學裏,自然人是相對於法人而言的,自然人並非當然的公民,他(她)需要主權國家的法律化以後才能成為特定國家的公民,否則仍是自然人。
2公民資格的取得是以有無國籍為依據。具有某國國籍即為該國公民,喪失某國國籍,就不再是該國公民。若有雙重或多重國籍,就是兩個或多個國家的公民。沒有任何國家的國籍,就沒有公民資格。
3擁有公民資格是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前提條件。屬於某國的公民,意味著享有該國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包括請求國家保護的權利;同時也負有該國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包括接受國家管理的義務。不屬於某國公民,就不享有和履行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我國現行憲法,將“外國人的法律地位”從“公民基本權利義務”一章挪至憲法“總綱”一章,就是考慮了這一問題。有人認為,享有和履行我國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應成為取得公民資格的條件。我國現行憲法關於公民的定義沒有采用這種主張。
4公民是個體,屬法律關係的主體之一,其法律上的身份昭示著擁有同樣身份的人是平等的。在我國,與此相對應的是人民,人民是群體,屬於政治範疇。按照馬克思主義觀點,人民是按階級劃分的,也是為階級利益服務的。利益的不同甚至衝突,決定了人民地位的不平等。首先是人民和敵人,即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不平等;其次是人民內部,領導階級、同盟軍與被領導階級的不平等。由此我們說,我國憲法確認的國家性質是“人民民主專政”,就不能說成是“公民民主專政”;“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就不能說成“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公民”。
二、公民與自然人
1自然人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是指基於人的自然生理規律而出生和存在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民事主體。此處所謂“自然”,乃人之生物意義之謂。人之為人,首先是因為他(她)是一個獨立存在、有著新陳代謝、兩足直立、胎生哺乳的生命體,即具有生命。自然屬性是人的基本屬性。
但人不同於其他生命體,因為人除了自然屬性外還有社會屬性。人是能進行語言交流和思維的動物,由此而決定了人成為萬物之靈,並進一步決定了人是社會意義的生物體。社會屬性是人的本質屬性。
但並非所有具有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人都能當然地成為法律上的主體。作為民法概念的自然人,是法律文明演進到一定階段才出現的,人類曆史上曾有過人不能作為法律上的主體的時代,曾有過法律明確地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的時代,曾有過有的人隻是法律關係的客體的時代。所以,人除了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外,還需具有法律屬性,才能成為法律上的主體,才是民法意義上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