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加多寶和王老吉戰爭中的商譽問題(2 / 2)

一是認為加多寶方既侵犯了王老吉方的注冊商標權又構成了不正當競爭;二是加多寶方沒有侵犯王老吉方的注冊商標權但是構成了不正當競爭;三是加多寶方既沒有侵犯王老吉方的注冊商標權又沒有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文主要討論加多寶方的商譽移植行為,因此僅討論它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筆者認為加多寶方的商譽移植並沒有構成不正當競爭。

認為其構成不正當競爭的理由包括:加多寶方租用“王老吉”商標之時,理應知道後發商譽應當同商標一起返還給王老吉方,而現在卻想盡辦法將商譽轉移到“加多寶”商標上來。在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並沒有與商譽有關的一些被禁止的不正當行為,因此這個控訴是不合理的。

關於商譽是否移植,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商標。知識產權界有“商譽與商標如影隨形,形影不離,渾為一體”的觀點。筆者認為此案中商譽與商標還是可以分離的,加多寶是可以對此商譽進行轉移的。

商標和商譽緊密相關,但是商標“自身沒有任何商譽”。一個商標必須與商品聯係在一起才能體現其價值,沒有對應實物或服務的商標是空洞而沒有價值的。在現在一些以不合理方式存在的“商標超市”中,大量被注冊的但是沒有投入實際應用的商標充其量隻是普通的標識,而不具有價值,更無須談商譽。商標所代言的商品質量的好壞影響了商標的價值,“商標不過是商品的一種‘附屬物’,缺乏品質保障的商標再馳名也沒有用,曾經馳名的‘三鹿’商標的沒落即是例證”。所以商標從根本上來講,必須與商品結合在一起,它所體現的價值和商譽本質上來講是商品的外在價值表現。

加多寶和王老吉關於商譽移植的爭論中,加多寶方移植的是其17年高成本親力打造的巨大商譽,並沒有侵犯王老吉的注冊商標權。加多寶方的產品並沒有變,隻是換了商標,而如前所述,商譽從本質上來講是由商品帶來的,所以這個已有的商譽應當仍歸屬於原商品,即加多寶方的產品——原名“王老吉”現在改為“加多寶”的涼茶飲料。因此,加多寶移植商譽是合理的。

四、總結

加多寶和王老吉出現了如此的糾紛,與我國當前的法律製度不完善有關,也與雙方當初簽訂協議不充分相關。法律總是在現實的挑戰中逐步完善的,對於商譽問題,需要進行法律探討,進而製定或修改出成熟的法律法規;同時,企業在製定商標許可使用等協議時,要考慮充分全麵,對雙方的責任義務和合同終止後的行為作出明確規定,以防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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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齊曉帆(1991- ),首都師範大學本科中文係學生; 對於知識產權方麵知識頗具興趣,進而研究王老吉大戰中的商譽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