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送出個兒子,順帶再送出個老爹是李冬陽早就盤算過的,隻是,他沒想到,沒了這兩個“負擔”,他依然過得不好,最後不得不又回到了村子裏。仗著自己是李誌浩的親爹,又是李福生的堂弟,李冬陽整天到李福生家蹭吃蹭喝。一喝多了,還總吵吵著要把兒子要回來。可惜,李誌浩根本不想認他,直到他英勇犧牲,也沒喊過李冬陽一聲“爸”。
李福生本想著,雖然李冬陽棄兒棄父,不是個好東西,但他畢竟是誌浩的生父,而且也一直心心念著誌浩,這筆撫恤金早晚要給他的。誰曾想,他染上了賭癮,對誌浩的死沒有任何的難過,一心就想要這筆錢去賭博,真是沒人性!“堂哥,看你平時老實巴交的,沒想到,見到這麼多錢也把控不住啊!我勸你還是別跟我爭了,爭也沒用,我才是孩子的親爹!”李冬陽的話把李福生拉回了現實,是啊,他才是誌浩的生父,自己哪有資格和他爭呢?突然,李福生想起了那份收養協議,說道:“你是他親爹又如何,我有收養協議證明你是自願把誌浩送給我的,你生了他,卻沒養過他一天,憑什麼要他的錢?”說著,拿起棍子把李冬陽打了出去。
李冬陽自然不會罷休,一紙訴狀把李福生告上了法庭,以收養協議沒有到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不成立為由,要求法庭確認李福生和李誌浩的養父子關係不成立,而他作為生父則有權獲得這筆撫恤金。
法律點:
1.收養關係必須經過民政部門登記才能成立嗎?收養關係成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李軍釋疑:收養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也就是說不經民政部門登記,私下達成的收養關係不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收養關係成立的,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而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2.如果李福生夫妻和李誌浩的收養關係不成立,還能獲得相應的撫恤金嗎?
李軍釋疑:如果李福生夫妻收養關係不成立,那麼,他們就不具有相應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然也不具備獲取李誌浩犧牲撫恤金的資格。但是,法院會依據李福生夫妻多年撫養李誌浩的事實,判決李冬陽向李福生夫妻支付相應的補償款。而李冬陽作為李誌浩的生父具有獲取其犧牲撫恤金的權利。
但是,李冬陽的如意算盤並沒得逞。李福生的代理律師提出,李福生夫妻和李冬陽雖沒有辦理合法手續,但他們的收養行為發生在1992年1月3日,是在1992年4月1日收養法施行以前。法不溯及既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於1984年8月30日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部分第28項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認養父母與養子女係長期共同生活,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係對待。因此,李福生夫妻和李誌浩的收養關係依法成立。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李冬陽的訴訟請求。這場撫恤金之爭也畫上了圓滿的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