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行政管理
對外貿易行政管理是中國對外貿易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麵,也是國家加強對外貿的宏觀調節和控製,維護國家政治和經濟利益的重要手段。新中國成立後,為了貫徹執行國家的對外貿易管製政策,發展社會主義對外貿易,中國政府在建立海關管理、外彙管理和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的同時,以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令為依據,對進出口貿易活動實施了行政管理,並陸續製訂了一係列適合中國國情的管理法規和製度,建立了專門負責行使管理職能的組織機構。對外貿易行政管理的建立和不斷完善,對維護和鞏固對外貿易的正常秩序,加強對各類外貿企業進出口活動的管理和協調,提高對外貿易的經濟效益,保證各個時期中國進出口計劃任務的順利完成,促進中國社會主義對外貿易事業的健康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
▓對外貿易行政管理的發展與變化
新中國成立以來,為適應不同時期國內外形勢和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中國政府在對外貿易行政管理方麵采取了一係列具體措施,並且對管理的重點和管理方法不斷進行調整和改進。三十多年來,大體經曆了以下幾個發展階段:
一、新中國建立初期至完成對私營進出口商社會主義改造的時期(一九四九至一九五六年)
根據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關於“實行對外貿易的管製,並采用保護貿易政策”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在一九五○年十二月八日召開的第62次會議上,通過並頒布了《對外貿易管理暫行條例》。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央貿易部據此製訂並頒布了《對外貿易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中央貿易部部長葉季壯一九五○年七月十一日在全國關務會議上明確指出:“管製對外貿易的目的和辦法,主要有三:(一)保護和發展國內工業:依此製訂稅則、稅目、稅率,實行進出口貿易的許可製度,消除了國民黨時代以輸入非必需品和消耗品為主的現象。(二)用各種辦法增加出口,同時也按需要增加入口。這種管理方法是積極的。對於‘獎出限入’的積極意義應有正確的認識,這並不是單純地爭取出超,而是爭取大量的輸出和輸入。(三)合理地使用外彙、管理外彙、是管製對外貿易辦法之一。使用外彙應該嚴格而又合理,如果有了偏差,不該使用的使用了,需要使用的反沒有使用,就會造成使非必需品混進,或不需要的貨物多進,而必需急需的原料與貨品反會少進或遲進。”
根據《對外貿易管理暫行條例》,在具體管理上主要是對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廠商和外商進行登記管理,明確規定了對所有進出口商品全麵實行許可證製度。對進出口商品分為四類實行管理:第一類是準許進出口類,各類對外貿易企業可以經營,但必須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第二類是統購統銷進出口類,這類為國家專營商品,私營企業不得經營;第三類是禁止進出口類,這類商品的進出口必須經過中央財經委員會的批準才能進行;第四類是特許進出口類,這類商品的進出口要經過中央貿易部的特別許可。此外,還製訂了違反管理條件的罰則等。
與此同時,中央貿易部加強了對各口岸對外貿易管理局的領導,明確對外貿易管理局的主要任務是根據中央貿易部的命令和決定,對對外貿易實行管理和監督。其主要職責範圍是實施進出口管理製度,審批簽發進出口許可證;審核出口商品價格,參照國外市場情況,擬訂最低限價;負責召集所管轄地區的各國營進出口專業公司聯席會議,互相交換情況;督促和檢查各國營進出口專業公司的季度和年度出口計劃和任務的完成情況;負責辦理所在地經營進出口貿易的企業的申請登記、審查核準、發放執照的工作。
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各地對外貿易管理局的領導關係由中央貿易部直接領導改為由中央與地方雙重領導,逐步成為地方管理對外貿易的行政機構。一九五二年九月三日,為了加強協調各地對外貿易管理局的工作,在中央對外貿易部專門設置對外貿易管理總局。一九五三年一月九日,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召開的第166次政務會議上,通過了政務院《關於海關與對外貿易管理機關實行合並的決定(草案)》,將海關總署與對外貿易部的對外貿易管理總局合並,各口岸的對外貿易管理局及分支機構也先後與當地海關合並。對外貿易管理機關和口岸海關合並之後,對外貿易管理的一部分任務開始由海關負責,主要是執行進出口許可證製度,簽發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登記進出口廠商;擬訂本口岸進出口計劃報中央批準和組織實施。
對外貿易管理機關與海關合並以後,對外貿易部為加強對外貿管理工作的領導,在東北、華北、西南、中南、山東等地設立了特派員辦事處,一些進出口貿易量比較大的省份開始成立省對外貿易局,一些省份則由省商業廳負責對外貿易工作。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日,國務院批準對外貿易部關於撤銷內地對外貿易局的請示,此後,內地各省對外貿易局陸續撤銷,設立對外貿易部特派員辦事處。
鑒於進出口許可證製度和一部分對外貿易管理任務由海關負責解決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在海關與對外貿易管理機關合並十個月之後,對外貿易部調整了對外貿易管理工作,製訂並公布了《進出口貿易許可證製度實施辦法》,並且在部內設立了進口局和出口局,負責執行進出口貿易許可製度和簽發進出口許可證,加強對進出口貿易的業務指導和管理。這兩個局的具體任務是根據政府既定的進出口計劃和決定,簽發各專業公司進出口物資的進出口許可證,並根據各主管單位提出的申請,審查和簽發非貿易物資的進出口許可證。從此,對外貿易部的進口局和出口局分別代表對外貿易部實行對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的業務指導兼行政管理。
這一時期對外貿易行政管理的主要特點是:1.對外貿易管理比較嚴格。由於麵臨著帝國主義對中國實行的“封鎖、禁運”,同時還存在著經營進出口貿易的私商和外商,為了有效地開展反對“封鎖、禁運”的鬥爭,盡快恢複國民經濟並保持國內經濟的穩定,國家必須加強對外貿的控製和管理。2.管理對外貿易的方法比較簡單,全麵實行進出口許可證是這一時期對外貿易行政管理的主要方法。3.通過對外貿易管理機構的建立和一係列全國性外貿管理法令、法規的頒布,使對外貿易管理集中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克服了各地區因解放時間先後不一而出現的分區立法和分散管理的狀態,統一了全國的對外貿易管理製度。
二、完成對私營進出口商社會主義改造至實行改革開放前的時期(一九五七至一九七八年)
一九五六年以後,由於對私營進出口商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上完成,中國的對外貿易業務開始全部由國營進出口公司經營。同時,在實行集中統一的計劃經濟體製下,對外貿易全部納入了國家的計劃管理,國營外貿專業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完全按照國家的指令性計劃開展進出口業務。對外貿易管理的對象、目的和要求都發生了變化,由原來根據國家對外貿易管製政策實行嚴格的行政管理,轉向保證國家進出口計劃的完成。一九五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對外貿易部公布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簽發辦法》,作為對國營進出口公司管理的一個措施,其主要目的是盡量簡化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的手續,減少和放寬對國營進出口公司進出口貿易的行政管理。一九五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對外貿易部發出《關於簡化對本部各進出口專業公司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簽發手續的指示》,簡化了各外貿專業總公司申領許可證的手續。同年十月十四日,對外貿易部又發出了《關於執行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簽發辦法的綜合指示》,明確規定“各進出口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進出口的貨物,憑外貿部下達的貨單或通知為進出口許可證”。從此之後,管理職能和業務經營結合成為一體,進出口許可證已失去管理進出口貿易的作用,逐漸被取消,隻是在其他部門進口少量急需物資時才使用進口許可證。這一時期,對外貿易管理機構也相應發生變化。一九五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經國務院批準將內地省特派員辦事處一律改為對外貿易局。到一九六○年四月,設在沿海省和口岸的特派員辦事處全部相繼撤銷。
“文化大革命”期間,中國的對外貿易行政管理也遭到嚴重幹擾和衝擊,各項管理規章製度被作為“管、卡、壓”而受到批判和全麵否定。但是,在總體上,中國的進出口貿易仍然在國家的集中安排下,繼續根據國家計劃的要求進行。
在這一時期,由於國營外貿專業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對外貿易部下達的貨單和通知開展進出口業務,計劃管理和行政命令成為國家管理和控製對外貿易的重要手段。
三、一九七九年實行改革開放後的時期
一九七九年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以後,為了適應改革和開放的新形勢,保證對外貿易的順利發展,並在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日趨嚴重和市場競爭更加劇烈的形勢下,維護中國的對外貿易合法權益,中國政府重新調整和改進了對外貿易的行政管理,主要是減少了計劃管理的進出口商品範圍,重新恢複對部分進出口商品的許可製度,並逐步建立對設立對外貿易企業管理、配額管理等。同時,適當下放管理權限,不斷改進管理辦法,以利於充分調動各方麵發展對外貿易的積極性。
根據在新的形勢下完成外貿管理任務的需要,對外貿易行政管理機構進一步加強。一九八二年三月,對外經濟貿易部成立後,設立了對外貿易管理局,主要負責對外貿易管理工作,研究製訂有關外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實施進出口許可製度,審批簽發進出口許可證,負責紡織品協定的對外談判,管理紡織品出口配額,審批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審批外國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設立,管理出口商品商標。一九八八年,為了進一步加強配額和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對外經濟貿易部著手籌建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承擔一部分進出口許可證的發證工作和部分配額的發證任務。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外貿易的協調管理,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五日,國務院批轉了《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在主要口岸設立特派員辦事處和〈對外經濟貿易部特派員辦事處暫行條例〉的請示》,指出:“在主要口岸設立特派員辦事處,是加強對外經濟貿易行政管理,做好出口商品協調裁決,推動和促進進出口企業實行以口岸為中心的按行業聯合經營,恢複和加強口岸與內地傳統的經濟聯係,克服在對外經濟貿易工作中某些混亂現象的重要措施之一”。經國務院批準,對外經濟貿易部於一九八三年上半年先後在廣州、上海、天津、大連4個主要口岸設立了特派員辦事處;一九八七年以後又陸續在一些省、市、自治區和個別經濟特區設立了特派員辦事處。
一九八三年國務院在《關於當前外貿工作問題的通知》中指出:要加強對外貿易行政管理,“對外貿易的行政管理權必須集中到對外經濟貿易部,實行統一領導和歸口管理,改變政出多門的現象”。根據這一指示精神,對外經濟貿易部在增設特派員辦事處的同時,為發揮省級對外經貿管理部門的作用,對各省級對外經貿管理部門的對外貿易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改革開放以來,各項外貿行政管理措施基本上適應中國對外貿易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的需要,與改革開放前的情況比較,主要變化是在行政管理的權限和手段等方麵作了如下改革和調整:
(一)對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
為了保證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和外貿經營權的下放,避免繼續出現“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現象,國家在更多地運用經濟調節機製的同時,注重改進行政管理的辦法,來協調和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為此,國家對進出口許可證的管理和審批簽發實行了分級管理的原則。這樣有助於保證國家計劃和創彙任務的完成,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也有助於國家對外貿易宏觀管理目的的實現,為外貿企業的放開經營和開展進出口業務提供有利條件。
(二)調整設立對外貿易企業的審批權。
隨著外貿體製改革的深化,為了讓有條件的企業有更多的機會參與國際交換與競爭,一九八八年對外經濟貿易部適當調整了部分對外貿易企業的審批權,把原來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的部分外貿企業,特別是具備條件的經營本企業產品的出口業務和生產所需的進口業務的大、中型生產企業以及生產企業集團的審批權下放到省一級經貿管理部門。
(三)設立特派員辦事處,以協調各方麵的關係。
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對外經濟貿易部先後在許多省、市、自治區和個別經濟特區設立了特派員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的設立密切了中央部門同各方麵的關係。首先是特派員辦事處的工作擴大了中央部門同地方的聯係。由於特派員辦事處設在一些主要省、市和口岸,工作麵向基層,有助於改進工作作風,做好服務,使各地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出現的問題,能盡量在就近解決,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時,也便於深入了解下情,聽取各方麵的意見,為領導機關的決策提供各種依據。其次特派員辦事處的工作促進了橫向經濟貿易聯合。由於特派員辦事處處於承上啟下的地位,聯係從事對外經濟貿易工作的各個方麵,在日常工作中既有業務上的指導作用,又承擔一定的服務,有利於促進各有關部門、地區、企業之間通過平等協調,互相支持,發揮各自的優勢,發展橫向經濟聯合,以保證和擴大出口貨源,增強產品出口創彙能力,推動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
(四)下放部分外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審批權。
鑒於外國廠商在中國各地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越來越多,對外經濟貿易部先後下放了部分外商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權。先是在一九八○年將外商在廣東、福建兩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權下放到廣東、福建兩省省政府,在深圳、珠海、廈門等經濟特區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權下放到所在省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後來,在一九八五年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授權駐大連、天津、上海、廣州特派員辦事處審批外商在北京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計劃單列市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外商常駐代表機構審批權的下放,便於外國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在一些地方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同地方有關企業和有關省、市之間建立直接的業務聯係,有利於地方發展進出口貿易,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
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對外貿易行政管理的主要特點是:1.管理措施比較完整,特別是各級外貿管理機構的設立和管理職能的確定,使國家對外貿的行政管理從整體上得到了加強。2.各項管理規章製度比較健全,不僅對商品的進出口活動有一套具體的管理規定,而且對外貿企業的設立、外國廠商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也有具體的管理規定。這些規定,是對外貿易行政管理多年來工作經驗的總結,也是改革開放後對外貿易行政管理工作在實踐中的發展。3.管理措施逐步規範化。為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國家注重更多地運用政策、法規和經濟調節機製來協調和管理對外貿易。到一九八八年,經國務院批準和頒布的對外貿易行政管理單項法規就有三件,其他方麵的法規經主管部門頒布後,正通過工作實踐不斷充實和改進,以求進一步提高和完善。這些管理法規的製訂,使對外貿易行政管理在具體實施中有法可依,各類對外貿易企業在開展業務時有章可循。4.為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在管理工作中更加注意充分調動各方麵的積極性,力求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亂;既能加強集中管理,堅持統一對外,又便於企業靈活經營,提高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