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計劃管理(1 / 3)

對外貿易計劃管理

中國的對外貿易計劃是國民經濟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綜合體現國家發展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和任務。國家通過對外貿易計劃,對外貿活動進行組織、指導、調控和監督,使對外貿易與國民經濟各部門之間和外貿內部各業務環節之間保持合理的比例關係,相互協調發展。同時,對外貿易計劃為外貿管理和經營明確了目標和方向,它既是對外貿易運行機製的主導,也是對外貿易宏觀調節體係的核心。中國對外貿易各項業務活動都以計劃為依據,圍繞著實現國家對外貿易計劃來進行。

▓對外貿易計劃管理工作的建立

為適應實現國民經濟計劃管理和建立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需要,中國的對外貿易計劃管理於新中國成立後即著手創建,一九五三年奠定了基礎。當時建立外貿計劃管理工作的主要條件是:1.中央人民政府掌握了國家經濟命脈,統一領導全國財經工作,為開展有計劃的經濟建設提供了可能。2.國家實行對外貿易統製政策,初步形成了國家集中管理和經營對外貿易的體係。3.從中央到地方逐步建立了對外貿易計劃工作機構,在計劃方法上借鑒了蘇聯計劃管理工作的經驗。

在一九五○至一九五二年國民經濟恢複時期,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經濟計劃司負責主管全國國內貿易和對外貿易計劃的綜合編製工作。一九五○年七月,中央貿易部頒發了《國營貿易計劃暫行辦法(草案)》,其中對對外貿易計劃工作作出了初步規定。根據當時貿易機構初創的實際情況,中央貿易部編製了綱要性的一九五○年、一九五一年和一九五二年對外貿易計劃概要。由於當時還沒有全麵、準確的統計數字作為編製計劃的依據,在計劃工作中估算的成份很大,隻能通過工作實踐,逐步積累經驗。

一九五二年九月中央對外貿易部成立後,設立了綜合計劃局,負責主管全國各項對外貿易計劃工作。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對外貿易部在北京召開了第一屆全國對外貿易計劃會議,製訂了完整的一九五三年對外貿易計劃,討論了《全國對外貿易計劃工作程序辦法(草案)》。後來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發的《編製國民經濟年度計劃暫行辦法(草案)》精神,學習蘇聯的經驗,結合當時中國對外貿易的具體情況,由對外貿易部重新製訂了《編製對外貿易計劃暫行辦法(草案)》,並於一九五三年六月頒發試行。這個暫行辦法比較係統地明確規定了對外貿易計劃工作的要求、任務和內容,對各項外貿計劃的編製方法、上報下達程序、計劃表格、計劃商品目錄、計算單位以及計劃的執行、檢查與修改等,都作了統一規定。這些製度和規定對中國對外貿易計劃管理工作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起了重要作用。

一、對外貿易計劃的內容

對外貿易計劃是以商品流轉為中心的各項外貿業務活動計劃的總稱,反映外貿業務活動的各種客觀經濟現象的內在聯係。對外貿易計劃的具體內容根據每個時期國民經濟計劃、國家的對外貿易方針、政策和任務以及外貿發展與改革的要求而確定。

在國民經濟恢複時期,隻單獨編製出口計劃、進口計劃和對外貿易運輸計劃,其他業務計劃都是將國內貿易和對外貿易合在一起編製的。

在“一五”計劃時期,編製的對外貿易計劃有:商品流轉計劃(包括收購、內銷、出口、調撥、加工、儲存和國家統一分配物資計劃,進口訂貨、到貨、交貨計劃),外彙收支計劃,財務計劃,運輸計劃,商品流通費用計劃,基本建設計劃,生產企業計劃,勞動工資計劃,貿易網計劃,幹部培養計劃。

五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對外貿易計劃的種類雖有所增減,有的計劃名稱也作了變更,但計劃的基本內容沒有大的變化。到一九八四年,國家編製的對外貿易計劃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外貿收購計劃。

指計劃期內外貿部門向生產部門或供貨單位收購出口商品的貨源計劃,內容包括收購總額及分部門、分省市自治區、分外貿公司的收購額,計劃列名的中央商品和地方商品收購數量(金額),以進養出的貨源指標等。自一九五三年至一九八四年,外貿收購計劃在對外貿易計劃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出口計劃。

指計劃期內出口商品離開中國口岸或國境的具體數量和金額的計劃,內容包括出口總額及分省市自治區出口額,外貿(工貿)進出口總公司和中央各部委進出口公司出口額,來料加工費及補償貿易收入,對港澳地區出口額,現彙和記帳外彙出口額,計劃列名的出口商品數量(金額)指標等。

(三)出口商品調撥計劃。

指計劃期內對外貿易係統內部(省市自治區之間,內地和沿海口岸公司之間)調出、調入商品或原(輔)材料的計劃。

(四)出口商品轉內銷計劃。

指計劃期內外貿部門出口商品轉供國內銷售的計劃。

(五)進口計劃。

指計劃期內進口商品到達中國口岸或國境站的具體數量和金額的計劃,內容包括進口總額,中央外彙進口額,部門、地方自有外彙進口額,利用外資進口額,現彙和記帳外彙進口額,成套設備進口和新技術引進項目,特殊訂貨,主要進口商品數量(金額)指標等。

(六)外彙收支計劃。

指計劃期內國家全部外彙的收入和支出計劃,主要由貿易外彙、非貿易外彙和借用償還外資三部分組成。一九八一年以前,外彙收支計劃由對外貿易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編製,以後改由國家計委負責組織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貿易部)、財政部、中國銀行、國家外彙管理局研究確定。

對外貿易的財務、運輸、包裝、出口基地、基本建設、勞動工資、職工教育等計劃,也是對外貿易計劃的組成部分,這些計劃的實現為完成外貿商品流轉計劃提供人力、物力、財力的保證,分別由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貿易部)所屬有關職能單位,根據已確定的外貿商品流轉計劃另行編製和下達。

自一九八五年開始,對外貿易計劃體製進行了較大改革,對外經濟貿易部不再組織編製、下達外貿收購計劃和調撥計劃,內銷計劃也相應取消。

二、對外貿易計劃體係

中國的對外貿易計劃是按一定時期進行編製和組織執行的,按計劃期限長短的不同,分為長期計劃、中期計劃和年度計劃。

對外貿易長期計劃的期限一般在十年以上。它具有戰略性質,主要解決對外貿易發展中長遠性、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問題。新中國建立以來,曾經研究擬訂的對外貿易長期計劃有:《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五年對外貿易十年規劃(草案)》;《一九八一年至一九九○年對外貿易十年規劃初步設想》;自一九八六年開始,著手進行了《二○○○年對外貿易出口發展規劃綱要》的研究。

對外貿易中期計劃的期限一般為五年左右。它是聯係長期計劃與年度計劃的紐帶,把長期計劃具體化並指導近期發展。一九五三至一九八八年,共擬訂了7個五年對外貿易計劃。其中第一個五年計劃(簡稱:“一五”計劃,一九五三至一九五七年)、第六個五年計劃(簡稱“六五”計劃,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五年)和第七個五年計劃(簡稱“七五”計劃,一九八六至一九九○年),經國務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正式下達執行;第二個五年計劃(簡稱“二五”計劃,一九五八至一九六二年)、第三個五年計劃(簡稱“三五”計劃,一九六六至一九七○年)、第四個五年計劃(簡稱“四五”計劃,一九七一至一九七五年)和第五個五年計劃(簡稱“五五”計劃,一九七六至一九八○年)都隻擬訂了一個綱要或初步設想。此外,一九六○年五月,對外貿易部擬訂了《今後三年對外貿易收購、出口最低需要的設想》。一九七八年二月,國家計委、國務院財貿小組、對外貿易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共同擬訂了《今後八年發展對外貿易、增加外彙收入的規劃要點(草案)》,並報經中共中央政治局討論原則同意。這個規劃要點規定了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五年八年內進出口貿易和非貿易外彙收支的輪廓和主要措施。

對外貿易年度計劃是具體的行動計劃,內容比對外貿易中期計劃詳細得多,是對外貿易計劃的主要形式。自一九五○年開始,國家每年都組織編製和下達了對外貿易年度計劃。一九五○至一九六八年,還製訂過季度外貿收購計劃和出口計劃。自一九五三年起按季度編製了外彙收支計劃。

對外貿易計劃按其層次和作用範圍劃分,有中央計劃、地方計劃和企業計劃。中央計劃在對外貿易計劃體係中處於主導地位,是製訂地方計劃、企業計劃的主要依據;地方計劃是中央計劃在各地區的具體化,是中央計劃與企業計劃的中介;企業計劃是中央計劃和地方計劃的具體執行計劃,是中央計劃和地方計劃得以實現的基礎。

三、對外貿易計劃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一)編製計劃。

自一九五○年開始編製外貿出口計劃,到一九八七年,基本上是按照雙軌製(即:外貿行政係統和外貿專業公司係統),采取上下結合的程序進行的。一般實行“兩下一上”的辦法:先自上而下地下達編製外貿出口計劃的控製數字;再自下而上地編報外貿出口計劃草案;最後自上而下地批準和下達外貿出口計劃。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貿易部)綜合編製全國外貿出口計劃,並召開全國外貿計劃會議協商銜接平衡,納入國民經濟計劃,經國務院批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下達執行。

外貿進口計劃是以國家計劃委員會(簡稱國家計委)為主,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貿易部)參與編製。進口計劃經國務院批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由國家計委下達,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貿易部)具體組織執行。為了保證國內生產建設所需原材料和市場供應物資的及時進口,在進口計劃未下達前,一般是在計劃期的上年度六、七月份,先由國家計委和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貿易部)安排一部分預訂貨。

編製對外貿易計劃的基本方法是綜合平衡法,即從國民經濟全局出發,對對外貿易發展的主要比例關係和人力、物力、財力運動的主要方麵進行統籌安排和調節。外貿計劃的編製過程,就是對有關計劃指標銜接平衡的過程,主要包括貨源與出口平衡,出口與進口平衡,地區(部門)安排平衡,進口主要商品與國內使用平衡,出口主要商品購銷調存平衡,國別貿易平衡,以及外貿進出口與財務盈虧、交通運輸、倉儲、包裝、基本建設、機構人員之間的平衡等。外貿計劃的綜合平衡,除了采用平衡表和進行平衡核算以外,一般每年要召開一次全國外貿計劃會議,全麵銜接各項計劃指標,並就計劃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與有關部門和地方共同研究協商,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辦法。

(二)執行計劃。

主要是圍繞以下幾方麵開展工作:一是落實國家對外貿易計劃的執行單位。各省市自治區、各外貿(工貿)進出口總公司接到國家下達的外貿計劃後,把各項主要計劃指標任務分解,落實到所屬各執行單位。二是製訂完成計劃的具體措施。在落實計劃的同時,各執行單位要召開一係列業務會議,討論製訂與完成計劃相配套的各種保障措施。三是與有關方麵協商簽訂明細的業務合同,使計劃具體化,確保計劃的順利實現。四是在年度出口計劃執行中,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貿易部)對計劃列名商品適當組織計劃外出口,以彌補因市場、貨源、價格等因素變化造成的計劃內缺口。

(三)檢查計劃。

對外貿易計劃檢查的基本內容,包括計劃主要指標的完成程度和有關外貿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兩個方麵。外貿計劃檢查的方法,一般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形式。定期的檢查主要是通過各種定期統計報表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如會議檢查、派工作組實地檢查等。

在對外貿易計劃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內外情況發生了無法預料的重大變化,嚴重影響計劃完成時,報經原批準計劃的機關批準,可以對計劃進行必要的調整。經批準調整後的計劃,作為檢查計劃完成情況的最後依據。

▓對外貿易計劃管理體製的演變

中國的對外貿易計劃管理體製,基本上服從國民經濟計劃體製並隨之演變。但是根據各個不同時期外貿發展的方針、任務和外貿經營管理體製的變化情況,外貿計劃管理體製在演變過程中也有其特點和不同做法。

一、國民經濟恢複時期(一九五○至一九五二年)

這一時期初步建立了集中的外貿計劃管理體製,其主要特點是:1.中央貿易部經濟計劃司在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計劃局的領導下,彙總編製全國外貿計劃,並包括各種不同的經濟成份。但限於當時條件,計劃帶有很大的估算性。2.中央貿易部通過各個外貿專業總公司,對各項主要外貿經營活動采取集中的計劃管理。各地國營外貿公司的業務計劃、商品調度,統一由中央貿易部掌握,地方不能幹預。3.外貿進出口計劃安排的重點是蘇聯和東歐等社會主義國家。

二、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一九五三至一九五七年)

根據當時的具體條件,並借鑒蘇聯的經驗,對原來的外貿計劃管理體製作了某些調整和充實,奠定了中國外貿計劃體製的基礎,其主要特點是:1.自一九五四年起,各大區對外貿易局陸續撤銷,各省、市、自治區對外貿易局陸續成立。對外貿易部直接指導各省、市、自治區的外貿計劃工作,各外貿專業總公司直接指導各省、市、自治區外貿分公司的計劃工作。2.適應多種經濟成份並存的狀況,實行直接計劃與間接計劃相結合的計劃管理形式。國營外貿計劃實行直接計劃;地方國營外貿計劃隻要求幾項主要指標,編製簡要計劃;私營外貿是間接計劃,經過推算,作出比較可靠的估算性計劃。一九五六年以後,對外貿易全部由國營外貿公司集中經營,在全國實行了單一的直接計劃管理形式。3.實行“統一計劃,分級管理”的製度,即全國的外貿計劃是統一的,但編製、執行和檢查計劃是分級管理的。計劃程序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辦法。4.實行“雙軌製”計劃,即按各外貿專業總公司和各省、市、自治區對外貿易局兩個係統進行,以外貿專業總公司為主,由對外貿易部彙總綜合,製訂全國的外貿計劃。5.國營外貿公司的進出口業務完全按照國家批準的計劃進行。國家對外貿易計劃是指令性的,不能隨意變動,如需修改要逐級上報,由國務院核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