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者有其田(1 / 3)

耕者有其田

中國位於亞洲東部和中部,幅員遼闊,海岸漫長。國土邊界四至為:東起黑龍江與烏蘇裏江主航道彙合處(東經135°15′),西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帕米爾高原(東經73°40′);北起漠河以北黑龍江主航道中心線(北緯53°31′),南至曾母暗沙以南海域。國土東西相距約5200公裏;南北相距約5500公裏。陸疆邊界線周長約2.28萬公裏,大陸海岸線長約1.84萬公裏。土地總麵積約960萬平方公裏,此外還有300萬平方公裏的海洋國土,為世界上最大的國家之一,僅次於俄羅斯和加拿大,居世界第三位。

地形複雜,地貌類型多樣。總的地勢呈西高東低,如若四級階梯狀。最高一級是青藏高原,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堪稱“世界屋脊”,世界第一高峰珠穆朗瑪峰海拔高達8848.13米。第二級是昆侖山、祁連山以北及橫斷山脈以東地區,以雲貴、黃土和內蒙古三大高原和塔裏木、準噶爾、柴達木、四川四大盆地相間組成,平均海拔為1500米。第三級是大興安嶺經太行山至巫山、雪峰山一線以東至海濱之間的地區,以遼東、魯、蘇、浙、閩、兩廣等海拔1000米以下的丘陵山地和東北、華北、長江中下遊、珠江中下遊等海拔200—500米以下的平原組成。第四級是海濱線以東的淺海大陸架和島嶼分布地區,這裏大多為近海海域,水深在200米以內,為全國地勢最低一級。

境內河流縱橫交織,湖泊星羅棋布。境內河流累計總長達43萬公裏,僅流域麵積在1000平方公裏以上的河流就達1580條。在24880個湖泊中,麵積在1平方公裏以上的就有2800個。

因地域廣闊,氣候差異較大。北起寒溫帶南緣,南抵赤道熱帶,其中72.4%的土地處於溫帶和亞熱帶。從東南沿海到西北塞外,橫跨五個水分區域帶,東部和西南部地區,氣候溫和,雨量充沛,為生物的繁衍提供了有利條件,這一地區約占土地總麵積的50.8%,西部和西北部高原氣候寒冷,雨量不足,多為草原、荒漠和冰川,不利於生物的繁衍。降水量與蒸發量的地域分布不均又造成了水資源的分布不平衡,長江及以南諸河流域麵積占全國的36%,其年徑流量占全國的83%;而淮河及以北諸河流域麵積占全國的64%,其年徑流量卻隻有全國的17%,水土資源分布的不匹配給土地利用帶來了不利影響。

境內土壤因地形、地質和氣候的巨大差異而類型繁多。在東部季風區,自北向南隨熱量帶變化,依次有漂灰土、暗棕壤、棕壤、褐土、黃棕壤、黃壤、紅壤、赤紅壤和磚紅壤。由東向西隨幹燥度變化又依次有暗棕壤、黑土、灰黑土、黑鈣土、栗鈣土、棕鈣土、灰漠土和灰棕漠土。在山區隨山體高度變化,自低向高依次有山地黃棕壤、山地棕壤、山地漂灰土、亞高山草甸土、高山草甸土、高山寒漠土等。在不同的自然環境下,又形成了豐富多采的生物資源。

中國的礦產資源十分豐富,已發現的達168種之多,已探明儲量的有151種,其中45種主要礦產儲量總值占世界14.6%,位於第三位。

由於自然要素的不同組合形成了類型繁多,地域差異極大的土地資源。所以從土地利用的角度上說,各地區都有各自不同的有利條件與製約因素,地域差異的烙印深刻地影響著各地社會經濟的發展。據調查中國約有四分之三土地得到利用,主要包括耕地(不到14%)、園地(1%)、林地(24%)、牧草地(28%)、居民點工礦用地和交通用地(3%)、水域(4%)等。尚未利用的土地約占四分之一,主要包括三類:一是難以利用的土地如沙漠、石質土地、高寒冰川等;二是目前經濟技術條件下不易利用的土地;三是目前可以開發利用的土地。由此可見,中國雖然幅員遼闊,但由於人口眾多,因此人均土地資源十分有限,人均耕地資源相對更少。

據史料記載,距今七、八千年以前的新石器時代,中原和江浙沿海已出現原始農業、畜牧業和製陶手工業。氏族是當時社會的經濟單位,有血緣關係的氏族結成部落和部落聯盟,他們選擇近水高燥的台地聚村而居,形成了原始自然村落。村中為居住區,環村有防衛溝,溝外有製陶窯場和公共基地,村落外圍則是廣大的耕作、放牧、漁獵、采集等勞動的場所,這不僅標誌了先民對土地利用的多種形式和類型,也顯示了一定的規劃意識。那時土地、房屋、農具、牲畜、糧食等都屬氏族共有,共同勞動,共同消費。氏族或部落之間有著約定的活動範圍,依自然地勢以山川河流為界,侵犯異族境界會引起糾紛,這反映了初始的土地占有意識和氏族共有的土地所有製。

距今五千多年以前,母係氏族社會發展到父係氏族社會階段。社會的基本單位是父係家族公社。氏族長把氏族占有的土地分配給家庭使用,由於當時刀耕火種的撂荒農作製,耕地要定期一次次分配。分配後共同燒荒,分戶耕作,收獲物歸各家,其他山林、牧場、獵苑等仍為共同使用,這是最早的土地分配製度。隨著生產和交換的發展,氏族乃至部落之間經常發生財產爭奪和邊界糾紛,尤其是在私有財產出現後,這種爭奪更為頻繁劇烈,甚至擴大為部落之間的戰爭。因此,調解土地糾紛已是當時氏族長和部落聯盟首領的一項任務。由此可見原始社會時期也是土地開發利用、規劃和管理的萌芽時期。

約在公元前二十一世紀,中國建立起第一個君主製的奴隸製國家——夏朝。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國家的形成,土地管理也開始作為國家管理內容之一。

商代,有規劃和建設布局的都城相繼產生。以五“都”為中心的殷王直屬領土稱為“王畿”;在王畿內,國都以外的地域,包括別都和邑在內稱為“郊”;對於每個邑來說,邑之外是“野”,野之外是“牧”。王畿之外是“服”,即侯、甸、男、衛、邦、伯管領的地區。服之外則是時順時叛的“方國”。此時商王名義上執掌著全國的土地,而實際上隻能在王畿之內行使土地的處分權和收益權,王畿之外則屬諸服所管領,至於方國則順時納貢,叛時犯疆。商朝已是發達的奴隸社會,土地歸奴隸主貴族國家所有,耕地劃分成方塊田,稱為“井田”,分配給奴隸主貴族,奴隸主貴族強迫奴隸在井田上勞動,集中耕作,這是最早的井田製。殷朝甲骨文中就有“井”字形的出現。

西周是疆域廣大的奴隸製國家,全國的土地和土地上的奴隸,名義上歸周天子所有,周天子通過宗法分封製分封給諸侯,諸侯再分封給卿大夫,卿大夫又分封給士,從而構成金字塔式的階級統治和土地管理。諸侯以下的各級奴隸主對分封的土地隻有享用權而沒有所有權,不能買賣和轉讓,要逐級向上繳納貢賦。周朝還在中原一帶推行了井田製。周天子和各級奴隸主住在城邑裏,城邑四周是阡陌縱橫呈井字形農田,奴隸被迫在井田裏耕作,以勞役的形式來抵代田賦。

夏、商、西周時期的土地製度是貴族奴隸主所有製。君王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掌握最終的土地處分權和收益權;封國的君、卿、大夫是土地的占有者,有權處分封國、采邑內的土地分配和收益;奴隸則是土地的使用者。國家規定土地不得買賣;土地收益則是借助奴隸在公田裏的無償勞動來實現。早商沒有政府組織,國家事務皆由君王處置;晚商漸有分層治事的政府機構和職官。周代政府機構已基本完善,並明確司土(或司徒)為首的管理土地和農業的各級官員,主要職責是負責管理王室的籍田,土地清丈登記、評估和行政區劃,分配郊、野的土地,製定田賦稅收以及掌管邦國的貢賦等等。由此可見奴隸製社會時期的土地管理工作已經進入雛形時期。

春秋末期社會開始向封建製過渡,到戰國時期封建製得到確立。這一時期,由於使用鐵質農具和牛耕,生產力大為提高;又由於王權衰落,各級奴隸主乘機招徠和驅使奴隸開墾井田以外的荒地作為私田。因為私田不納賦稅,奴隸主又巧立名目將公田化為私田,嚴重地破壞了以井田製為主的土地國有製。各國諸侯為向私田課稅增加收入,相繼進行田製賦稅改革。如晉惠公把公田賜給庶民;魯宣公實行“初稅畝”,不論公田私田一律按畝收稅;魯成公按田畝出軍賦;魯哀公增加田賦稅率;秦簡公計田征租等等。同時各諸侯國還普遍以裏為單位,對人口,土地進行清丈調查和登記,其中尤以楚國規模最大,記載最詳。公元前三五○年,秦孝公采納了商鞅“廢井田、開阡陌、民得買賣”等一係列土地變革措施,從此井田製徹底崩潰,土地私有權得到法律承認,封建性質的土地租佃關係初步建立,地主階級由此產生,土地兼並也由此而起。

秦朝建立後,確立和鞏固了土地私有製,推行了一整套保護和發展自耕農與中小地主的土地政策。首先是沒收諸侯和封君的土地,解放奴隸,授給土地,使其成為自耕農。自耕農要負擔國家的賦稅和徭役,實質上是國家的佃農。其次,在法律上對維護土地私有權作出規定,對違反法律侵占土地的處以刑律。第三,在行政上設置了牛長、田典、部佐、田嗇夫等管理土地的官吏,實行田畝申報、賦稅核查等製度和措施,初步建立了封建社會統一的土地管理製度和體係。秦朝進行了規模較大的土地開發利用。如修築萬裏長城和溝通各地的馳道(公路);實行郡縣製,進行城市建設;推行移墾政策,開發邊遠荒地;興修水利,促進農業發展等。至公元前二二一年(始皇二十六年),全國有2000萬人口,9000多萬畝耕地。秦王朝雖然發展了大量的自耕農,但因橫征暴斂,最終破壞了自耕農的生存條件,導致農民起義,政權滅亡。

漢承秦製,封建地主土地所有製進一步成熟。繼續實行公田不得買賣,不得侵占;私田可以買賣,重農抑商,發展自耕農的政策。中央設立“治粟內史”和“少府”管理農政與稅賦。地方則由郡、縣、亭、鄉、裏具體負責實施和管理。實行輕稅扶農,減土地稅收為十五分之一,至文帝後又減輕到三十分之一。同時,開展大規模的屯田戍邊,利用軍隊、罪犯或招募農民墾種國有荒地。軍屯由官府提供土地、種籽、食糧和耕牛工具,收獲全部上交官倉;民屯則由官府撥給土地,貸給衣食種籽,農民上交產量的近一半做為田租,並服一定的徭役。西漢初期,由於土地製度和政策措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規律,形成了“文景之治”的興旺景象。但由於私有土地可以買賣,國家所有的公田經常受到私有製的侵蝕,主要是豪強侵占、天子的大量賜田和貧民出賣“口分田”,使公田日益減少,影響了國家財政收入。地主階級的土地兼並,形成了“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階級矛盾日趨激化的社會局麵。漢武帝時董仲舒提出“限田”主張,但並沒被采納,僅采取了對商賈地主征收財產稅的限製性措施;到漢昭帝乃至漢宣帝時,“限田”的主張才被國家部分采納;至哀帝時才采取了限民“名田各三十頃”的措施,但這一法令仍然無法限製執政的達官顯貴,最終造成了內擾外患並起,王莽借機篡權。王莽執政後曾推行過土地國有的王田製,並限製耕種的土地不得超過一井(100畝)的數額,但不到三年自行廢止。東漢時期,階級矛盾更一步步激化,最終導致農民起義,改朝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