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意見(1 / 2)

國土資源部意見

(國土資源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

(1999年9月17日國土資廳發[1999]97號)

各省、治法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經部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轉變觀念,依法行政,在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龍頭作用、建立集約用地的新機製、強化土地資產管理、加大土地執法力度等方麵有了長足的進步,使土地管理事業發生了深刻變化。最近,根據有些省(區、市)的反映,在一些地方由於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一些條款的理解不準確,影響了新法的正確執行。為了準確理解新法的精神實質,全麵貫徹新法的正確執行。為了準確理解新法的精神實質,全麵貫徹新法確立的原則和製度,維護社會主義法製的統一,現就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若幹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土地登記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處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製定"。這樣規定,是為了明確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資產處置權屬於中央人民政府,便於解決中央和地方在土地資產處置上發生的糾紛。我部已與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協商,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似委托北京市人民政府進行登記,發生爭議時由我部進行裁決。各地在修訂地方性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規時,應當維護土地統一登記的原則,保證土地登記資料的完整性和統一性,涉及土地資產處置時,可將土地資產處置權與土地登記權分離,土地資產處置權按照資產隸屬關係確定。

二、關於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現有建設用地的審批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現有建設用地的審批權應屬於市、縣人民政府,土地收益也應屬於市、縣人民政府。這樣界定,有利於鼓勵市、縣人民政府盤活存量土地在修訂地方性土地的新機製,培育和完善城市土地市場。各地在修訂地方性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規時,不應對現有建設用地再實行新的限額審批。

三、關於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分批次辦理農用地轉用的報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資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按照這一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市、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申請農用地轉用審批,申請時應當提供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土地的開發利用規劃。但農用地轉用的審批機關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時,不應要求市、縣人民政府附具具體建設項目或者具體建設項目用地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