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地區土地管理
澳門地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十六世紀中葉以後被葡萄牙逐步占領,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國政府將恢複對澳門行使主權。至一九九五年澳門人口40萬,麵積22平方公裏。由於土地資源的缺乏,土地在澳門的經濟和社會活動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土地的分類形式
澳門土地按所有形式分為公用土地、私人業權土地和專用土地。
澳門的大部分土地屬於公共財產,法律將其定為本地區公用土地。公用土地必須獲得占用許可方可使用或占用。
澳門長期以來實行的法律,承認和保護已辦理產權登記的私人土地所有權,居民還可以依法通過司法程序對其經一定時效“和平占有”的土地享有完全的私人所有權;政府還可以將不足以作正常建築用途與私有土地相連且難以由其他承租人有效利用的公有土地出售給私人。私人業權土地的所有人依法可以轉讓、使用和繼承其土地並從中收益。全澳私人土地約有1.5平方公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共休法》的規定,澳門的私有土地將凍結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以前的水平。
澳門法律規定凡不應作為公用或私人業權的土地,概屬本地區政府專用土地。政府可通過法律將公用土地定為空置地段而撥為本地區專用土地;也可以通過購買私人業權土地,而撥入本地區專用土地。
未經永久性撥入私人業權製度或公用製度的土地即為空置地段,是本地區專用土地,用於公共設施建設或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將其批給。
▓土地的出售、批給及占用
(一)土地出讓的形式。
澳門政府在出讓土地時根據不同情況通常采用開投、免開投和公開競爭三種形式。開投是出讓土地前由政府向社會公開招標並根據標書情況決定其出讓;免開投是政府與受讓人通過協商出讓其土地;公開競投是以公開叫價的方式將土地出讓給出價最高者。
(二)土地的出售。
可供出售的土地隻限於不足作正常建築用的零碎地段並與申請人的完全業權土地相連,其他業主或相連地段承批人也無可利用的土地。承購人必須與政府簽訂有關合約保證由投得之日起三年內,完成規定的利用並得到有關部門的證實。對規定期限內沒有達到規定利用者,政府有權將出售土地收回,其地上的所有改良物歸政府所有,承購人無權取得任何賠償。
(三)土地以租借方式批給。
以租借方式批給,首先為臨時性批給,其期限通常不超過五年。如果在此期限內承批人遵守預先所定的最低限度利用條件,並且完成確定性畫界時,方得改為確定性批給。
租借方式批給的土地承批人不得分租。承批人須向政府繳付使用權費和租借金。使用權費是開投或競投所得價款,免開投的按使用權價款表計算。使用權費於簽訂臨時性批給合約之前一次付清。租借金是從臨時性批給之日起計算按年向公庫交付現金。免開投情況隻適用以下情況:將租賃方式批給改為租借方式;將無償批給改為有償批給;不足作正常建築用的零碎土地;澳督認為對本地區利益適宜時。
(四)土地以租賃方式批給。
以租賃方式批給同樣分為臨時性批給和確定性批給。臨時性批給的期限由政府訂定。租賃期在合約內訂明,但不得超過二十五年;可續期,但每次不應超過十年。承批人有權分租,也可以在完成利用後申請改為租借。
承批人按月向政府交付租金,租金根據開投、競投或免開投的情況而定。免開投的租金不得低於政府製定的租金表的標準。租金表根據地段位置、用途及經濟條件而製度和適時修正。
(五)土地以準照占用。
對於不適宜設立永久性權利的地段,通過以準照方式取得臨時性使用。以準照占用是以租賃合約為基礎,任何一方提前至少六十天作出通知,即可解約。
占用的準照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前六十天內不申請續期的,視為放棄占用。持照人向政府交付占用稅。
▓土地的取得及審批程序
(一)取得土地權利的資格。
澳門法律規定除有法定限製的除外,任何國籍的個人或任何國別的團體,對不動產享有物業權的葡國的公權團體均可以對澳門的土地取得權利或占用特別放可。除有特別法例訂定條件或限製外,凡非葡籍人士,必須明確聲明願接受澳門法律管製,遵守當局的法院決定;當關於批給可能引起訴訟時放棄任何外國法律保護或司法程序。
法律還規定可以取得無償批給者隻限於當地自治機構、法律承認的宗教團體和公益團體。
(二)審批土地的職權。
澳門土地的審批權由澳督掌管,具體職權主要有:製定、更改或撤銷土地利用和保護計劃;核準以出售、租借及租賃方式批給市區或具有市區利益地段;根據有關特別規定無償批給地段;核準更改批給目的;核準將公用地段撥入本地區專用土地或劃給為具有法人權的公共機構財產;將與公共利益有關的地段撥給公共機構依照特別用途加以利用;核準土地權屬關係人的變更,其中包括有償或無償轉讓;核準將全部利用的租賃地段改為租借;核準續期和取消臨時性使用或占用地段;核定批給土地的麵積限額,用途及經營方式等。
(三)澳門的土地批給程序。
澳門土地批給程序除無償批給和以準照占用適於特別程序外,一般應遵守如下程序:批給的申請;有關機構對申請應作出意見的報告;將地段臨時性劃界,隨後進行開投或競投或免開投;臨時性批給;頒發批給證書;在公鈔局及登記局以承批人名義作地段的臨時登記和注冊;利用證明及確定性畫界;確定性批給及登記。
澳門在葡萄牙人長期管治下,形成的土地管理製度是東西方文化和澳門自由港經濟作用的結果。按照澳門基本法,一九九九年澳門回歸祖國時,除對殖民主義統治及不利澳門發展的內容修改外,土地管理製度基本上維持現狀。
@F04033626附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大事記
一九四九年
十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同年九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沒收官僚資本歸人民的國家所有,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製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製,保護國家的公共財產和合作社的財產;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凡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實現耕者有其田。
十一月七日 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正式成立地政司,地政司主管農村土地改革,土地清丈、登記、土地證的發放,城市房地產政策的規劃,城市營建的計劃考核,公共房地產保護及其他有關地政事項。
十二月八--二十日 召開第一次全國農業生產會議,政務院總理周恩來參加了會議。會議上提出,一九五○年度辦國營農場,擴大耕地麵積300萬畝。
一九五○年
一月一日 中共中央關於沒收教堂土地問題給中南局的指示中指出,對教堂所有的土地,應一律沒收,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一月十三日 政務院頒發《關於處理老解放區市郊農業土地問題的指示》規定:沒收地主土地、征收舊式富農出租的土地,為了城市建設與工業發展之需要,一律歸國家所有;學田、族田及祠堂、寺廟、教堂、公共社團等所有之土地一律收歸國家所有。
同日 農業部內部機構設置12個司局,其中設有土地利用局。
三月十日 政務院關於春耕生產的指示對依法減租保障一切耕種土地者收獲的權利,不許荒廢土地等政策做了原則規定。
四月十一--二十四日 農業部在京召開首屆全國土壤肥料會議,擬定了土壤調查研究,荒地合理利用,水土保持及肥料等各項具體實施計劃。
六月十四日 全國政協會議原則通過《土地改革法》(草案)要求在兩年到三年的時間內,基本上完成全國土地改革。
六月二十四日 政務院頒布《關於鐵路留用土地辦法》。
六月二十八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並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宣布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製,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製。
六月三十日 中央人民政府毛澤東主席發布《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的命令》。
十月九日 中央財經委、交通部公布《關於公路留地辦法》。
十一月六日 政務院公布《關於土地改革中對華僑土地財產的處理辦法》。
十一月十日 政務院發布《城市郊區土地改革條例》。
十一月二十五日 內務部發布《關於填發土地房產所有證的指示》。
十一月三十日 政務院公布《關於大鹽田收歸國有的決定》。
一九五一年
二月二日 政務院發布《關於一九五一年農林生產的決定》,指出土地改革已經完成的老解放區,切實保護人民已得的土地財產,不受侵犯,新解放區在土地改革完成後,立即確定地權頒發土地證。在尚未進行土地改革而進行減租減息的地區,切實保障誰種誰收和農民所佃耕權。
八月八日 政務院公布《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
九月五日 政務院公布《關於鐵路係統的房屋土地使用辦法》和《關於鐵路房地產糾紛問題處理的規定》。
一九五二年
一月三十日 鐵道部財政部聯合通過《關於國營鐵路交納城市房地產稅的具體規定》。
二月二日 毛澤東主席發布《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命令》批準中國人民解放軍31個師轉為建設師,其中參加農業生產建設的有15個師,在祖國邊疆和內地的荒原上開荒造田,創建機械化國營農場。
五月二十四日 內務部發布《關於加強城市公有房地產管理》的通知。
十二月 全國基本完成土地改革任務。除一部分少數民族地區和台灣外,廣大農民分得4666.7萬公頃土地和生產資料。
一九五三年
一月一日 農業部設水土利用局。
十一月五日 政務院公布《關於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
十二月 農業部提出一九五三年國營機械化農場的今後工作意見時,要求不與農民爭地的方針。
十二月十六日 中共中央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定,以土地入股、統一經營為特點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在各個地區有不同規模的試辦和發展。
一九五四年
九月二十日 憲法規定礦藏、水流,由法律規定為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資源,都屬於全民所有。
九月二十二日 政務院《關於變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中部分審核批準權限問題的通知。
十一月一日 農業部將農業生產總局,改建為三個局:糧食生產總局、經濟作物生產總局、土地利用總局。
一九五五年
二月八日 國務院《關於變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第四條丙項審核權限的規定的通知。
五月七日 國務院關於農村土地移轉及契稅工作的通知。
八月六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華僑申請使用國有的荒山荒地條例》。
八月二十七日 國務院關於鄉人民委員會辦理土地買賣不再收取手續費的通知。
十二月九日 全國人代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指出:社員的土地必須交給農業生產合作社統一使用。
十二月三十日 農業部關於移民開荒工作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國營農場為移民開荒,依靠農業社互助組利用空隙時間進行開荒,以待移民種植;有組織有領導的抽調各社隊組織遠耕隊。
一九五六年
一月二十四日 國務院發出關於糾正與防止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中浪費現象的通知。
一月二十五日 中共中央提出《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草案》其中規定,國家應當有計劃地開墾荒地。
五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墾部成立,農業部土地利用總局及有關荒地勘測與調查的任務,全部劃歸農墾部負責承辦。
六月三十日 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指出:社員的土地轉為集體所有。
一九五七年
三月十五日 鐵道部公布《鐵路車站站界內外土地出租出借辦法》。
三月十六日 農業部關於幫助農業生產合作社進行土地規劃的通知,指出:逐步消除合作化前小農經濟遺留的土地利用上種種不合理現象,充分利用土地資源,盡量發揮土地的潛力。
六月二十五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關於增加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自留地的決定》。
十月十八日 國務院全體會議第五十八次會議對《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進行修正。
一九五八年
一月六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九十次會議批準,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同年一月六日公布施行。
一九五九年
五月七日--六月一日 中共中央連續發出《關於農業的五條緊急指示》、《關於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發展豬、雞、鴨、鵝問題的指示》、《關於社員私養家禽、家畜、自留地等四個問題的指示》。
九月三日 農業部關於加強人民公社土地利用規劃工作的通知。
十一月 中央農村工作部批轉農墾部黨組《關於山東省開墾渤海荒地建立商品生產基地的報告》。
十一月三十一日 中共中央批轉農業部十一月五日《關於全國土壤普查鑒定工作科學討論會的報告》要求各地在普查鑒定的基礎上編土壤誌和土壤圖,做好土壤改良和土地利用規劃。
一九六○年
一月 國務院進行精減機構,農業部土地利用局並入農田水利局。
一月二十一日 農業部發出《關於善始善終完成土壤普查進一步開展土地利用規劃的通知》。
十一月三日 中共中央發出《關於人民公社當前政策問題的緊急指示信》。
一九六一年
六月十五日 中共中央發出《關於討論和試行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的指示》。
六月十九日 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堅決糾正平調錯誤,徹底退賠的規定》指出:國家平調集體或者大集體平調小集體的土地,以及魚塘、葦地等,應該一律退還原集體單位。
六月二十三日 國務院《關於應給現役士兵分配自留地的通知》。
八月二十日 國務院關於人民武裝部隊警士和幹部的家屬享受軍屬待遇的通知規定家在農村的應分享一份自留地。
一九六二年
二月十三日 中共中央關於改變農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單位的指示,指出有關土地問題,原來“四固定”的土地,是合理的或大體上合理的,可以基本不動,個別調整,固定給生產隊長期使用。
四月十日 國務院轉發《內務部關於北京、天津兩市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使用情況的報告》的批語。
五月二十七日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停建項目處理辦法的補充規定》指出,停建項目征用的土地,凡能改作耕地的一律改作耕地,原屬公社的土地,應盡可能交還公社耕種。今後國家繼續建設時再行收回使用。
十月二十六日 國防工辦、國家計委《關於國防工業部門基本建設管理問題的幾項補充規定》:建設用地要盡可能少占農田,也不要過早地征用,已征用的土地,凡是近期暫不使用的,應當交給公社耕種。
十月三十日 國務院批轉內務部關於各地方各部門檢查征用土地使用情況的綜合報告。
一九六三年
三月二十日,中央發出關於各地對社員宅基地問題作一些補充規定的通知。
八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財產權益糾紛的問題,指出,對土地、山林、水利糾紛問題,應根據土地所有權歸國家與集體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予以合理解決。
一九六四年
一月二十八日--二月九日 農業部召開全國農業工作會議,並介紹山西昔陽縣大寨公社典型經驗,填溝造田,平整土地,改良土壤,大搞農田基本建設,建設穩產高產田。
五月七日 國務院關於嚴格禁止樓館堂所建設的規定。
七月二十日 國務院關於建設征用土地審批權限適當下放的通知。
一九六五年
五月二十四日 鐵道部關於使用鐵路兩側留用土地的問題,指出在不妨礙路基穩定的條件下,可適當耕種旱田作物,土地權仍歸鐵路。
八月六日 鐵道部關於貫徹支援農業節約用地情況及存在問題的報告。
一九六六年
二月 中央決定在西藏自治區成立農業建設師,發展軍墾事業。
一九六七年
十二月四日 中共中央發出《關於今冬明春農村文化大革命的指示》指出:農村人民公社現有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製度關於自留地的製度,一般不要變動。
一九六八年
四月三日 農業部發出《全國學大寨勞動管理經驗現場會議紀要》。
一九六九年
廣大幹部下放“五七”幹校勞動。
一九七○年
四月二十日 中央軍委總政治部轉發沈陽軍區政治部《關於部隊征用土地問題的通知》指出:確需征用土地,要從嚴掌握,遵守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政策規定嚴格審批手續。節約建築用地,盡量不用或少用耕地多利用荒地、劣地。
一九七一年
二月十四日 全國計劃會議指出:“對待所有製問題應持慎重態度,三級所有,隊為基礎,一般不要變動”。
一九七二年
一月十五日 總政治部批轉濟南軍區關於檢查部隊辦五七幹校,農場占用地方土地情況的報告。
八月 農林部遵照周恩來總理關於移民開荒問題的指示,製定關於一九七二--一九八○年生產建設兵團和國營農場開荒規劃的初步設想(草案)。
一九七三年
六月十八日 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有關在基本建設中節約用地的指示》的通知。
八月二十一日 國家建委《關於做好緩建項目工作的幾點意見》對緩建項目征而長期不用的土地,應當交生產隊耕種,不要荒廢。
一九七四年
十月六--十四日 國家計委在京召開全國抓革命促生產會議,要求大抓農田基本建設,擴大播種麵積。
一九七五年
一月 農林部農墾局召開重點地區開荒座談會,交流經驗,安排一九七五年開荒計劃。
一月十七日 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條規定。礦藏、水流、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資源,都屬於全民所有。國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城鄉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實行征購,征用或收歸國有。
十二月十二日 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總參、總政、總後《關於整頓部隊生產的意見》指出:部隊生產用地主要是開墾國有荒地利用營區土地。借用社隊的土地,要求退回的應堅決退還,部隊開發礦藏和其他資源,圍海造田,要嚴格控製。
一九七六年
二月四日 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建設訓練點問題的通知》指出要因地製宜,不占或少占耕地。
一九七七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加強軍隊工廠、馬場、農副業生產管理的決定指出,凡土地過多,無力耕種、生產部隊得不到訓練、軍內調整或移交當地省、市、自治區農墾部門。
一九七八年
一月九日 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大型訓練場地建設的有關規定,各單位修建場地要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規定,不能與民爭利,要節約占地,盡量利用荒地、荒灘、不占或少占耕地。
二月十二日 國務院批轉全國國營農場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指出:國營農場土地,屬全民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侵占的一律退還。
三月五日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條規定:“礦藏、水流、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陸資源,都屬於全民所有”。“國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土地實行征購、征用或者收歸國有”。
七月 國家農墾總局召開全國農墾局長會議,討論全國開荒規劃和國營農場生產建設規劃,餘秋裏副總理作關於開墾荒地的報告。
八月三十一日 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退還被占用校舍的請示報告。報告中提出:“任何單位占用學校的土地、房屋、家具、設備、車輛等,原則上都應無條件地退還給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抵製”。
十二月二十二日 《中共中央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幹問題決定(草案)》一切機關、團體、部隊、企業和學校不準隨意占用公社和農場的耕地、草牧場和林地。必須進行的基本建設,也要切實節省用地,並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要盡快製定和頒布土地法。
同日 中共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原則通過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試行草案)規定:公社、大隊、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山林、草場、灘塗、水麵……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償調用或占用。國家和集體建設占用土地,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法並盡量不占耕地、農村土地包括宅基地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
一九七九年
二月十七日 國務院決定撤銷農林部、恢複農業部建製,設18個局其中有土地利用局、局長崔濟民。
四月一日 農業部、國家農墾總局、財政部、中國農業銀行關於加強農村人民公社開荒管理工作的通知,采取小片、就近、自辦為主的方針,充分利用土地資源。
七月六--十一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北京召開全國農田基本建設會議。
九月二十八日 中共十一屆四次全會通過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幹問題的決定指出:必須進行的基本建設要切實節省土地,並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進一步明確提出要盡快製定和頒發土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