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高二的學生,遇到了一樁事,向我請教,希望得到答案。他遇到的事情是這樣的:有一天,他在睡午覺,旁邊有兩個同學嬉笑打鬧,害得他睡不著。於是,他對同學說,希望他們不要影響他休息,出去鬧。但同學回了他一句:“為什麼是我們出去,而不是你不睡覺呢?”

他告訴我,那一瞬間,他被氣得說不出話來,竟然無法反駁。

看上去,生活中的這類事情真的太雞毛蒜皮了。不過,我記得,英國哲學家波普爾在討論到自由的原則時,也講了一個類似的例子。

假設有個鋼琴家,喜歡在家彈鋼琴,而不幸,他有個鄰居,喜歡安靜。在此背景下,波普爾問:“我們應當阻止一個鋼琴家彈奏,還是應當不讓他的鄰居安享一個寧靜的下午呢?”

當年讀《猜想與反駁》這本書,看到這段話時,我差點怒了。當然是鋼琴家不能影響到鄰居的寧靜了,人家在家好好休息,享受寧靜,你卻在一邊彈鋼琴來破壞。不錯,你是爽了,顯得好“高大上”,可是對於鄰居來說,你那優美的鋼琴聲不過是一陣陣影響到神經係統、傷害身心的噪音。

可是我如何證明我是對的?這個問題不解決,很多東西就亂套了——事實上也已經亂套了。

你應該憑直覺意識到,那個高二學生的同學所言,是一種“流氓邏輯”,一種詭辯。我們之所以一下子不能反駁,隻能氣得幹瞪眼,其實是在思維上,上了一個賊當。

這個賊當就是波普爾的那個表述:“我們應當阻止一個鋼琴家彈奏,還是應當不讓他的鄰居安享一個寧靜的下午呢?”

看到沒有?波普爾叫我們選,是鋼琴家彈奏的自由重要,還是鄰居不被打擾的自由重要。在高二學生的語境中,是他睡覺不被打擾的自由重要,還是他的同學不被他睡覺所約束的嬉笑打鬧的自由重要。

於是,亂子出現了。

本來,鋼琴家彈奏和鄰居休息發生衝突這檔子事,是有明確的判斷標準的:鄰居的休息邏輯在先,對鋼琴家沒有任何影響,是鋼琴家的彈奏影響到了鄰居;同時,鄰居的休息是一種“消極自由”,並不需要你做什麼,隻需要你不幹擾即可,但鋼琴家彈奏,是一種“積極自由”,需要別人為他做什麼——忍受他的噪音。邏輯在先的自由和屬於“消極自由”的自由優先於邏輯在後的自由和“積極自由”的自由,這就是自由的原則。

但波普爾是怎麼幹的呢?叫我們選,相當於把誰有義務不去幹擾別人的自由這樣一個問題,變成了一個自由在價值上排序的問題,好像誰的自由看上去“高大上”,誰的自由背後人多,誰就可以幹掉別人的自由。

這是一種愚蠢的思維方式。按照這種思維方式去思考,一個人、一群人,甚至某種體製,要變壞一點都不難。而變壞其實就是從變蠢開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