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應當憑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頒發的批準證書,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稅務登*鞘中*
第十三條 申請人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180天內無正當理由未開始營業的,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應當撤銷批準證書。
第十四條 批準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在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時,需要繼續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應當在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的30天前向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申請換領批準證書。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換領批準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資格自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時自動喪失。
第十五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終止營業,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設立申請批準程序,報告所在地的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並繳銷批準證書。
第十六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申請設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分支機構,應當依照本章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 業務
第十七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可以接受委托,代為辦理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訂艙、倉儲。
(二)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拚裝拆箱。
(三)國際多式聯運。
(四)國際快遞、私人信函除外。
(五)報關、報檢、報驗、保險。
(六)繕製有關單證,交付運費,結算、交付雜費。
(七)其它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應當在批準的業務經營範圍內,從事經活動。從事前款有關業務,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經有關主管機關注冊的,還應當向有關主管機關注冊。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之間也可以相互委托辦理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業務。
第十八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應當遵循安全、迅速、準確、節省、方便的經營方針,為進出口貨物的收貨人、發貨人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收費標準,並在其營業地點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必須使用經稅務機關核準的發票。
第二十一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資料。
第二十二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經營活動。
(二)出借、出租或者轉讓批準證書和有關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單證。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內改正的,可以撤銷其批準證書。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規定,擅自從事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取締非法經營活動,並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可以依法設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協會,協會依照其章程對人員進行協調指導、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