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1 / 3)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

(2000年11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5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確保廣播電視信號順利優質地播放和接收,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台、站(包括有線廣播電視台、站,下同)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的下列設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一)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包括天線、饋線、塔桅(杆)、地網、衛星發射天線及其附屬設備等;

(二)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包括電纜線路、光纜線路(以下統稱傳輸線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專用傳輸通路、微波站、衛星地麵接收設施、轉播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等;

(三)廣播電視信號監測設施,包括監測接收天線、饋線、塔桅(杆)、測向場強室及其附屬設備等。

傳輸廣播電視信號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網絡設施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設施的規劃和保護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並加強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廣播電視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管轄的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並采取措施,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的義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廣播電視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均有權製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五條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負責廣播電視設施的維護和保養,保證其正常運行。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廣播電視設施周圍設立保護標誌,標明保護要求。

第六條 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

(一)拆除或者損壞天線、饋線、地網以及天線場地的圍牆、圍網及其附屬設備、標誌物;

(二)在中波天線周圍250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外250米為計算起點興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高大建築;

(三)在短波天線前方500米範圍內種植成林樹木、堆放金屬物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外500米為計算起點興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高大建築;

(四)在功率300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線前方1000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外1000米為計算起點興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高大建築;

(五)在饋線兩側各3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在饋線兩側各5米範圍內種植樹木、種植高稈作物;

(六)在天線、塔桅(杆)周圍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錨安全的範圍內挖沙、取土、鑽探、打樁、傾倒腐蝕性物品。

第七條 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

(一)在標誌埋設地下傳輸線路兩側各5米和水下傳輸線路兩側各50米範圍內進行鋪設易燃易爆液(氣)體主管道、拋錨、拖錨、挖沙等施工作業;

(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屬設備、標誌物;

(三)在標誌埋設地下傳輸線路的地麵周圍1米範圍內種植根莖可能纏繞傳輸線路的植物、傾倒腐蝕性物品;

(四)樹木的頂端與架空傳輸線路的間距小於2米;

(五)在傳輸線路塔桅(杆)、拉線周圍1米範圍內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圍5米範圍內傾倒腐蝕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