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0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2號公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鐵路運輸和鐵路建設的順利進行,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鐵路,包括國家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
國家鐵路是指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管理的鐵路。
地方鐵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鐵路。
專用鐵路是指由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專為本企業或者本單位內部提供運輸服務的鐵路。
鐵路專用線是指由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與國家鐵路或者其他鐵路線路接軌的岔線。
第三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鐵路工作,對國家鐵路實行高度集中、統一指揮的運輸管理體製,對地方鐵路、專有鐵路和鐵路專用線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幫助。
國家鐵路運輸企業行使法律、行政法規授予的行政管理職能。
第四條 國家重點發展國家鐵路,大力扶持地方鐵路的發展。
第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必須堅持社會主義經營方向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改善經營管理,切實改進路風,提高運輸服務質量。
第六條 公民有愛護鐵路設施的義務。禁止任何人破壞鐵路設施,擾亂鐵路運輸的正常秩序。
第七條 鐵路沿線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助鐵路運輸企業保證鐵路運輸安全暢通,車站、列車秩序良好,鐵路設施完好和鐵路建設順利進行。
第八條 國家鐵路的技術管理規程,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製定,地方鐵路、專用鐵路的技術管理辦法,參照國家鐵路的技術管理規程製定。
第九條 國家鼓勵鐵路科學技術研究,提高鐵路科學技術水平。對在鐵路科學技術研究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鐵路運輸營業
第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證旅客和貨物運輸的安全,做到列車正點到達。
第十一條 鐵路運輸合同是明確鐵路運輸企業與旅客、托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旅客車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貨物運單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證旅客按車票載明的日期、車次乘車,並到達目的站。因鐵路運輸企業的責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車票載明的日期、車次乘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旅客的要求,退還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達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車。
第十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運輸服務工作,做到文明禮貌、熱情周到,保持車站和車廂內的清潔衛生,提供飲用開水,做好列車上的飲食供應工作。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對鐵路沿線環境的汙染。
第十四條 旅客乘車應當持有效車票。對無票乘車或者持失效車票乘車的,應當補收票款,並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責令下車。
第十五條 國家鐵路和地方鐵路根據發展生產、搞活流通的原則,安排貨物運輸計劃。
對搶險救災物資和國家規定需要優先運輸的其他物資,應予優先運輸。
地方鐵路運輸的物資需要經由國家鐵路運輸的,其運輸計劃應當納入國家鐵路的運輸計劃。
第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將貨物、包裹、行李運到目的站;逾期運到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支付違約金。
鐵路運輸企業逾期30日仍未將貨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貨人或者旅客的,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旅客有權按貨物、包裹、行李滅失向鐵路運輸企業要求賠償。
第十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或者損壞,承擔賠償責任:
(一)托運人或者旅客根據自願申請辦理保價運輸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價額。
(二)未按保價運輸承運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賠償限額;如果損失是由於鐵路運輸企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不適用賠償限額的規定,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托運人或者旅客根據自願可以向保險公司辦理貨物運輸保險,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托運人或者旅客根據自願,可以辦理保價運輸,也可以辦理貨物運輸保險;還可以既不辦理保價運輸,也不辦理貨物運輸保險。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辦理保價運輸或者貨物運輸保險。
第十八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貨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
(三)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旅客的過錯。
第十九條 托運人應當如實填報托運單,鐵路運輸企業有權對填報的貨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數量進行檢查。經檢查,申報與實際不符的,檢查費用由托運人承擔;申報與實際相符的,檢查費用由鐵路運輸企業承擔,因檢查對貨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損壞由鐵路運輸企業賠償。
托運人因申報不實而少交的運費和其他費用應當補交,鐵路運輸企業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加收運費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條 托運貨物需要包裝的,托運人應當按照國家包裝標準或者行業包裝標準包裝;沒有國家包裝標準或者行業包裝標準的,應當妥善包裝,使貨物在運輸途中不因包裝原因而受損壞。
鐵路運輸企業對承運的容易腐爛變質的貨物和活動物,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貨物、包裹、行李到站後,收貨人或者旅客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及時領取,並支付托運人未付或者少付的運費和其他費用;逾期領取的,收貨人或者旅客應當按照規定交付保管費。
第二十二條 自鐵路運輸企業發出領取貨物通知之日起滿30日仍無人領取的貨物,或者收貨人書麵通知鐵路運輸企業拒絕領取的貨物,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通知托運人,托運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作答複的,由鐵路運輸企業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保管等費用後尚有餘款的,應當退還托運人,無法退還、自變賣之日起180日內托運人又未領回的,上繳國庫。
自鐵路運輸企業發出領取通知之日起滿90日仍無人領取的包裹或者到站後滿90日仍無人領取的行李,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公告,公告滿90日仍無人領取的,可以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保管等費用後尚有餘款的,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旅客可以自變賣之日起180日內領回,逾期不領回的,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