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商主義分析(1 / 3)

重商主義分析

重商主義提出的富國兩大手段,雖是獎勵輸出和阻抑輸入,但對於某些特定商品,則所奉行的政策又似與此相反,即獎勵輸入和阻抑輸出。但據稱,其最後目標總是相同,即通過有利的貿易差額,使國家致富。它阻抑工業原料和職業用具的輸出,使我國商人處於有利地位,並使他們在外國市場上能以比其他各國貨物價格低的價格出售他們的貨物。它提出限製幾種價值不大的商品的輸出,使其他商品在數量和價值上都有大得多的輸出。它又提出獎勵工業原料的輸入,使我國人民能以較廉的價格把這些原料製成成品,從而防止製造品在數量和價值上較大的輸入。至少,在我國的法律全書中,我們不曾看到獎勵職業用具輸入的法令。製造業發展到相當高的程度的時候,職業用具的製作,就成為許多極重要製造業的目標。對這種工具的輸入給予任何獎勵,當然大大妨礙這些製造業者的利益。所以,這樣的輸入,不但不被獎勵,而且往往被禁止。例如,羊毛梳具,除了從愛爾蘭輸入,或作為破船貨物或捕獲貨物輸入,就依據愛德華四世第三年的法令而禁止了。伊麗莎白女王第三十九年,重申了這種禁令;此後的法令,繼續禁止,使此種禁止成為永久的禁止。

工業原料的輸入,有時得到免稅的獎勵,有時得到獎勵金。

羊毛從若幹國家輸入,棉花從一切國家輸入,生麻、大部分染料和大部分生皮從愛爾蘭或英領殖民地輸入,海豹皮從英領格林蘭漁場輸入,生鐵和鐵條從英領殖民地輸入,以及其他幾種工業原料輸入,若按正當手續呈報海關,即可得到免除一切課稅的獎勵。這種免稅條例,以及許多其他商業條例,也許都是我國商人和製造業者,出於私人利害關係,硬要立法當局製定的。但這些規定,是完全正當的、合理的;要是符合國家的需要,可把這種規定推廣到一切其他工業原料,那是一定有利於人民大眾的。

可是,由於大製造業者的貪欲,這種免稅,有時竟大大超過可正當地看作加工原料的範圍。喬治二世第二十四年第四十六號法令規定,外國黃麻織紗每輸入一磅,僅納輕微的稅一便士。先前,帆布麻織紗輸入一磅須納六便士,法國和荷蘭麻織紗輸入一磅須納一先令,一切普魯土產的麻織紗輸入一百磅須納二鎊十三先令四便士。但我國製造業者,仍不長久滿足於這樣的減稅。於是,喬治二世第二十九年第十五號法令,即規定輸出每碼價格不超過一先令六便士的不列顛和愛爾蘭麻布得領獎勵金的法令,免除了對黃麻織紗輸入所課輕微的稅。其實,由亞麻製成麻織紗的各種操作,比由麻織紗製成麻布的操作,需要使用大得多的勞動量。且不說亞麻栽種者和亞麻梳理者的勞動,要使一個織工有不斷的工作,至少須有三個或四個紡工;製造麻布所需要的全部勞動,有五分之四以上,是用在麻織紗製造上麵。而我國的紡工,都是可憐人,通常是婦女,散居國內各地,無依無靠。但我國大製造業者取利潤的方法,不是售賣紡工的製品,而是售賣織工的完全製品。他們的利益,在於以盡可能高的價格售賣完全製品,所以他們的利益,也在於以盡可能低的價格購買原材料。為使自己的貨物能以盡可能高的價格出售,他們硬要立法當局對他們自己的麻布的輸出,發給獎勵金,對一切外國麻布的輸入,課以高的關稅,對法國輸入的供國內消費的某幾種麻布,一律禁止。為要以盡可能低的價格購入貧紡工的製品,他們獎勵外國麻織紗輸入,使與本國出品競爭。他們一心一意要壓低自己所雇織工的工資,正如他們要壓低貧紡工所得一樣。所以,他們企圖提高完全製造品價格或減低原料價格,都不是為著勞動者的利益。重商主義所要獎勵的產業,都是有錢有勢的人所經營的產業。至於為貧苦人民的利益而經營的產業,卻往往被忽視、被壓抑。

麻布輸出獎勵金及外國麻織紗輸入免稅條例,頒布時原以十五年為期,以後經過二次延長,延續到今日,但將於1786年6月24日國會議期終結時滿期失效。

工業原料得享受獎勵金而輸入的,主要是從我國美洲殖民地輸入的原料。

最初發給的這類獎勵金,乃是在現世紀初葉,對美洲輸入的造船用品所發給的獎勵金。所謂造船用品,包括適於建造船桅、帆桁、牙檣的木材、大麻、柏油、鬆脂、鬆香油。但船桅木材輸入每噸二十先令的獎勵金,大麻輸入每噸六鎊的獎勵金,也推廣到蘇格蘭輸入英格蘭的船桅木材。這兩種獎勵金,按原有金額無變更地繼續發給,一直到滿期之時為止。即大麻輸入獎勵金,於1741年1月1日國會議期終結時滿期失效,船桅木材輸入獎勵金,於1781年6月24日國會議期終結時滿期失效。

柏油、鬆脂、鬆香油輸入獎勵金,在其繼續有效期間內,經過了若幹變更。原來,柏油和鬆脂每噸輸入得獎勵金四鎊;鬆香油每噸輸入得獎勵金三鎊。後來,柏油每噸輸入獎勵金四鎊,僅限於按特殊方法製造的柏油,其他的良好純潔的商用柏油,減為每噸四十四先令。鬆脂獎勵金減為每噸二十先令;鬆香油獎勵金減為每噸一鎊十先令。

按照時間的先後,第二次發給的工業原料輸入獎勵金,便是喬洽二世第二十一年第三十號法令對英國殖民地藍靛輸入所發給的獎勵金了。在殖民地的藍靛僅值上等法國藍靛價格的四分之三時,按這法令,領得了每磅六便士的獎勵金。這個獎勵金的發給,亦是有限期的,但曾經數次延期,並減至每磅四便士,將於1781年3月25日國會議期終結時滿期失效。

第三次發給的這一類獎勵金,乃是喬治三世第四年第二十六號法令對英國殖民地大麻或生亞麻輸入所發給的獎勵金了(在這期間,我國有時討好北美殖民地,有時和它爭執)。這個獎勵金,以二十一年為期,從1764年6月24日至1785年6月24日。每七年分為一期。第一期每噸獎勵金八鎊;第二期六鎊;第三期四鎊。蘇格蘭氣候不宜於種麻,雖亦種麻,但產量不多,品質較劣,故不得享受此種獎勵金。如果蘇格蘭亞麻輸入英格蘭,亦可得獎勵金,那對聯合王國南部本地的生產,就未免是太大的妨害了。

第四次發給的這一類獎勵金,乃是喬治三世第五年第四十五號法令對美洲木材輸入的獎勵金了。期限為九年,從1766年1月1日至1775年1月1日。每三年分為一期。第一期,每輸入好鬆板一百二十條,得獎勵金二十先令;其他方板每五十立方呎,得獎勵金十二先令。第二期,每輸入好鬆板一百二十條,得獎勵金十五先令;其他方板每五十立方呎,得獎勵金八先令。第三期,每輸入好鬆板一百二十條,得獎勵金十先令;其他方板每五十立方呎,得獎勵金五先令。

第五次發給的這一類獎勵金,乃是喬治三世第九年第三十八號法令,對英國殖民地生絲輸入的獎勵金了。限期二十一年,從1770年1月1日至1791年1月1日。每七年分為一期。第一期,每輸入生絲價值一百鎊,得獎勵金二十五鎊;第二期,得獎勵金二十鎊;第三期,得獎勵金十五鎊。但養蠶造絲,需要那麼多的手工,而在北美,工價又是那麼高,所以連這樣大的獎勵金,也不可能產生任何大的效果。

第六次發給的這一類獎勵金,乃是喬治三世第十一年第五十號法令,對英國殖民地酒桶、大桶、桶板、桶頭板輸入的獎勵金了。限期九年,從1772年1月1日至1781年1月1日。三年一期,第一期,輸入各物一定量,得獎勵金六鎊;第二期,得四鎊;第三期,得二鎊。

第七次即最後一次發給的這一類獎勵金,乃是喬治王世十九年第三十七號法令,對愛爾蘭大麻輸入的獎勵金了。限期為二十一年,即從1779年6月24日至1800年6月24日,每七年分為一期。這和美洲大麻及生亞麻輸入的獎勵金,全是一樣,而每一期的獎勵金標準,亦是一樣,但不象對美洲那樣,獎勵金不推廣到生亞麻。愛爾蘭生亞麻輸入的獎勵金,對不列顛這種物品的栽種,是太大的妨害了。在對愛爾蘭大麻輸入發給獎勵金時,不列顛議會和愛爾蘭議會之間的感情,並不比以前不列顛和美洲的感情好,但我們總希望,前者是在比後者更順適的情況下發給的。

同時,這幾種商品,若從美洲輸入,我們就給以獎勵金,若從任何其他國家輸入,我們即課以高的關稅。我國美洲殖民地的利害關係,與祖國的利害關係,被認為是一致的。他們的財富,被認為是我們的財富。據說輸到他們那裏去的貨幣,會由於貿易差額,全部回到我們這裏來,我們無論怎樣在他們身上用錢,亦不致使我們減少一個銅板。無論就那一點說,他們的都是我們所有,用錢在他們身上,等於用錢來增進我們自己的財產,對本國人民有利。這樣一個主義的愚妄,已為經驗所充分暴露,我們無須多說一句話來暴露它的愚妄。如果我國美洲殖民地,真是大不列顛的一部分,此種獎勵金便可認為是對生產的獎勵金,但依然要受這類獎勵金所要受的一切非難,但不受其他的非難。

工業原料的輸出,有時由於絕對禁止而受到妨礙,有時由於高的關稅而受到妨礙。

我國呢絨製造者,說服國會,使它相信,國家的繁榮,依存於他們這種業務的成功與推廣,他們在這一點上,比任何其他種類製造業者都更成功。他們不僅從絕對禁止外國呢絨輸入,取得了一種妨害消費者的獨占,而且從禁止活羊及羊毛輸出,取得了一種妨害牧羊者及羊毛生產者的獨占。我國保證歲入的法律,有許多被人適當地指斥說,對那些在法律未頒布前被認為無罪的行為科以嚴厲處罰,實過於苛酷。但我們敢說,連最苛酷的歲入法律,與我國商人和製造業者吵吵鬧鬧地硬要國會頒布,以支持他們那種荒謬的、不正當的獨占權的某幾種法律比較,亦會使人覺得平和寬大。象德拉科的法律一樣,支持那種獨占權的法律,可以說是用血寫成的。

伊麗莎白第八年第三號法令規定,輸出綿羊、小羊、公羊老,初犯沒收其全部貨物,監禁一年,在某一市日,截斷其左手,釘在市鎮上示眾;再犯,即宣告為重罪犯人,判處死刑。此法律的目的,在於防止我國的羊種在外國繁殖。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第十八號法令,又宣布輸出羊毛亦犯重罪,輸出者須受重犯罪人那樣的刑罰,貨物亦被沒收。

為著國家的人道名譽,我們希望這兩種法律都不實施。第一種,據我們所知,雖至今尚未明令撤除,法學家霍金斯認為至今還是有效,但那法律,也許在查理二世第十二年第三十二號法令第三節中,實際被取消了。查理二世的法令,雖沒有明白取消前法令所規定的刑罰,卻規定了一種新刑罰,即凡輸出或企圖輸出羊一頭,科罰金二十先令,並沒收這頭羊及其所有者對船隻的部分所有權。第二種法律,則由威廉三世第七年、第八年第二十八號法令第四節明白撤廢了。這法令宣稱:“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頒布的禁止羊毛輸出法令,把羊毛輸出看做重罪。因為刑罰過於苛重,犯罪者的控訴,未能按法辦理。該法令關於該犯罪行為定為重罪一節,著即明令撤銷,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