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新製度對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核算的改進及不足(1 / 2)

新製度對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核算的改進及不足

財會探索

作者:晁梅文

【摘要】原《事業單位會計製度》對固定資產核算方法給國有資產管理和會計核算造成了一定的困難,已難於滿足各方麵的需要。2012年12月19日頒布的《事業單位會計製度》在固定資產核算的確認、計量等方麵都做了調整,本文通過新舊製度固定資產核算的對比,提出了新製度對固定資產核算的改進及其意義,同時提出了新製度在執行中存在的一些不足。

【關鍵詞】事業單位會計製度 固定資產 核算 改進

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是保障事業單位正常運行的重要物質基礎。加強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核算,對優化資產合理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率,使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有重要的意義。原《事業單位會計製度》(以下簡稱“舊製度”)對固定資產核算采用曆史成本計價、不計提折舊與減值準備等規定,使得財務賬麵價值越來越背離實際價值,無法如實反映固定資產在報告時點的實際價值,不能提供固定資產在報告期間的損耗信息,進而給國有資產管理和會計核算造成了一定的困難。基於此,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事業單位會計製度》(以下簡稱“新製度”)引入了固定資產核算的相關改革舉措和改進辦法,從而為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核算提供了新的依據,提高了事業單位會計信息質量。

一、新製度對固定資產核算的改進及其意義

(一)調整了固定資產的分類

新製度將固定資產分為六類,即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物、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將舊製度中的“房屋和建築物”調整為“房屋及構築物”把房屋的附屬設施包含到“房屋及構築物”中;將“一般設備”調整為“通用設備”反映設備的通用性;將“圖書”調整為“圖書、檔案”,把“檔案”歸入固定資產範疇;將 “其他固定資產”調整為“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新製度對固定資產的核算做了適當的擴充,分類更加細化,更加科學完整,不僅與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類別相對應,也更符合會計工作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也便於財務人員理解和應用。

(二)提高了固定資產價值標準

新製度調整了固定資產價值標準,固定資產是指事業單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1000元(專用設備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然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期限超過一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和管理。這一標準將原製度中的固定資產標準有所提高,將一般設備由原來的500元調增為1000元;將專用設備由原來的800元調增為1500元,新的價值標準更符合當前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狀況。

(三)引入了“累計折舊”科目

按照舊製度的規定,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使得固定資產在處置之前一直按照原值記錄和列示,無法如實反映固定資產在報告時點的實際價值,不能提供固定資產在報告期間的損耗信息,進而不利於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與核算。新製度規定,事業單位除文物和陳列品、動植物、圖書和檔案、名義金額計量資產以外的固定資產均計提折舊,並采用了“虛提”折舊的模式,即在計提折舊時衝減“非流動資產基金”,而非計入支出或費用。新製度的這一處理兼顧了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雙重需要,既不影響事業單位支出的預算口徑,又有利於反映資產隨著時間推移和使用程度發生的價值損耗情況,促進事業單位落實“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資產管理理念和原則,為事業單位進行內部成本核算提供會計數據支持。

(四)明確了固定資產後續支出的會計核算

新製度規定,事業單位為增加固定資產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年限而發生的改建、擴建或修繕支出以及安裝設備而發生的各種建築、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時轉入“固定資產”科目,這樣能完整地提供工程建造的全部成本,便於編製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確定交付使用資產的價值,以利於控製項目建設成本,為固定資產後繼支出計量提供了有效保障。

(五)規定了固定資產處置的賬務處理

原製度沒有設置核算資產處置的科目,規定因出售、報廢、毀損及盤虧等原因減少的固定資產,經批準實際轉出時,直接按減少的固定資產原值,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在固定資產處置過程中,事業單位收到的變價收入以及發生的清理費用都列入“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這樣的處理方法使固定資產價值的變動得不到正確的反應,有違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性原則,而且因為缺乏必要的會計核算和監督,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的處置較為寬鬆,可能使固定資產提前報廢和低價處置,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新製度增設“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用以核算事業單位待處置資產的價值及處置損益。在報經批準前,先轉入“待處置資產損溢——處置資產價值”科目;報經批準予以處置時,調減“非流動資產基金”;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處置費用和處置淨收入分別計入“待處置資產損益——處置淨收入”科目的借貸方;處置完畢後,按照處置收入扣除相關處置費用後的淨收入轉入“應繳國庫款”科目。通過對比分析,舊製度關於固定資產處置的規定,未對擬出售、報廢等資產的賬務處理作出規定,僅僅在發生處置行為後才對清理結果登記入賬,而且未對固定資產淨值進行反映。新製度通過“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在固定資產處置申請得到批準前,注銷固定資產賬麵價值。這樣做的優點就在於反映了固定資產處置的整個過程,同時也反映了處置結果。更準確、可靠的傳遞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處置狀態以及處置核算的結果。通過增設“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增加了會計實務固定資產處理過程的核算與監督,規範了固定資產處置的流程;固定資產處置完畢後,處置淨收入轉入“應繳國庫款”,符合財政“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辦法,切斷了事業單位與處置收入的利益關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預防和治理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