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1 / 3)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95年5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預備役軍官製度,完善國家武裝力量動員體製,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根據憲法和兵役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預備役軍官是被確定為人民解放軍預備役排級以上職務等級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等級,被授予相應的預備役軍官軍銜,並經兵役機關登記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條 預備役軍官按照職務性質分為軍事軍官、政治軍官、後勤軍官和專業技術軍官。

軍官預備役按照平時管理和戰時動員的需要,分為兩類:在預備役部隊任職的和預編到現役部隊的預備役軍官為第一類軍官預備役;其他預備役軍官為第二類軍官預備役。

第四條 全國的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主管。

大軍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政治部負責本區域的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以下統稱縣人民武裝部)負責本行政區域預備役軍官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預備役軍官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預備役軍官所在的工作單位,應當支持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履行其他兵役義務,協助做好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

第七條 預備役軍官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以及軍隊的有關規章、製度,參加軍事訓練和軍事勤務活動,接受政治教育,增強組織指揮能力和專業技能,隨時準備應召服現役。

第八條 國家依法保障預備役軍官的合法權益。

預備役軍官享有本法規定的因服軍官預備役而產生的權利,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九條 對在履行兵役義務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預備役軍官,應當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給予嘉獎、記功或者授予榮譽稱號。

對在預備役軍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預備役軍官的來源和選拔

第十條 預備役軍官從下列人員中選拔:

(一)退出現役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二)退出現役的士兵;

(三)人民武裝幹部和民兵幹部;

(四)非軍事的高等學校畢業學生;

(五)符合預備役軍官基本條件的其他公民。

第十一條 預備役軍官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忠於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三)符合本法規定的服軍官預備役的年齡;

(四)退出現役或者接受過軍事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具有與其職務相應的科學文化知識、組織指揮能力或者專業技能;

(五)身體健康。

第十二條 選拔預備役軍官的計劃,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從退出現役的軍官和文職幹部中選拔的預備役軍官,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提出轉服軍官預備役的意見,按照規定的權限批準後,到安置地的縣人民武裝部辦理預備役軍官登記。

從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人員中選拔預備役軍官,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基層人民武裝部或者所在單位按照上級下達的計劃和規定的條件推薦;

(二)縣人民武裝部審核確認人選;

(三)承訓單位組織培訓;

(四)按照規定的權限審批;

(五)縣人民武裝部辦理預備役軍官登記。

第三章 預備役軍官的職務等級和職務

第十四條 預備役軍事、政治、後勤軍官的職務等級設置為:正師職、副師職、正團職、副團職、正營職、副營職、正連職、副連職、排職。

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的職務等級設置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初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五條 對被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人員,應當確定職務等級。

退出現役轉服軍官預備役的人員,其職務等級的確定依照現役軍官相應職務等級的任免權限辦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服軍官預備役的人員,其職務等級的確定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批準:

(一)師級軍官職務等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等級的確定,由大軍區級單位正職首長批準;

(二)團級軍官職務等級和中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等級的確定,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正職首長批準;

(三)營級以下軍官職務等級和初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等級的確定,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師級單位正職首長批準。

第十六條 在預備役部隊和預編到現役部隊任職的預備役軍官,除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確定職務等級外,其職務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任免:

(一)營級以上軍官職務和高級、中級、初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的任免權限,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二)正連職、副連職、排職軍官職務,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團級單位正職首長任免。

第十七條 對預備役軍官應當進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預備役軍官所在部隊或者兵役機關會同地方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作為任免預備役軍官職務的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