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標。招標人在預先公布的時間和地點,當眾開啟密封的投標文件,宣讀內容,允許在場的投標人作記錄或錄音。開標後,投標人不得更改投標內容。開標是對外公開標書內容,以保證招標工作公正進行的一種形式,並不當場確定中標人。
評標和決標。除價格條件外,技術質量、工程進度或交貨期,以及所提供的服務等各方麵的條件都將影響投標的優劣。招標人必須對投標進行審核、比較,然後擇優確定中標人選。其主要工作如下:(1)審查投標文件。其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計算是否正確,技術是否可行等。(2)比較投標人的交易條件,可逐項打分或集體評議或投票表決,以確定中標人選。初步確定的中標人選,可以是一個或若幹個替補人選。(3)對中標人選進行資格複審。如果第一中標人經複審合格,即成為該次招標的中標人選。否則依次複審替補中標人選。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招標人可宣布招標失敗,重新組織第二輪招標:參加投標人太少,缺乏競爭性所有投標書和招標要求不符;投標價格均明顯超過國際市場平均價格。
中標簽約。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以書麵通知中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招標人所在地簽訂合同,並繳納履約保證金或以銀行保函作履約擔保。
拍賣
拍賣(Auction)是一種通過眾多買主的競價,實現現貨交易的式。國際貿易中采用拍賣方式進行交易的商品,是一些品質難以標準化或難以久存,或傳統上有拍賣習慣的商品,如裘皮、木材、茶葉、水果、花卉、羊毛以及藝術品等。
A.基本概念
拍賣是專門經營拍賣業務的拍賣行接受貨主的委托,在規定時間和地點,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規則,將貨物公開展示,由買主出價競購,把貨物賣給出價最高的買主。
B.拍賣的競價方式
增價拍賣。這是最常見的一種拍賣方式。拍賣時,由拍賣人宣布預定的最低價,然後竟買者相繼出價競購。拍賣行可規定每次加價的金額限度。至某一價格,經拍賣人三次提示而無人加價時,則為最高價,由拍賣人擊槌表示成交。按拍賣章程規定,在拍賣人落樣前,叫價人可以撤銷出價;如果貨主與拍賣人事先商定了最低限價,而竟買人的叫價低於該價,拍賣人可終止拍賣。
減價拍賣。又稱荷蘭式拍賣,源於世界上最大的荷蘭花卉拍賣市場,由拍賣人先開出最高價格,然後漸次降低價格,直到有人表示接受,即達成交易。這種拍賣方式買主之間無反複競價的過程,且買主一旦表示接受,不能再行撤銷。由於減價拍賣成交迅速,特別適合於數量大,批次多的鮮活商品。
密封遞價拍賣。又稱招標式拍賣。由買主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密封的報價單(也稱標書)遞交拍賣人,由拍賣人選擇買主。這種拍賣方式,和上述兩種方式相比較,有以下兩個特點:一是除價格條件外,還可能有其他交易條件需要考慮:二是可以采取公開開標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公開開標方式。拍賣大型設施或數量較大的庫存物資或政府罰沒物資時,可能采用這種方式。
C.拍賣的一般程序
準備階段。貨主與拍賣行達成拍賣協議,規定貨物品種和數量、交貨方式與時間、限定價格以及傭金等事項。貨主把貨物運至拍賣地點,存放於拍賣人指定的倉庫由拍賣人進行分類、分批編號。拍賣人印發拍品目錄,並刊登拍賣通告。買主在正式拍賣前可至存放拍賣商品的倉庫查看貨物,必要時可抽取樣品供分析測試。
正式拍賣。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按拍品目錄規定的順序逐批拍賣。以增價方式拍賣,買方出價相當於要約,拍賣人落期相當於承諾。在落槌之前,買方有權撤銷出價,賣方也有權撤回拍賣商品。以減價方式拍賣,拍賣人報價相當於要約,而買方一旦表示接受,即為承諾,交易成立,雙方均受約束。
付款和交貨。成交後,買方簽署成交確認書,並支付部分貨款作定金,待買方付清全部貨款後,拍賣行開出提貨單,買方憑單提貨。拍賣行從貨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傭金,作為提供拍賣服務的報酬,並扣除按合同應由貨主承擔的費用後,將貸款交付貨主。
D.拍賣的注意事項
關於商品的品質。由於參加拍賣的商品往往難以用具體規格加以描述,且買主在拍賣前有權查驗貨物,拍賣行通常在拍賣章程中規定“賣方對品質概不負責”,所以,拍賣後買方對商品沒有複驗權,也不存在索賠的問題。對於某些貨物可能存在隱蔽的缺陷,憑一般的查驗手段難以發現,有的拍賣章程中也規定了買方的索賠期限。
關於公開和公平的原則。拍賣和招標投標一祥,是一種按公平競爭的原則,進行公開交易的貿易方式。為保證公開和公平的原則不被違反,拍賣行製定了拍賣章程。買賣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買方不得互相串通,以壓低報價;賣方也不得由代理人出價競買,以哄抬價格、這些均構成違規違法行為。
對外加工裝配貿易
加工裝配貿易的形式和特點
A.基本概念
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是一種委托加工的貿易方式。由國外委托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輔料、零部件、元器隊、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必要時提供設備,由承接方企業按委托方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委托方在國外銷售,承接方收取工繳費、對於委托方提供的設備價款,可結合補償貿易的做法,以勞務所得的工繳費抵償。
B.加工裝配貿易的形式
全部來料來件的加工裝配。國外委托方提供全部原輔材料和元器件,由承接方企業加工後,將成品交國外委托方,製件和成品均不計價,承接方按合同收取工繳費。
部分來料來件的加工裝配。國外委托方要求加工裝配的成品中有部分料件需由承接方提供,政承接方除收取工繳費外,還應收取所提供的料件的價款。
對口合同,各作各價。國外委托方和承接方簽署兩份對口合同。一份是委托方提供的原輔材料和元器件的銷售合同,一份是承接方出口成品的合同。對於全部來料來件,兩份合同的差價即為工繳費,對於部分來料來件,兩份合同的差價,既包括工繳費,也包括國內承接方所提供的料件的價款、以對口合同方式進行的加工裝配貿易,必須在合同中表明。承接方無需支付外彙。
C.加工裝配貿易和進料加工貿易的區別
這兩種加工貿易的共同之處在於原材料和元器件來自國外,加工後成品也銷往國外市場。但兩者有本質上的區別:
進料加工貿易中,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是兩筆獨立的交易,進料加工的企業需自籌資金從國外購入料件,然後自行向國外市場銷售,而裝配加工貿易則進、出為一筆交易的兩個方麵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權均同委托方所有,承接方元需支付進口費用也不承擔銷售風險。
進料加工貿易中,企業所獲得的是出口成品的利潤,利潤的大小取決於出口成品的市場行情、而加工裝配貿易,承接方收取的是工繳費,工繳費的大小以勞動力的費用,即工資水平作為核算基礎。兩者相比,進料加工貿易的收益大於加工裝配貿易,但風險也較大。
c.進料加工貿易,企業有自主權,根據自身的技術、設備和生產能力,選擇市場上所適銷商品進料加工。而加工裝配貿易,則由委托方控製生產的品種、數量和銷售地區。
D.加工裝配業務的作用
加工裝配業務,對於委托方來說,是利用承接方的勞務,降低產品成本,對於承接方來說,則是以商品為載體的一種勞務輸出。
我國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把對外加工裝配業務作為利用外資的一種形式,在政策上加以保護和支持,因而發展迅速。加工裝配貿易額,在我國進出口總額中,已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應該說,這一貿易方式,在增加就業機會,繁榮地方經濟和推動出口貿易方麵,起了很大的作用。
目前承接對外加工裝配貿易的企業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承接方為我國企業或合資企業,和委托方之間是單純的委托加工關係,通過承接加工業務,企業得以利用國外資金,發揮生產潛力,擴大出口,增加收入,並能獲得國際市場信息,加快產品升級換代,改善管理水平和改進工藝技術。另一種是國外委托方在國內直接投資設廠,然後以委托加工裝配的方式充分利用我國的政策優惠和低廉的勞動力,獲利豐厚,並一定程度上與我國原來的出口貿易爭奪市場。盡管目前這種“前店後廠”的方式對發展我國經濟利大於弊。但從長遠來看,把這一利用外資方式,用政策導向技術密集型和成本密集型產業,並加強稅務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加工裝配合同的主要內容
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是一種勞務貿易,有關合同的當事人是委托方和承接方。與一般貨物買賣合同有許多不同之處,其主要內容如下。
A.合同標的
買賣合同的標的是商品,而加工裝配合同的標的是勞務,即為將原材料和元器件加工裝配成指定的產品而付出的勞動以及一定的技術或工藝。
為了說明標的——所提供的勞務的性質,應具體規定加工裝配業務的內容和要求。
B.對來料來件的規定
料件是實現提供勞務的物質基礎,合同中應規定料件的品質、數量,還必須規定委托方送交製件的時間、地點。為了明確責任,對委托方不能按質、按量、按時提供料件的情況,應在合同中規定處理方法。
C.已對交付成品的規定
委托方對成品的品質規格均作嚴格規定,對交貨數量和交貨期限合同中也有明確規定、如承接方不能按合同規定交付成品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D.關於耗料車和殘次品率的規定
耗料率指單位產品消耗原材料或元器件的數額。殘次品率指不合格產品在全部產品中所占比率。這兩項指標,與產品成本直接相關,又受到加工方的技術水平和生產條件的限製,所以雙方應協商規定一個合理的標準,超過規定的比率,應由加工方承擔責任。
E.關於工繳費的規定
加工裝配業務本質上是一種勞務貿易,工繳費即體現了勞務的價值。工繳費的規定,應以國際勞務價格作為參照標準、對我國來說,則以東南亞地區的工資水平作為計算標準,參照加工企業所提供的勞務質量和生產效率,計收的工繳費應既有利可圖。又有競爭力。
F.運輸和保險
在加工裝配貿易過程中,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權不轉移,始終為委托方所有。因而,原則上運輸和保險的責任由委托方承擔。在具體業務中,對出口成品的運輸和保險,以及料件進口和存倉的保險,均可由承接方代辦,費用由委托方另行支付或者計入工繳費內。
G.付款方式
委托方向承接方支付工繳費的方式有兩種:
料件和成品均不計價,由委托方通過信用證或彙付方式,向承接方支付工繳費。
料件和成品分別計價,其差額即為工繳費,對此承接方應掌握“先收後付”的原則。具體的做法可以采用(l)料件用D/A,成品用D/P即期;(2)料件用D/A,成品用即期信用證;(3)對開信用證方式,料件用遠期信用證,成品用即期信用證。必須注意遠期和即期的時間間隔應考慮加工全過程所需時間以保證先收妥成品貨款,再支付料件貨款。
我國對加工裝配貿易的管理
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是一種勞務貿易,有關合同的當事人是委托方和承接方。與一般貨物買賣合同有許多不同之處,其主要內容如下。
A.合同報批
對外加工裝配合同,須經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務院有關部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外經貿部門、或由它們授權的機關審批。報批時應填寫“加工裝配貿易申報表”一式四份,並附合同副本。
B.海關登記備案
自合同批準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海關提交批準文件和合同副本,如有必要,應隨附料、件和設備清單。經審核後,由海關核發“對外加工裝配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其進出口貨物憑“登記手冊”辦理報關手續。對沒有辦理“登記注冊”的單位,其進出口貨物,海關不於放行。
C.進出口貨物的監管
料件、設備和成品進出口時,有關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填寫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一式四份和發票、裝箱單等有關單證,以及“登記手冊”向進出口地海關申報。海關接受申報後,經查驗認可後放行。加工裝配貿易進口的料件,屬海關保稅貨物。自進口之日起至加工成成品出口之日止,應接受海關監管,有關單位必須將進口料件的使用和加工成品出口的情況列入海關認可的專門賬冊,海關有權隨時檢查。
D.核銷
加工裝配合同執行完成之後,有關單位應於最後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一個月內,持“登記手冊”和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對剩餘的料件,根據不同情況予以征、免稅。
若進口料、件或成品因種種原因轉為內銷,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和海關核準,並按一般進口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