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
關於出口集裝箱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
1998年4月6日國稅發[1998]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接中國集裝箱工業協會《關於解決國際海運集裝箱出口報關、材料核銷問題的函》(中集協[1997]12號)稱,由於新造集裝箱是在需方指定堆場交貨結算,在其出口時不是作為一般貨物報關,而是作為包裝物和運輸工具隨貨物一起出口。海關以集裝箱送至堆場並驗核相關單據後,辦理核銷並簽發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因無法填寫運輸工具名稱、航次和離境日期,稅務機關不辦理退稅。因此,中國集裝箱協會要求對出口集裝箱報關單的出具及退稅問題予以解決。經研究,考慮到集裝箱出口方式的特殊性,現對企業生產出口集裝箱辦理退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自1998年1月1日起,海關對用於出口的新造集裝箱,在生產企業按規定運抵指定堆場並持有關單證辦理報關和出口核銷手續後,可簽發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報關單不填寫運輸工具名稱、航次和離境日期,僅注明堆場名稱。
二、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憑海關簽發的上述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和其它退稅憑證,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集裝箱退稅手續。
三、對1998年以前已出口的集裝箱,企業可持有關單證一次性向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海關審核後簽發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企業持該報關單和其它退稅憑證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企業向海關申請辦理1998年以前已出口集裝箱退稅專用報關單時間截止到1998年10月30日。
關於提高紡織原料及製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1998年2月12日財稅字[1998]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將紡織行業作為國有企業改革和解困突破口的指示精神,增強我國紡織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將紡織原料及製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紡織原料及製品的範圍1、毛紗、麻紗(不包括廢紗)、生絲(不包括廢絲)、純棉紗、化纖紗及各類混紡紗;2、印染布、坯布、紗布;3、針織品;4、地毯;5、各類以紡織原料製成的服裝。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具體實施時間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注明的海關離境日期為準]。對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並已辦妥退稅手續的上述各類紡織品,可不作調整;其他雖已出口但尚未辦理退稅手續的上述各類紡織品,一律按本通知規定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關於加強出口產品退稅管理的聯合通知
為了正確貫徹出口退稅政策,支持外貿發展,進一步加強出口退稅管理,堵塞漏洞,保障出口退稅工作的順利進行,現根據國務院指示精神,經我們共同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強出口退稅計劃管理
(一)出口退稅實行與出口企業出口創彙任務、上繳中央外彙任務掛勾的辦法。上述任務以經貿部下達的計劃和超計劃為準,未經經貿部批準的超計劃出口,中央不予退稅。出口企業要認真編報出口退稅計劃,主管部門應及時審核彙總上報。
(二)全國年度出口退稅計劃按國家預算確定的指標執行,並按經貿部批準的超計劃出口調整。超過國家預算時,由財政部、經貿部、國家稅務局協商報國務院決定。分季度的出口退稅計劃由國家稅務局與經貿部確定。
(三)國家稅務局、經貿部根據國家下達的出口計劃、年度總退稅指標和稅收等有關情況,核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及中央外貿(工貿)企業出口退稅的年度和季度計劃,分別下達各地稅務局(直屬進出口稅收管理處)、經貿委(廳、局)、各外貿(工貿)總公司和中央金庫各分金庫執行,並抄送財政部。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直屬進出口稅收管理處)、經貿委(廳、局)應根據國家稅務局、經貿部下達的出口退稅計劃,共同核定市、縣和各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計劃,並抄送當地財政廳(局)、中央金庫各有關分支金庫。不承擔國家出口計劃的企業,原則上不核定出口退稅計劃。
(五)各地區和各外貿(工貿)總公司應當努力完成國家下達的出口計劃,實行出口退稅與國家下達的出口計劃掛勾,按季進行考核的辦法。凡上季度未完成出口計劃的,國家稅務局、經貿部將相應扣減其下季度的出口退稅計劃。各地區、各外貿(工貿)總公司對當地或所屬出口企業如何考核、掛勾,由各地區稅務局(直屬進出口稅收管理處)、經貿委(廳、局)和各外貿(工貿)總公司製定辦法,並報國家稅務局、經貿部備案。
(六)按企業核定出口退稅計劃後,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在核定的計劃內嚴格按照出口退稅的政策規定進行審核並及時辦理退稅。既不準在企業退稅計劃未退完的情況下將不該退稅的產品予以退稅,也不得將該退稅的產品不予退稅。擅自批準超計劃退稅的,上級財政、稅務部門應責令其改正,並在財政決算時,從該地區財政收入中扣回。情節嚴重的,要追究領導者的責任。
(七)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門在經貿部下達的出口計劃和經貿部批準的超計劃出口之外,增加出口企業出口任務的,可由當地政府和財政部門酌情對這部分新增出口產品安排一定數額的出口退稅計劃,由地方財政負擔。實行各種財政包幹體製的地區,可直接從地方預算收入中退付;實行總額分成體製的地區,年度中可先從地方預算收入中退付,年終結算時,由中央按分成比例扣回。無論實行何種體製的地區,均不得從中央金庫退稅。國家和地方政府批準增加出口退稅計劃,應及時通知有關稅務機關和銀行部門,按照上述規定,分別由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退付。
(八)中央金庫和各分支金庫對出口退稅計劃的執行負有監督責任。各級國庫在審查辦理退稅時,應要求批準機關提供有關文件或退庫申請書。凡當地稅務機關或出口企業超計劃辦理退稅或違反有關規定退稅的,中央金庫和各分支金庫一律不予退付。
二、嚴格退稅憑證管理,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一)出口企業申請退稅,必須提供海關蓋有“驗訖章”的產品出口報關單、出口銷售發票、出口產品購進發票和銀行的出口結彙水單。稅務機關必須認真按照國家稅務局、經貿部、海關總署聯合製定的《出口產品退稅審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認真審核無誤後,才能辦理退稅。
(二)申請出口退稅的企業,應當具有出口經營權並承擔出口創彙任務。工業企業委托具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自產產品,準予退稅。其他沒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不予退稅。
(三)對企業申報出口的高稅率產品(具體品名見“海關對出口退稅報關單管理辦法”),經海關審核後,將該項產品的出口退稅報關單加封後交出口企業帶交企業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拆封登記,然後交出口企業辦理退稅。
(四)出口企業申請出口產品退稅應提供銀行出具的結彙水單,並由出口企業每半年提供一次經當地外彙管理部門出具的“已核銷”證明(具體辦法有關部門另行製定)。
(五)改進對高稅率產品和貴重產品的出口退稅管理。凡由經貿部批準的外貿公司經營出口的機械手表(包括機芯)、化妝品、橡膠製品、黃金首飾、珠寶玉石、水貂皮、魚翅、燕窩、鮑魚、海參、魚唇、幹貝等產品,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直屬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審批退稅。未批準的企業經營出口的不予退稅。
(六)出口退稅必須有專門機構管理。各地稅務機關尚未按照國家稅務局的規定,設立出口退稅管理機構的,要報請當地政府和編製部門批準,盡快設立出口退稅管理機構,並按照工作需要配備專職人員。凡不按規定設立出口退稅專門機構的地方,不能辦理出口退稅。各級經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出口退稅業務量的情況設立出口退稅稽核組或專職稽核員,負責監督檢查出口企業執行退稅政策規定的情況。出口企業必須將退稅申請表和有關憑證先送經貿主管部門稽核員審核簽章後,再送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否則,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各出口企業必須設專職的辦理出口退稅的人員。辦稅員應經稅務部門培訓並發給結業證書後,方可辦理出口退稅。辦稅員要相對穩定,遇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為稅員時,應事先通知稅務部門,並經培訓和確認。非專職辦稅員,一律不得辦理退稅。
三、嚴厲查處出口退稅違章行為
(一)出口企業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條例》處理,除令其限期糾正外,處以人民幣5000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的;未按規定申報出口產品退稅鑒定的;未按規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關出口退稅帳冊、票證的;拒絕稅務機關檢查和提供退稅資料、憑證的。
(二)由於出口企業過失而造成實際退稅款大於應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令其限期退回多退稅款。逾期不退的,從限期期滿之日起,依多退稅款額按日加收5‰的占用金。
(三)出口企業虛報出口產品價格和采取偽造、塗改、賄賂或其他非法手段騙取退稅的。除令其限期補交所騙稅款外,還應處以所騙稅款五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指使、授意、慫恿騙稅行為者,處以人民幣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退稅情節嚴重的出口企業,除按上款規定處罰外,可由國家稅務局批準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稅權。在停止退稅期間出口的產品,不論其是自營出口還是代理出口,一律不予退稅和停開“代理出口產品證明”。出口企業騙取退稅數額較大或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經貿部撤消其出口經營權。
(四)對為出口企業非法提供或開具假發票或其他假退稅憑證的,按其非法所得處以5倍以下罰款。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並造成出口企業騙取稅款的,應從重處罰或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追回的多退稅款和企業騙取的退稅,應按照所退稅款的科目和級次交入國庫。對收取的占用金和罰款,應以“占用稅收稅款滯納金、補稅罰款收入”科目交入地方金庫。本通知從1991年1月1日起實行。
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特對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退還或免征規定如下:
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做銷售後,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下列企業的貨物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彙的貨物。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建築材料;
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來料加工複出口的貨物;
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卷煙;
軍品以及軍隊係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
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辦理退稅。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的免(退)稅規定另行下達。
除經國家批準屬於進料加工複出口貿易外,下列出口貨物不予退還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原油;
援外出口貨物;
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
糖。
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貨物後,不論是內銷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稅。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準予以扣除或退稅。
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製品、魚網魚具、鬆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製品。
對出口原高稅率貨物和貴重貨物,仍按《國家稅務局、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明確部分出口企業出口高稅率產品和貴重產品準予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2]07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非指定企業出口原高稅率貨物和貴重貨物不得辦理退稅。
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依進項稅額計算。具體計算方法為:
出口企業將出口貨物單獨設立庫存帳和銷售帳記載的,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和稅額計算。
對庫存和銷售均采用加權平均價核算的企業,也可按適用不同稅率的貨物分別依下列公式計算:
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稅率
出口企業兼營內銷和出口貨物且其出口貨物不能單獨設帳核算的,應先對內銷貨物計算銷項稅額並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後,再依下列公式計算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
銷項金額×稅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應退稅款=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銷項金額×稅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應退稅額=銷項金額×稅率
結轉下期抵扣進項稅額=當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一應退稅額銷項金額是指依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外彙牌價計算的人民幣金額。稅率是指計算該項貨物退稅的稅率。
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特準退稅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應按下列公式計算確定:
進項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的)銷售金額/1+征收率]×退稅率
其他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依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的增值稅稅額計算確定。
外貿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貨物的應退消費稅稅款,凡屬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貨物應依外貿企業從工廠購進貨物時征收消費稅的價格計算。凡屬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貨物應依貨物購進和報關出口的數量計算。其計算退稅的公式為:
應退消費稅稅款=出口貨物的工廠銷售額(出口數量)×稅率(單位稅額)
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消費稅應稅貨物,依據其實際出口數量予以免征。
出口貨物的銷售金額,進項金額及稅額明顯偏高而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拒絕辦理退稅或免稅。
計算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款的稅率,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倒》規定的17%和13%稅率執行。對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特準退稅的貨物依6%退稅率執行,從農業生產者直接購進的免稅農產品不辦理退稅。
計算出口貨物應退消費稅稅款的稅率或單位稅額,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