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和WTO(續)(1 / 3)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和WTO(續)

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

一、烏拉圭回合的發動

關貿總協定於1985年9月召開特別締約方大會,專門研討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會議代表一致認為,新一輪談判應旨在遏製和消除保護主義,維護並加強多邊貿易體製,改善國際貿易環境,促進貿易自由化的發展,會議的中心議題集中在是否應將服務貿易納入國際多邊貿易體製以及服務貿易與傳統議題的關係上。經過各方反複協商和達成協議,宣告新一輪談判籌備工作開始。為審議新一輪談判的內容和方式,專門成立一個高級官員小組。1985年11月底關貿總協定召開第41屆締約國大會,正式成立新一輪談判籌備委員會。籌委會耗時4個月,完成了對談判有可能涉及的30多個議題的審議工作,草擬了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宣言,終於在1986年9月15日在烏拉圭埃斯特角城舉行關貿總協定締約國部長級會議,決定發動第八輪多邊貿易談判,即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簡稱烏拉圭回合。參加會議的國家和地區達到123個。我國政府派代表團出席了會議並獲得了全麵參加這一輪各項議題談判的資格,成為烏拉圭回合談判的參加國。

二、烏拉圭回合的目標和議題

(一)烏拉圭回合的目標

1986的9月15日至20日在烏拉圭埃斯特角城舉行的締約方部長會議上,通過了《烏拉圭回合部長宣言》。宣言中提出,每個參加方在承諾維持現狀和逐步回退的前提下,力求達到以下目的:製止和扭轉保護主義,消除貿易扭曲現象;維護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和促進關貿總協定的目標;建立一個更加開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邊貿易體製。

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應實現下列具體目標:

1.為了所有締約國的利益特別是欠發達締約國的利益,進一步放寬和擴大世界貿易,包括通過減少和取消關稅、數量限製和其他非關稅措施與壁壘來改善進入市場的條件。

2.加強關貿總協定的作用,改善建立在關貿總協定原則和規則基礎上的多邊貿易體製,把更大範圍的世界貿易置於統一的、有效的和可實施的多邊規則之下。

3.增加關貿總協定體製對不斷演變的國際經濟環境的適應能力,特別是促進必要的結構調整,加強關貿總協定同有關國際組織的聯係。

4.促進國內和國際合作行動,以加強貿易政策與其他影響增長和發展的經濟政策之間的內部聯係,作出持續、有效和堅決的努力,為改善國際貨幣體製的職能、促進金融和實際投資資源向發展中國家流動作出貢獻。

(二)烏拉圭回合的議題

該《宣言》確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分為兩個部分共15個議題。

1.第一部分:貨物貿易

這部分共含14個議題,分別為:(1)關稅;(2)非關稅措施;(3)熱帶產品;(4)自然資源產品;(5)紡織品與服裝;(6)農產品;(7)關貿總協定條款;(8)保障條款;(9)多邊貿易談判協議和安排;(10)補貼與反補貼措施;(11)爭端解決;(12)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問題,包括冒牌貨貿易問題;(13)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14)關貿總協定體製的作用。

2.第二部分:服務貿易

通過服務貿易談判製定處理服務貿易的多邊原則和規則的框架,包括對各個部門製訂可能的規則,以便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條件下擴大服務貿易,並以此作為促進所有貿易夥伴的經濟發展和發展中國家的一種手段。

三、烏拉圭回合談判的特點

烏拉圭回合談判曆時7年之久,終於在1994年4月宣告正式結束。這次談判的主要特點是:

(一)參加談判成員的廣泛性

這次談判不僅包括所有締約國正式成員,還容納了非正式成員,共計128個國家與地區作為談判參加方,19個觀察員,30多個國際組織,共5000多人出席,大大超過以往任何一屆的成員。

(二)談判議題內容的多樣性

這次談判內容可分為傳統貨物貿易談判和服務貿易談判兩方麵,共計15個議題。(1)圍繞市場準入展開的進一步實現貿易自由化的談判議題6個,即關稅、非關稅壁壘、熱帶產品、自然資源產品、農產品貿易、紡織品和服裝貿易;(2)強化總協定多邊貿易體製及作用的議題6個,即總協定條款、保障條款、多邊貿易談判協議和安排、補貼與反補貼措施、爭端解決程序、總協定體製運行;(3)新議題3個,即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知識產權保護和服務貿易。

(三)談判各方的矛盾錯綜複雜性

表現在發達國家之間在農產品貿易等問題上的矛盾;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在紡織品和服裝、服務貿易、保障條款、投資措施與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麵的矛盾;此外,不同國家之間圍繞著反傾銷守則修改等問題上的矛盾。

(四)談判議題進展的不平衡性

發達國家關注的國際服務貿易、投資措施與知識產權保護談判進程較快,已達成初步框架協議,而發展中國家關心的農產品貿易、熱帶產品貿易等談判卻相對緩慢。

(五)談判權限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平等性

一些議題采取發達國家以秘密方式磋商達成初步共識後,再拿到大範圍參加談判的成員中進行討論,發展中國家往往成為變相的受害者與局外人。

(六)談判的成果顯著性

烏拉圭回合談判在1990年底中斷,於1991年2月重新開始談判。在1991年11月,總協定貿易談判委員會主席鄧克爾擬出一個一攬子協議文本,供談判參加國討論。但由於各方分歧,特別是美國與歐洲共同體之間在農產品出口補貼問題上繼續存在嚴重分歧,導致“烏拉圭回合”談判於1992年4月再次中斷。後來經過各方努力,特別是美國與歐共體之間一再磋商,作出讓步,才使這輪談判於1993年12月15日在日內瓦告一段落,於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草簽了經過修改的烏拉圭回合談判所達成的最後文件,使這個曆時8年的談判宣告正式結束。不過這次談判成果是顯著的,最後文件厚達450頁,涉及21個領域、28個協議,遠遠超過以前曆屆談判的成果。這些顯著的成果將在下麵進一步說明。

四、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協議和協定

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成果的最後文件》(TheFinalActEmbodyingtheResultoftheUruguayRoundoftheMultilatalTradeNegotiations),簡稱《最後文件》。這是一個“一攬子文件”,即必須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絕,不能接受一部分,拒絕另一部分,該文件包括28個協議和協定,涉及的主要議題有:關稅、非關稅措施、熱帶產品、自然資源產品、原產地規則、裝船前檢驗、反傾銷、補貼和反補貼、技術性貿易壁壘、進口許可證程序、海關估價、政府采購、農產品貿易、紡織品和服裝、保障條款、統一的爭端解決製度、總協定體製的運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服務貿易、國營貿易、動植物檢疫、貿易政策審議機製、民用航空器貿易、國際收支、奶製品貿易、牛肉貿易和世界貿易組織等。參加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方除遵守所有這些協議和協定的規則外,還必須具備三個減讓表,即農產品減讓表、非農產品減讓表和服務貿易減讓表。這個最後文件於1994年4月15日正式簽署,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28個協議與協定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修訂原有的關貿總協定和貨物貿易規則,以有效處理長期存在的一些老問題,如反傾銷、反補貼、數量限製、保障條款中的問題,將農產品貿易和紡織品貿易重新回歸關貿總協定規則的問題。

第二類涉及製定新規則、規範和貿易有關的新問題,如知識產權保護、服務貿易和投資措施。

第三類屬於體製建設問題,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取代原關貿總協定。

現僅就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某些協議的主要內容簡介如下:

(一)工業品關稅大幅度下降方麵

各締約方平均減稅幅度近40%,減稅幅度涉及的貿易額高達1.2萬億美元,其中有20個產品實行零關稅,有些產品關稅下降50%。就工業品而言,發達國家的關稅稅目約束比例由烏拉圭回合前的78%擴大到97%,發展中國家同期的稅目約束比例則由21%劇增到65%。

(二)農產品貿易方麵

根據農產品協議主要規定:

1.所有參加方必須將一切非關稅壁壘措施轉換成關稅,實行關稅化,對於現行關稅和關稅化而征收的新關稅的平均關稅率在2002年以前應削減36%,發展中國家可隻削減24%,對每項關稅細目至少降低15%,發展中國家可隻削減10%,所有關稅都要受到約束。

2.對於需要關稅化的農產品,必須承諾相當於國內消費量3-5%的最低市場準入量。

3.對農產品產生影響的國內支持措施減少20%,出口補貼削減36%,發展中國家可削減24%。出口補貼的承諾應適用特定的產品,如小麥和麵粉、粗糧、油籽、脫脂奶粉、食糖等。

(三)紡織品與服裝貿易方麵

根據紡織品和服裝協議主要規定:

1.在世界貿易組織生效後的10年內分三個階段逐步取消進口數量限製和進口年增率,以實現紡織品和服裝貿易自由化。

2.在發達進口國逐步取消數量限製的同時,發展中國家也必須開放國內市場。

3.在過渡期間,如進口商品激增,對進口國造成破壞性的衝擊,允許進口國對造成這種損害的國家實行進口配額限製,但一般應在磋商基礎上實行,特殊情況可先實行,後磋商和公布實施,限製期限為3年。

4.進出口國必須加強配合打擊非法轉口,如打擊無效,進口方可扣減配額。

5.協議規定建立紡織品監督機構,以監督協議的實施,任何有關協議實施的爭端將由紡織品監督機構負責審理。

(四)進口許可證程序方麵

協議主要規定:

1.對於那些仍保留著許可證要求和程序的締約國來說,在申請自動和非自動許可證的程序方麵所作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實施這些程序變化之前至少21天公布。

2.進口商提交許可證申請的期限至少必須為21天,在某種情況下還可以延長。

3.對於非自動許可證的程序必須加強旨在為實施這些程序而製定的措施,除非絕對必要,不得在行政上增加任何累贅。對非自動許可證的審批必須在30天內完成,如果申請同時處理時,必須在60天內完成。

4.締約方如果要製定頒發許可證的新程序或改變現行程序,必須在60天內將有關規定通知進口許可證委員會。

(五)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方麵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TRIMs)由9個條款和一個附錄組成。這個協議的前言指出本協議的目的,即促進世界貿易的增長和自由化,簡化投資的跨國流動,加速全體貿易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並確保自由競爭的進行。該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

1.禁止采取不符合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和一般取消數量限製原則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禁用不符合關貿總協定國民待遇原則的投資措施,包括國內法或行政條例的義務性或強製性的措施,或與取得優惠所必需的誘引性規定,具體有以下兩方麵:當地成份要求。如要求外資企業購買或使用當地生產的產品或原料,規定特定產品、產品的數量或價值額或當地生產產品的數量或價值額的一定比例。進出口平衡要求。如對外資企業使用進口原料、零部件、機械設備的一般限定,或對該企業產品的出口量或出口值的一定比例的限定。

(2)禁用不符合關貿總協定一般取消進出口數量限製原則的措施,包括國內法或行政條例規定的義務性或強製性的措施,或與取得優惠所必需的誘引性的規定,具體有以下三方麵:進出口平衡要求。如對外資企業進出口數量或金額的一定比例的限定。進口用彙限製。外資企業進行生產所需的進口額被限製在屬於該企業流入的外彙的一定數量內。③國內銷售要求。限定外資企業的產品必須有一部分在東道國國內銷售。

2.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優惠

發展中國家在執行這項協議時,可以享受以下兩方麵優惠:

(1)發展中國家可在該協議生效後5年的過渡期內,最不發達國家在7年的過渡期內取消與該協議規定不相符的投資措施。到期時發展中國家能向貨物貿易委員會提出充分理由和申請,還可延展其過渡期,而發達國家的過渡期隻有2年。

(2)按關貿總協定第18條,允許發展中國家暫時背離該協議中關於國民待遇和數量限製的規定。

3.通知義務和透明度要求

在該協議生效後的90天內,締約方應將它們所實施的同該協議不一致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包括一般或特別實施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及其主要特征一並通知世界貿易組織貨物貿易委員會。

締約方應遵守關貿總協定第10條關於透明度的義務,及時公布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締約各方,包括那些適用關貿總協定的區域性或地方政府,都應將所知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通知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的出版局,但成員方可以不公開有礙法律執行或公共利益或對特定企業的合法商業利益可能造成損害的信息。

4.磋商與爭端解決

關貿總協定第22條與第23條爭端解決程序與規則,以及這兩條之下的《關於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序的諒解》適用於該協議項下的磋商與爭端解決。

5.建立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

該委員會將選舉主席與副主席,一年至少開會一次。該委員會的職責為:

(1)執行貨物貿易委員會分配的任務,並向成員方提供谘詢服務。

(2)監督該協議的運行與執行情況,並向貨物貿易委員會作年度報告。

6.貨物貿易委員會評審

該協議生效5年內,貨物貿易委員會將對協議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審,如果需要修改則進行修改,並考慮是否對締約方投資政策和投資者的競爭政策做補充規定。

(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方麵

《與貿易有關的包括冒牌貨貿易的知識產權協議》(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RIP)有7部分,共73條。第1部分為總則和基本原則;第2部分為知識產權適用範圍和標準;第3部分為知識產權的實施;第4部分為獲取和維持知識產權及其有關程序;第5部分為爭端的防止和解決;第6部分為過渡性安排;第7部分為機構設置和最後條款。

該協議在前言中確認了知識產權為民事權利,肯定了指導各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公共政策的目的。該協議的目標是為了“減少國際貿易中的不公平和障礙的願望,考慮到有必要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充分有效保護,確保實施知識產權的措施及程序對合理貿易不造成任何障礙”。該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

1.基本原則

(1)最低保護標準原則。規定其成員有義務實施該協議,除非明確表示,在該協議第3條至第5條中沒有任何因素能阻止成員提供比該協議更廣泛的保護。在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要求、權利的維護等方麵,其成員還應遵守《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保護唱片、錄音製品的羅馬公約》和《有關保護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的華盛頓公約》等所規定的義務。

(2)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

(3)透明度原則。

2.保護的範圍與標準

該協議第2部分詳細規定了保護的範圍與標準,是協議的核心部分。共分8個方麵,即版權及相關權利、商標、原產地標誌、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商業秘密和許可合同中限製性條款的控製。現僅就版權、商標和專利的保護規定簡介如下:

(1)版權及相關權利。協議要求版權保護須符合1971年《伯爾尼公約》的規定,但鑒於該公約中精神權利在許多國家尚未實施,故協議將精神權利部分排除在外。著作的保護期限,包括攝影作品和實用美術作品,其期限從作品出版之年底算起,不得少於50年。

協議首次引進了版權的“出租權”概念,規定了計算機程序、電影攝影作品的作者及其繼承人授予出租權,即該作者有權授予或禁止其版權的商業性出租。

協議擴大了表演者、唱片(錄音)製作者和廣播者的權利範圍,表演者有權禁止未經許可錄製、複製、廣播其表演活動;唱片製作者應享有準予或禁止他的唱片直接或間接翻錄的權利,廣播組織應有權禁止錄製、複製、轉播其廣播。表演者和唱片製作者的有效保護期限至少50年,而廣播組織的保護期限至少20年。

(2)商標。協議對商標的保護基本上遵從1967年《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其主要規定有:商標注冊的範圍與條件。協議要求成員對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均應提供注冊保護,其注冊條件是:(a)能夠注冊的商標必須具有“識別性”,即該標記能夠把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同類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b)商標具有“視覺可感知性”。即商標的標記是視覺能夠辨認的才可注冊。商標權及商標使用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擁有獨占權,即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標誌去標示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同時,注冊商標所有者也不得自己使用同自己的已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標誌,或將自己的已注冊商標去標示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商標注冊後,如無正當理由且連續三年不使用,該商標專用權可予以撤銷。③商標保護期限。商標的首期注冊及各項續展注冊的保護期,均不得少於7年,並允許無限期地續展。④商標的許可與轉讓。協議的成員可以自行確定商標的許可與轉讓條件。但在自行確定條件時,對商標權不允許規定強製許可,而且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有權連同或不連同該商標從屬之實體一起轉讓。

(3)專利。專利是極為重要的知識產權。該協議對專利的保護的規定主要有:專利的範圍及條件。該協議所保護的專利僅反映發明專利。從專利保護客體上,專利應當適用於所有技術領域的發明,不論是產品發明還是方法發明,隻要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實用性,均應有可能獲得專利,在符合新規定的條件的前提下,獲得專利和享有專利權,不得因發明地點不同、技術領域不同和產品是進口或是本地製造的不同而給予歧視。專利權的內容。該協議規定:產品專利的專利權人至少享有製造權、使用權、提供銷售權、銷售權和進口權;對於方法專利的專利權人至少應享有使用權和使用、提供銷售、銷售或進口直接用該方法生產的產品的權利。任何專利權人有權轉讓或通過繼承方式轉讓其專利,以及通過許可合同轉讓其專利實施權。③專利權的限製。該協議允許各成員對所授專利權規定有限的例外。即對專利權進行部分限製,但必須是在考慮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該例外並未與專利的正常使用不合理地衝突,也未不合理地損害專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④不能獲得專利的發明。該協議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的發明不能獲得專利:A.為了其利益的目的而對某些發明不授予專利,其中包括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與健康和避免對環境的嚴重破壞,同時可製止在成員地域內就此類發明進行商業性使用。B.對人類或動物的診斷方法、治療方法和外科手術方法,除微生物之外的動植物以及生產動植物的生物過程方法排除在專利之外。但是,植物品種必須受到專利或某些特定的公約(例如保護植物新品種的國際聯盟公約中規定的培育者的權利)的保護。⑤專利保護期限。該協議規定享有專利保護期限,應不少於自申請之日起20年。

3.知識產權的保護實施

該協議規定知識產權保護實施程序。其具體措施可分為:

(1)民事和行政程序措施。司法當局有權發出禁令,停止對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特別是應禁止構成侵權行為的進口商品進入商業渠道。對知識產權的過失侵權行為,司法當局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人就其所受的損害作出足夠的賠償。司法當局發現對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時,為避免對權利人造成損害,對侵權商品有權銷毀或在商業渠道以外處置,還有權對生產侵權物品的材料和工具處置而不需有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