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和WTO(1 / 3)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和WTO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綜述

一、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產生、發展及其作用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GATT),簡稱關貿總協定或總協定,是在美國策動下由23個國家於1947年10月30日在日內瓦簽訂並於1948年正式生效的關於調整締約國對外貿易政策和國際貿易關係方麵的相互權利、義務的國際多邊協定。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經濟發展較快,戰後初期美國在經濟上處於領先地位。美國為了稱霸世界,就積極策劃在戰後世界經濟、政治領域中建立霸權地位,從國際金融、投資和貿易各方麵進行對外擴張。為此,美國提出“貿易自由化”口號,首先倡議建立一個以實現貿易自由化為目標的國際貿易組織(InternationalTradeOrganization,ITO),把它作為與國際貨幣基金、國際複興與開發銀行並重的,專門協調各國對外貿易政策和國際經濟貿易關係的第三個國際性的組織機構。1946年2月,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開始籌建該組織,並於1947年4月在日內瓦舉行的第二次籌備會議上通過了“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在這次會議上,為了盡快進行關稅減讓談判,參加會議的代表根據這項草案的有關關稅的條文彙編成一個文件,即稱為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並經過談判達成一項“臨時適用議定書”,作為總協定的組成部分,於1947年10月30日在日內瓦由23個國家簽署,並於194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這個協定原為一個“臨時規則”(InterimRules)的協定,準備一俟各國政府批準“國際貿易組織憲章”後就取而代之。但是由於“國際貿易組織憲章”沒有被有關國家的國會批準,這個總協定就成為締約國調整對外貿易政策和措施以及國際經濟關係方麵的重要法律準則。直到1995年,它仍然是“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中有關條文暫時由各締約國簽訂的一項國際多邊協定,它與聯合國有關,但不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

總協定顧名思義隻是一項“協定”,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才在總協定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一個臨時性國際經濟組織。總協定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締約國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討論和決定有關重大事項,在兩屆締約國大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日常和緊急事務。在理事會下還設立各種委員會,如國際收支委員會、關稅減讓委員會、補貼和反補貼委員會、反傾銷委員會、進口許可證手續委員會、海關估價委員會、技術貿易壁壘委員會、政府采購委員會、民用航空交易委員會、紡織品監察機構、牛肉理事會、國際奶製品理事會等。總協定還在日內瓦設立秘書處,除處理有關上述各項會議的準備、記錄和編寫報告外,還進行總協定必要的各項調查,負責各締約國間的聯絡工作等。

總協定的每個成員國有一表決票,總協定一般采用協商“一致同意”(Consensus)方式作出決定,如不能一致同意再采用表決方式,在大多數的情況下,以簡單多數通過,隻是在特殊情況下,才要求以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

總協定標榜的宗旨是“締約國各國政府,認為在處理它們的貿易和經濟事業的關係方麵,應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發展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切望達成互惠互利協議,導致大幅度地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障礙,取消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以對上述目的作出貢獻”。但事實上,總協定成立時,在很大程度上由美國控製。隨著西歐國家、日本經濟的迅速發展,經濟實力對比發生了重大變化,總協定逐步成為美國、西歐共同市場、日本之間較量經濟實力和爭奪市場的場所,所以總協定素有“富人俱樂部”之稱。但是,隨著第三世界的壯大和發展中國家成員國逐漸增加,情況有所改變。雖然在總協定中,談判的主要對手仍然是美國、西歐共同市場和日本等,但發展中國家在總協定中的發言權在逐步增加,它們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視,並爭取享受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

總協定的正式成員已由原來的23個增加到1994年底的128個,這些成員方的總貿易額約占世界貿易額的90%以上。我國是總協定的創始國之一,1971年1月總協定通過決議逐出台灣省,1984年我國取得了觀察員地位,並於1986年7月正式提出申請恢複我國在總協定的正式成員國席位,並進行“複關”談判。但由於美國等少數發達國家的阻撓,未能“複關”。

總協定從1948年開始至1995年正式結束的47年內,其內容及其活動所涉及的範圍不斷擴大,總協定的正式成員國不斷增加,它在國際貿易領域內的作用日益加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它對戰後國際貿易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在總協定的主持下,經過曆次的多邊貿易談判,關稅稅率有了較大幅度的下降,在前6次談判中,降低稅率的範圍達6萬個稅目以上,涉及的商品占世界商品貿易的一半以上。在第7次談判中,減稅的商品占世界商品貿易的1/5。此外,在這次談判中,還就減緩非關稅壁壘方麵達成某些協議,這對於促進資本主義國家的貿易自由化和國際貿易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2)總協定形成了一套國際貿易政策和措施的規章,在一定程度上成為該協定成員國製定和修改對外貿易政策和措施及從事對外貿易活動的主要法律依據。總協定規定了有關國際貿易政策的各項基本原則,如非歧視待遇原則、關稅保護和關稅減讓的公平競爭原則、一般禁止采用進口數量限製原則、禁止傾銷和限製出口補貼的原則以及磋商、解決爭端原則等等。同時,在多邊貿易談判中又達成了一係列協議,形成了一套國際貿易政策與措施的規章和法律準則。這些原則和協議對於總協定成員國具有一定的約束力。

總協定要求有關成員國無論在從事對外貿易活動和在製定或修改他們的對外貿易和措施以及處理成員國之間的經濟貿易關係方麵均應遵循上述原則與協議。因此,在一定條件下,這些原則和協議成為總協定各成員國製定和修改對外貿易政策和措施及從事對外貿易活動的主要法律依據。

(3)暫時緩和成員國之間在國際貿易中的某些矛盾。總協定及其達成的協議,是成員國特別是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之間暫時妥協的產物。在曆屆的多邊貿易談判中,雖然成員國,特別是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之間經常爭吵不休,相互指責,甚至揚言要對某些國家采用報複手段,但往往經過長期的談判,采取了磋商、調解的方法,解決了某些爭端,達成了某些協議。這些協議對於暫時緩和或推遲它們之間在貿易上的某些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當然,總協定及其協議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它們之間在貿易上的矛盾。一旦總協定及其協議不符合某些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壟斷資本的利益,它們往往采用總協定的“例外”規定或要求修訂某些條款,甚至采取某些辦法背離總協定的某些原則,這又加劇了它們之間的矛盾。70年代中期以來的貿易保護主義的重新抬頭,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4)總協定的許多條款是維護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利益,但對發展中國家維護自身的利益和促進對外貿易發展也逐漸起到一定的作用。總協定條款是按照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意旨擬定的,許多條款幾乎都是維護它們自己的利益。但是,隨著發展中國家的壯大和紛紛加入,總協定的成員國成份發生了較大變化,目前在總協定成員國中發展中國家所占的席位約為77%。通過談判,總協定也增加了某些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的條款。因此,總協定為發展中國家與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在貿易上對話提供了場所,並為發展中國家維護自身利益和促進對外貿易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總之,40多年來,關貿總協定在促進國際商品貿易發展等方麵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由於它的法律地位、職權範圍和管轄內容方麵的局限性,使它的作用難以進一步擴大,早在烏拉圭回合籌備階段就廣泛地討論了重新啟動《國際貿易組織憲章》的問題。但40多年來時過境遷,發達國家無意簡單套用原憲章內容,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各方同意先談判實質內容,建立組織機構問題留待後期解決,終於在談判後期達成《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於1995年1月1日正式建立世界貿易組織,替代了原關貿總協定。

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條款及其基本原則

(一)關貿總協定的條款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原文分為序言和四大部分,共計38條,另附若幹附件和一份暫時適用議定書。總協定的第一部分為第1條和第2條,主要規定締約國之間在關稅與貿易方麵相互提供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關稅減讓事項。第二部分從第3條到第23條,主要規定國內稅和國內規章的國民待遇,取消進出口數量限製和在某種商品大量進口使某締約國的同類產品遭受重大損害和威脅時,該締約國可以采取的緊急措施。第三部分從第24條到35條,主要規定總協定的適用範圍,參加和退出總協定的手續和程序等方麵的問題。第四部分為第36條到第38條,這一部分是1965年增加的,主要規定對發展中國家的貿易與發展方麵盡量給予關稅和其他方麵的特殊優待等。總協定的附件主要是對條款作了一些注釋、說明和補充規定。此外,在暫時適用議定書中,主要規定各締約國應全麵實施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並在各國現行法令許可的範圍內實施第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