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敬――“大不敬”至少從秦朝開始專指侵犯皇帝尊嚴的罪名,隋唐以後包括如下罪行:盜竊皇帝用於祭祀神靈的祭品,盜竊皇帝的生活用品;偷盜或偽造皇帝的印信;因失誤在為皇帝合藥時沒有按照藥方配藥或寫錯了封題;為皇帝烹調“禦膳”時因失誤而觸犯“食禁”;為皇帝製造車輛或船隻因失誤而不牢固;根據禮教臣子對於君父有所冒犯;“指斥乘輿”,即嚴厲指責皇帝;對於皇帝派出的使者不夠尊敬。對於大不敬的處罰也以斬、絞為主。
不孝――中國古代很早就有“罪莫大於不孝”的說法,據說這是夏朝法律就已確立的原則。隋唐以後的不孝是一組被認為嚴重違反孝道的罪名,具體包括:①子孫告發或詛詈祖父母、父母,告發者和謾罵者都要處以絞刑;②祖父母、父母“別籍異財”,即子孫在祖父母、父母尚未去世的情況下就和祖父母、父母分家單過(如為祖父母、父母指示則無罪),徒三年;③違反祖父母、父母的“教令”(教訓和指令),徒二年;④“供養有缺”即對祖父母、父母的供養不充分,徒二年;⑤在服喪期間違反孝道,徒三年,如娶妻、出嫁、奏樂、脫掉喪服改穿“吉服”;⑥“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流二千裏;⑦詐稱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
不睦――不睦是一組親族內部互相侵害的罪名,因有違禮教“親親”的原則,也列為十惡。《唐律》規定這類罪名包括:①謀殺緦麻以內的親屬。謀殺緦麻以內尊長的,流二千裏,尊長謀殺緦麻以內卑幼親屬的,各依故殺罪減刑二等;②出賣緦麻以內親屬。將期親以內的卑幼親屬強行出賣為奴婢的,和鬥毆殺死期親以內卑幼親屬同樣處理;③妻子毆打、謾罵或告發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長及小功以內的尊屬。妻子毆打、謾罵丈夫及尊長親屬的,比照丈夫的同樣行為減罪一等,告發丈夫以及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徒二年。
不義――不義是一組違反禮教尊卑等級之義的罪名。隋唐以後主要指平民謀殺本地各級地方長官,士兵謀殺本部五品以上的長官,學生謀殺老師。凡是預備謀害的,流二千裏,已傷害的絞,已殺害的,皆斬。
內亂――內亂是一組親族內部的性犯罪罪名。隋唐以後主要指小功以內的同輩親屬通奸,雙方均流二千裏。如果是強奸的,男方處絞刑;但如果是和祖父、父親的妾通奸的,或是和小功以內不同輩分之間通奸的(指伯叔母、姑、姐妹、兒媳或孫媳、侄女)就要處絞刑。
實際上除了“十惡”以外,還有許多被認為是嚴重觸犯統治秩序的犯罪同樣不可赦免。曆代發布的大赦令中,一般都列舉謀殺以及故意殺死他人、放火、劫囚、受財枉法等不得赦免,明清法律明確規定,十惡以外的殺人、盜竊官府財物、強盜、竊盜、放火、盜墓、犯奸等罪犯,也是“常赦所不原”。
《細說中國法律典故》/薑歆/九州出版社/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