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財政(1 / 3)

日本的財政

在日本的政府主導型的市場經濟體製中,財政是政府幹預經濟的最重要、最直接的手段。從戰後初期到7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實行所謂“小政府”政策,以較小的財政支出規模,對經濟進行了較有成效的幹預。但是70年代中期以後,日本走上了持續發行巨額國債以彌補財政赤字的道路,其後財政體製的弊端日益暴露出來,至今財政改革已成為緊迫的課題。我們將首先闡述財政的作用,然後討論日本的預算、稅收製度及其運作、國債、財政投資貸款製度、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的關係以及日本財政的發展與改革。

財政的作用

財政是指政府的經濟活動,與之相對的就是企業、家計等民間的經濟活動。在市場經濟體製下,財政的意義就在於營造一種可保證市場經濟機製正常運轉的條件,對“市場的缺陷”起到一種補充作用。具體說來,財政具有以下3種功能,這些功能都是很難依靠民間的經濟活動來實現的:

第一,資源再分配功能。在市場經濟體製下,資源分配基本上是靠價格杠杆來實現的。但是,價格杠杆並不是萬能的。比如,以下提到的各種事業都難以依靠或完全依靠市場機製來支撐:外交、國防、公安等人人都可享受其利而無需付費;教育、消防、醫療等雖可托付給民間企業來辦,卻很難做到使全體國民平等地享受其服務;郵政、煤氣、下水道等由於規模經濟性極大,為防止出現壟斷也需要政府幹預;基礎研究、開拓性很強的高新技術研究由於周期長風險大,也不能完全依靠比較注重眼前利益的民間企業來推動;還有產業公害等引起的“外部不經濟”問題也難靠市場機製來解決。總之,在通過市場機製實現第一次資源分配之後,還要通過財政功能對資源進行再次分配。

第二,收入再分配功能。通過市場經濟體製下的價格機製,可以做到“有效率的”分配,卻難做到公平、平等的分配。這就是說,在市場經濟體製下出現分配不公是難免的。由於分配不公,社會上的強者可能會越來越強,從而越來越拉大與社會弱者(比如老人、母子家庭、殘疾人、病人等)之間的差距。特別是隨著日本人口結構迅速趨向老齡化,日益需要社會加強對老人的照顧。而為了促使社會趨向公正,國家需要從收入與支出兩方麵來實行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在收入方麵,通過征收所得稅、財產稅、繼承稅並采取累進稅率,對高收入階層課以較高稅率的稅收,以利於促進社會平等。在支出方麵,從高收入階層較多地征收來的稅金,通過各種方式被平等地分配給全社會,例如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義務教育費,用於對難以依靠本人收入維持生計的家庭或個人提供補助,用於為社會弱者建設各種必需的設施提供補助等。此外,利用公共投資來充實社會性資本,提供給全體國民平等地享用,也可看作是財政的再分配功能的一個側麵。

第三,景氣調整功能。在市場經濟中,有時景氣過熱,出現通貨膨脹;有時景氣衰退,導致失業者增加,這種起伏循環幾乎是不可避免的。而采取適宜的財政、金融政策,可在一定程度上緩和經濟景氣的波動,起到防止或緩解通貨膨脹、維持雇用、穩定經濟的效果。

財政對景氣的調整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其一是財政製度所固有的“自動穩定器功能”。例如,日本的所得稅的累進結構與法人稅就具有這種功能,從個人所得稅來看,景氣過熱——個人收入增加——稅收隨之增加——稅收增加速度高於收入增加速度(因為稅率結構是累進)——個人可支配收入減少——個人消費增長減慢——抑製經濟過熱,這就起到了所謂的“自動穩定作用”。總之,累進的所得稅的一個重要作用就在於縮小體現個人消費能力的“可支配收入”(收入減去稅金)的變動幅度,而個人消費可說是影響經濟景氣變化的最大因素,抑製個人消費的變化幅度,就可產生減小經濟波動的作用。由於日本的所得稅的累進性很強,因此,其稅製所具有的“自動穩定器”的功能也較強。法

名詞解釋社會性資本:社會性資本是指經濟與社會發展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包括產業基礎設施與生活基礎設施)的建設。1993年度發表的日本財政審議會的報告將社會性資本劃分為產業基礎設施的充實、國土保全、生活環境的改善這樣三個部分。“社會性資本”在日文中的表述是“社會資本”,而中文當中“社會資本”是指相對於個別資本而言的“所有個別資本的總和”,亦稱“社會總資本”,或相對於私人資本而言的“聯合起來的私人資本”(參見於光遠主編:《經濟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第1198頁)。因而在國內出版的不少有關日本經濟的書籍中,將日文的“社會資本”一詞原封不動地照搬過來,似有不妥之處。人稅的自動穩定作用也同此理,不過,由於法人企業的利潤隨景氣的變動更大,其“自動穩定器”功能也更強。

為了對經濟景氣進行調整,僅僅依靠“自動穩定器”發揮作用是不夠的,還需要政府采取積極的財政政策對宏觀經濟進行調控。例如,在經濟蕭條時,或者增加公共事業的投資,通過增加財政支出來擴大需求;或者實施減稅,以刺激個人消費和企業的設備投資;或者既增加公共投資又實施減稅,雙管齊下地來增大有效需求,以促使經濟上揚。而在景氣過熱、物價上漲時,就削減財政支出,抑製有效需求的增加,或采取增稅等辦法來抑製民間需求,以防經濟過熱。這種主動采取財政措施以穩定經濟的政策思想主要是以凱恩斯理論作為基礎的,因此,也有人稱之為“凱恩斯政策”或“凱恩斯主義政策”。

預算製度

1.預算的作用與原則

預算即政府的收支計劃(以支出為中心),是財政的基本內容。政府實施的行政事業是需要經費的。而預算的意義就在於,政府在一定的期間內將通過征稅等方式從民間籌集來的資金,分配於政府各部門計劃實施的各項行政事業,細致地決定各項行政支出的上限,通過建立這種會計體係,從收入與支出兩方麵對政府部門的行政事業進行控製。日本憲法規定:“內閣編製每個會計年度的預算,並需向國會提出,接受國會的審議,經過國會的批準。”日本的財政法規定:“各個會計年度的歲出必須以同一會計年度的歲入維持,而且該歲入隻能在同一會計年度使用。”這裏所說的“會計年度”是從每年的4月1日到來年的3月31日。

日本的預算製度有以下4條原則:

(1)事前審批原則,即預算執行前要接受國會的審批;

(2)預算金額記入(總計預算主義)原則,即要將國家的收入與支出金額全部記入預算;

(3)財政狀況公開原則,即政府要向國會和國民公開報告財政狀況,包括預算的編製、審查情況及預算書、決算書等;

(4)分項原則,即將收支項目依“主管”、“組織”、“項”、“目”四個等級劃分清楚,為了控製預算,不允許在不同的“項”之間相互挪用經費。

此外,上述有關會計年度的規定也應看作是日本預算製度的一條原則,即“會計年度獨立的原則”,它要求在原則上保持會計年度內的收支平衡,各年度的支出應該以當年度的收入為來源,當然也有例外。

日本政府向國會提交的預算包括以下5項內容:

(1)預算總則,包括有關歲入歲出等預算的總的事項,還提出國債發行限額、大藏省證券及臨時借款的最高額等;

(2)歲入歲出預算,即預算的收入與支出項目,這是預算的主體;

(3)連續使用費,即對需要幾個會計年度才能完成的某些公共工程(如防衛廳的艦船建造),要事先編製總經費額及各年度的分配額,經國會批準後可跨年度支出;

(4)正常結轉費,即歲出預算中的某些項目的支出在本年度用不完,可事先報告國會,獲批準後轉入下年度使用。

(5)國庫債務負擔行為,這是指有些事業或工程的訂貨合同需在本年度簽訂,但其費用支出要視事業或工程進度,在其後的年度全部或部分支出(即不是現時的支出而是將來的支出),對此,需將每項事業或工程的年度進度及債務負擔限額寫明,提交國會議決。

2.預算的種類

日本中央政府的預算(“中央預算”)包括以下相互聯係又相對獨立的三大塊:

2.1一般會計預算

這是中央政府預算體係的最主要的組成部分,是中央財政活動的核心,也可以說是“狹義的預算”,其收入的大部分是稅收及國債,其支出項目是為開展一般行政活動、即“政府活動的固有部分”所需的經費,主要有社會保障費、公共事業費、文教及科學振興費、防衛費、經濟合作費等。其中,社會保障費是目前除國債費外的最大支出項目,而在社會保障費中,主要有醫療費(以1995年度為例,占社會保障費總額的44.5%)、養老金等費用(占3.1%)及其它費用。與社會保障費並列的一個重要支出項目是公共事業費,在60年代公共事業費曾是最大的支出項目,同時,增減公共投資還是政府調節景氣的一個重要的政策手段。

2.2特別會計預算

這是有必要與一般會計分開列出、處理的專項資金的會計預算,它包括國家經營的特定事業的會計(包括造幣局、印刷局、郵政事業等盈利性事業及道路、港灣建設、治水工程等非盈利性事業),國家運用特定的物資及資金的會計(如外彙資金和糧食管理等),國家經營的保險事業的會計(如厚生養老金、國民養老金、森林保險、出口保險等),國家進行投資貸款的會計(如資金運用部、產業投資以及城市開發資金貸款等),國家管理的特定資金的會計(如管理交付稅及讓與稅分配金、國債整理基金以及促進電源開發對策、煤炭及石油對策等)。特別會計預算的項目種類很多,比如在1994—1995年度有38種。

2.3政府有關機構預算

政府有關機構是依法設立的、政府全額出資的特殊法人,它們雖采取企業經營方式,但它們所經營的事業具有很強的公共性,也可稱為是國家的事業,因此其預算也和國家預算一樣,須經國會的審議和議訣。由於80年代以來對原有的國營企業實行了民營化,現在所稱的“政府有關機構”全都是政府金融機構(包括“二行”和“九庫”),“政府有關機構預算”也就成了為政府金融機構而單獨編製的預算。

以上三大塊預算的特點是:

(1)它們並非是互不相幹的,而是相互交錯的,其中有重複計算的部分,因此,要了解整個國家的財政規模,就需除去重複部分;

(2)特別會計預算十分龐大,其支出規模相當於一般會計預算的1.6—3倍;

(3)將政府金融機構的收支也包括在預算範圍之內,在日本國有鐵路、日本電信電話公司民營化以前,還曾將一些國有企業的收支也包括在預算範圍之內。但是,這部分“政府有關機構預算”的規模呈縮小趨勢,在1950年約為一般會計預算的1.6倍,至80年代中期約為一般會計預算的一半左右。

3.預算過程

預算過程大致可分為預算編製、國會審議、執行、決算等4個階段:

3.1編製階段

日本會計年度雖然是從當年4月1日開始,然而預算編製工作從前一年7—8月份就開始了,預算編製的起點是各省廳編製對下年度預算的估算,即概算要求書,包括標準預算額和新的經費要求,並於8月31日之前提交大藏大臣。

70年代以來,在出現大幅度財政赤字的背景下,為了抑製歲出,對各省廳的概算要求設定最高限額,不得超過。80年代中期以來,為了推行行政改革,又進一步對各省廳的概算要求設定“負上限”,即要求各省廳概算不得超過的最高限額等於上年度預算減去一定數額。

在各省廳編製概算要求書的同時,大藏省為了便於掌握情況和對各省廳概算要求書進行審議,也編製自己的預算方案。因此,在預算編製的初期階段,各省廳與大藏省幾乎是平行地進行編製工作的。

大藏省的預算編製,在收入方麵以主稅局為中心,在支出方麵以主計局為中心而展開。大藏省將各省廳提交的概算要求書與本省編製的方案進行對照審議以後,從12月中旬開始從整個財政、金融角度進行全麵審議,從而確定關於新年度預算的大藏省原案。此原案再經過與各省廳及各方麵的團體進行反複交涉討論(其中重大問題還要提請首相作出裁斷),經過整理之後,形成整個政府預算案,由大藏大臣正式向內閣報告,同時向各省廳作內部通報,至此預算的編製工作便算告一段落。

總之,編製預算就是將一定數量的經費分攤給各個行政部門使用,而在這種利益分配過程中,各種利益集團的代表都力圖使預算更多地反映自己的利益,各省廳之間也為維護各自的既得權益而勾心鬥角。這使得預算編製的過程成為一種複雜的政治過程。

3.2國會審議

內閣應於上一年的12月份向國會提出新預算案,但實際上提出的時間往往推遲。按照憲法規定,眾議院必須在參議院之前對預算進行審議(即“眾議院預算先議權”),審議前由大藏大臣就預算編製方針、內容以及財政政策,向眾議院作出說明,然後以眾議院的預算委員會為中心進行審議,最後由眾議院進行議決。其後由參議院再審議一遍,經參議院議決後,預算得以成立。在兩院議決不一致、而且經兩院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情況下,眾議院的議決就作為國會的議決。或者當參議院在接到眾議院議決的預算案以後的30天內仍不進行議決的場合(國會休會期間除外),眾議院的議決也成為國會的議決。這種情況稱為“預算的自然成立”。預算經國會審議通過後,內閣根據國會批準的數額交各省廳執行,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後還要編製決算。此外,在眾議院有50名以上議員、參議院有20名以上議員表示支持的場合,可對政府提出的原案進行修正。

預算是國會議決的各種事項中最重要的一個事項,預算委員會的出席者包括了首相以下的全部閣僚。鑒於預算委員會的重要地位,一些重要的政治課題也往往拿到預算委員會上來審議。同時,在野黨為了與執政黨對抗,有時就把預算作為“人質”(比如拒絕參加有關預算的討論),逼迫執政黨在一些重大政治問題上作出讓步。

3.3當初預算、暫定預算與補正預算

在一般情況下,預算經國會審議、通過,在新會計年度開始以前得以成立,這就是最基本的預算,常被稱作是“當初預算”(或“原本預算”)。但是,當國會對預算的審議由於在野黨的反對而被推遲,以致新年度已經開始而預算尚未成立的情況下,內閣就製定短期預算,亦即“暫定預算”,以解決從新年度開始到“當初預算”得以成立的那段時間所需的經費,由於暫定預算僅僅具有預算通過前的臨時預算的性質,因此,其規模總是控製在所必需的最小限度。一旦當初預算得以成立,暫定預算即自行失效,其內容記入當初預算之中。

在當初預算成立之後,還會出現另一種情況,這就是由於經濟形勢變化或出現災害等意外事件,而需要追加某些經費,或者出現必須對當初預算的內容加以變更的情況,因而需要作追加性、修正性的預算,這就是“補正預算”,差不多每年都會有種種原因而需要作補正預算,有時一年甚至要做2—3次,其金額往往也很大,比如1992年度稅收比當初預算減收4億8,700萬日元,為促使景氣上揚又追加2億5000萬日元的公共事業等費用。補正預算當然也要經過國會審議,由於其金額較大,對經濟形勢可產生較大影響。

3.4預算的執行、決算

預算的執行就是依照經國會審議和批準的預算進行實際的支出。其中,一個重要原則是,在預算的執行中要遵守“項”、“目”的區分,但在例外的情況下,也可在“項”、“目”之間挪用經費。

決算是對財政支出情況的報告。首先由獨立於內閣的會計檢查院對決算報告進行檢查,再將決算報告附上檢查報告提交國會的決算委員會審查。當最終歲入大於歲出時,其差額作為決算剩餘金轉入下年度的歲入,同時,規定必須將不少於1/2的決算剩餘金用作下下年度償還公債的財源。

財政投資貸款

日本的中央預算除去一般會計預算、特別會計預算和政府有關機構預算這三大塊之外,還有一塊與預算密切相關的、也要同預算一起提交國會審議的財政計劃,這就是日本特有的“財政投資貸款計劃”,其規模與國家的“一般歲出”(即從一般會計中減去地方交付稅和國債費的部分)相當,因此,也稱日本的“第二預算”。

財政投資貸款(以下簡稱“財投”)的內容十分複雜,很難下一個確切的定義。粗略地說,它是對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活動的一個重要補充,其主要內容是國家通過郵政儲蓄等從民間籌集資金,然後向社會基礎設施建設、住宅建設等領域進行政策性的融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