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刑事訴訟中強製證人出庭作證製度再析(2 / 2)

(四)增設庭前會議製度

強製證人出庭,必須充分考慮到證人出庭率提高後對訴訟效率的影響。《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款規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庭前會議”製度的設立,控辯雙方在庭前明確應當出庭的證人名單、確定案件的重點和焦點,從而有效保障了庭審效率,為證人出庭作證的實施創造了非常必要的前提。

三、強製證人出庭作證的風險應對

(一)可能造成取證困難

法律規定的保護措施是暫時性的,而證人及其親屬所麵臨的人身財產安全的威脅是長期性的,尤其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中的證人所麵臨的威脅與危險往往不會隨著案件的審結而結束;有些證人由於工作、性格等影響,如果法律強製他們出庭作證,可能導致他們傾向於拒絕作證。為了解決類似問題,正如英國學者丹寧勳爵所言:“沒有一種法律製度有正當理由能強迫證人作證,而在發現證人作證受到侵害時又拒絕給予救濟。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來保護證人是法庭的職責。否則,整個法律訴訟就會一錢不值。” ①因此,司法機關應更加注重保障證人安全,明確公檢法三機關在證人保護問題上的分工,積極探索更具效果的證人保護機製。

(二)證人出庭證據的不穩定性

在以往的刑事案件庭審過程中,證人證言往往由控辯一方當庭宣讀,此種用文字固定下來的證人證言具有較強的穩定性與確定性。但如果證人出庭作證,在法庭的嚴肅氛圍下,證人往往因懼怕事後遭到打擊報複或語言表達能力等原因導致證言前後矛盾或模糊不清起不到應有的證明作用,不排除證人臨陣退縮的情形發生,一旦正式出庭作證,便會推翻原有陳述,這給法庭采信證據增加了難度。

為了防止重要證人證言當庭改變,公安機關要將重要證人證言同步錄音錄像,檢察院也要推動同步錄音錄像製度的落實;提高審判人員的庭審駕馭能力,不斷提高政治、法律業務素質,善於把握案件的焦點做好預測性和預防性工作,對庭審中的意外情況做到穩定沉著,機智應變,從容化解。及時避免詢問的禁止性規則,如誘導性詢問、不當詢問或違法詢問,又要著力提高詢問能力,提高掌控整個庭審局麵的水平。

(三)對證言審查難度增強

證人在未出庭作證前可能會輕率地、不負責任地提供情況,又或者受到外界例如證人的上司、親屬,又或者甚至辦案人員取證時不正當,導致證人證言與客觀事實有偏差。這樣一來就需要對審判人員的審查證據的能力提出高要求。審判人員應審查客觀相一致、時間、空間相一致、隱秘細節和相對不變性等方麵發現、鑒別證人證言變化的真偽,肯定或排除辯解。對證人證言的審查,特別注意模棱兩可、有歧義的語句,相互矛盾的證言。證據如存在瑕疵,達不到證明內容的證明力。查明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與書證及物證等實物證據之間是否有矛盾和抵觸;審查證據之間、證據與事情之間、證據與情理之間是否存在不能解釋的矛盾,是否排除了被告人的辯解或者其他合理懷疑等。

注釋:

① [英]丹寧勳爵:《法律的正當程序》,李克強、楊百揆、劉墉安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5頁。

參考文獻

[1]易延友. 證人出庭與刑事被告人對質權的保障[J].中國社會科學,2010,( 2).

[2]陳光中,肖沛權,王迎龍. 我國刑事審判製度改革若幹問題之探討——以《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為視角[J].法學,2011,( 9).

[3]陳瑞華. 刑事訴訟的中國模式( 第二版) [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0:48.

[4][英]丹寧勳爵.法律的正當程序[M].李克強,楊百揆,劉庸安,譯.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25.

[5]汪建成.理想與現實——刑事證據理論的新探索[M].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169.